试论权利的发展脉络与本质
2016-07-09张勇
张勇
[摘要]权利是现代法律基本内容,也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要求。权利有着多方面的内容,自由、利益、主张与资格等是权利的基本要素,但是近代以来,权利的内涵也是在不断丰富的,自由人权、政治民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都是权利发展的基本方向。而其中所蕴含的本质即权利是人性的基本要求,权利是人的基本法律属性。
[关键词]权利 人性 正义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2-0024-02
一、权利的形成
权利概念是多种文化要素结晶的产物,其形成发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其产生的意义上,权利与许多相关的各种要素及其发展轨迹相关。探求权利的内涵本质,有助于揭示权利概念的丰富内涵,探寻权利观念生长发展的文化土壤。权利这一词语自近代以来就为人们所呼唤,为人们所常用,权利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内含有形而上的哲学本质。
在中国古代“权利”一语很少出现,而且其含义也与现代的权利观念相距甚远。据考证,“权利”二字连用虽然最早出现在先秦文献中,但是尚未构成一个独立的词汇。直到19世纪,“权利”这一法学术语才由日本传入中国,日本学者初将之译为“权理”,后才改为“权利”。权利观念并非中国的文化产物,而是来自于西方的舶来品,是移植物。既是“移植”,成活与否便与其生存的土壤密切相关。我们只有完善地探求权利其生成的内涵与本质,才能使得我们在法律移植、权利移植中,以避免我们近代以来的诸多法律问题。
在西方,权利的观念源远流长。现代社会中所谓的权利主要起源于古罗马。古希腊的哲学家在讨论人与社会的时候更多的追求在于实现正义,而这种正义是一种城邦的正义或者说是集体的善,其基础并不是我们所谓权利意义上的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的权利将国家和个人对立起来,而古希腊人恰好站在这种观点的对立面。但是正当或正义观念为权利观念提供了思想来源,并促进了权利观念的发展。罗马法学家较为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对权利问题较少地进行理论意义上的探讨,但“概括权利”的观念已经比较成熟了,“概括的权利这个用语不是古典的,但法律学有这个概念,应该完全归功于罗马法。”如家父权,就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而且罗马法已经包含了近代权利观念要素的相关概念:权威、自由、人,如家父权,以及从商品经济发展出来的许多权利要求。由此可见,古希腊哲学思想和罗马法分别从形而上和形而下两方面为现代的权利观念做了铺垫。
因此,经历漫长的发展历程,权利终于从萌芽发展完善,并深入人心。近代的权利的取得是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在与国家、宗教一次次的对抗中,逐渐完善自身。
二、权利的发展脉络
权利虽起源于古罗马,但是权利内涵的丰富则在近代,近代权利的发展丰富了人性要求。近代西方权利兴起于15—16世纪以后,在与封建王权和宗教的对抗中逐渐确立的。西方的权利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的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处于资本主义的三个历史时期。这也就构成了现代我们所说的权利的三大领域。
近代西方在15—16世纪,通过文艺复兴,复习古代希腊罗马法律,从中发现了“人性”。思想家们反对王权的压迫,反对宗教的迫害,为了追求正义与真理,在反思中世纪以来的社会弊病,提出了自己的政治主张。他们要求自由、平等,要求民主、法治。通过一次次的革命,思想家的思想观念在近代各国的宪法中得到的落实。并且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与动力。天赋人权成为时代的口号与潮流。这是权利观念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这个阶段的权利主要在于追求自由与平等,反对等级与压迫。这些权利也是现在我们所说的基本人权。这种基本人权成为人们追求幸福的前提,人性也在此得到了解放。因此,权利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自由权,自由是权利的前提与基础。
在17—18世纪,随着启蒙运动的深入,自由平等已经广泛为人们所接受认可。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议会民主、三权分立、代议制等思想。这些思想,在一方面从思想家的主张中可以得到体现,另一方面一些争取普选权的运动也在欧洲各地此起彼伏。类似英国的“不代表,不纳税”等。这些思想主张和社会运动所要追求的一点在于政治权利,追求民主权利。人类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有了自由的人们希望在政治上得到体现。因此,这一阶段是继人性解放之后,又一次思想的大发展,也是权利的大发展,这次大发展的范畴在于政治领域,在于追求民主权利。
在19世纪到20世纪,近代国家逐渐完成了工业革命,实现了工业化大生产,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确立。而在这个时期西方社会突出的矛盾突显在工人运动上。机械化大生产使得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统一标准化的作息,流水线的生产模式。但是这也带来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即工人的社会待遇差,社会福利低下,基本的生活保障完全依赖于资本家、工厂主。因此,工人在一次次的社会运动中,要求自己的权利,要求社会、政府给予一般的救济。这项权利的保障在西欧二战以后得到了逐步的实现。这种权利的要求在于政府给予民众以最低的生活保障,让每个民众能够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让每个民众在一般生活上没有后顾之忧。这种权利所关注的是社会的福利,追求的是社会保障,可以说这一类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利,即社会权。
当然,这些权利的发展脉络大体如此,但并非严格的时间序列,或者说某一个时代的主体是追求自由,追求人性的解放,但并不是说其他的时代没有这个样的权利要求。权利的发展逻辑就是人性解放的过程,人们不仅是行为自由的,而且其自由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得到体现与维护。权利之所以能够导引出人性的解放,就在于权利始终是正义在法律上的投影。
三、权利的本质
权利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通过对权利相邻的概念考察,并且以这些概念作为要素进行系统整合,如此才能清晰地理解权利的本质和内容。张文显教授在综合权利的各种要素,主张:“为了对权利和义务有一个完整的、而不是残缺不全的认识,需要对权利和义务各个要素(主张、利益、资格、权能、自由、规范、合理预期等)进行分析基础上的综合”,“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这个定义认为权利至少包含四个要素:法律规范、主体、自由和利益。对此,夏勇教授也较为认同:“权利的本质是由多方面属性构成的”,“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些属性是一些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要素”,进而将权利的要素归纳为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
而这些关于权利理论的学说虽然丰富复杂,各具其理,但从权利的本质要素等方面,是可以对权利的本质进行分类的,其主要认为权利的要素有自由、利益、主张与资格等。
第一类是自由说,权利是主体对客体支配控制的自由。自由是权利的实质,也是权利的目的,人们正是为了追求自由才主张权利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性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这一主张主要以启蒙思想家为代表。
第二类是利益说,此说主要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所创,权利的目的是追求利益。耶林认为,保护或增进个人利益或财产作为其具体目的的规则,赋予了权利规则之本质特征。利益是权利的本质特征,无论什么权利要求最终都要立足于某种具体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以表现为物质利益,也可以表现为人身利益。如果权利失去了利益这一要素内容,权利就只剩下空洞的形式。
第三类是主张说,包括意思说(意志说),意思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主张。人在现实的生活中要追求某种利益,对外都需要通过外在的法律行为来表达出来,这种表达就是主张或意思。权利就代表这种对某种利益的意思与主张,对内而言,意味权利主体享有该项利益,对外来说,要排除他人对权利主体享有此项利益的干扰和妨碍。
第四类是资格说,这一类包括许多类似的学说,如法力说、规范说、范围说、可能说和选择说等。权利人对自身利益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关键在于这种主张是否具有正当性,在于权利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而这种资格是由某种外在的道德、法律权威来评价和保障的,没有这种资格能力,对利益的主张是无法实现的。
权利的主体是社会个体,目的是自由,形式是理性的主张,实现和保障力量是其正当性,基础和内容是利益。权利所包含的客体所指涉的客体一般包括物或者行为,主体对客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或者价值,而能够积极采取的某种行为手段。而该种行为手段是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的,是符合其目的和正义的。因此,作为权利的逻辑结构,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正义的,能够为社会所公认,其主体是人,行为要求符合社会规范和人们的普遍认可。权利的每一次发展与完善都是权利所指涉的客体范围的扩大与发展,而这个扩大的逻辑也是人类认知扩大的逻辑。
这些权利的内涵本质其基础来源则是作为主体人的需求。人们的一次次斗争使得权利成为口号,也成为他们追求的目标,成为人们的基本要求。而人的要求来源于人自身的属性,即人性本身。人性渴望自由,渴望平等,也渴望人格的尊严,所以这些人性要求成为了基本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在法律上也就描绘一个人的基本的特征与属性。因此,没有权利的人,与物无异。权利来源于人性的要求。
四、结语
权利的发展脉络从近代以来,其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原来的基本人权到政治民主权利,再到要求社会保障的权利。人民对权利的要求与时俱进,人之为人的内容也日益丰富。权利是现代人的基本法律属性,也是法律对人的基本关怀。权利的本质应当是多重的,因为其基础的人性要求是多元的,人性要求的方向也是法律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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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