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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性侵!一个女大学生的蹊跷死亡

2016-07-09

新传奇 2016年32期
关键词:佩佩长沙县决定书

醉酒女生被抬入宾馆发生性关系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取了警方对同学王某的询问笔录,初步还原了事发当晚的情形。

王某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事发时就读于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资源系环境班大二年级,其父为重庆市大足区区政府官员。

王某供述,去年5月5日晚上,他电话约认识的大一女生佩佩吃饭,遭拒。

随后,同校的熊某再次邀约,最终由同学易某把佩佩约出来了。当晚9点左右,王某、熊某、佩佩等5人,会合后一起前往学校附近的大排档去吃宵夜。

当天晚上,他们5人共喝了8小瓶白酒(每瓶2.5两),其中佩佩喝了两小瓶左右,已显示出醉意。随后,王某就背着佩佩离开了夜宵摊。据王某交代,佩佩当时说,回寝室洗澡怕摔跤。王某就问佩佩,“带你去酒店行不行”。佩佩当场同意了,于是王某就带着醉酒的佩佩来到了一家酒店开了一间房。

到了酒店,王某电话喊来同学熊某和向某,一起抬佩佩进房间。据王某供述,在此过程中佩佩一直没有说话,眼睛时而睁开时而闭上,神智不清醒,完全不能支配自己的言行。

王某供述,到了房间后,他就动了心思,主动与佩佩发生了性关系,约1分钟后,王某发现佩佩处于生理期,就终止了性行为。

记者从家属提供的事发酒店监控视频看到,2015年5月5日晚11时许,王某独自一人走进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正大门附近的一家酒店,办理了入住登记。之后,他又走出酒店。约1分钟后,在王某及一名男子的协助下,另一名男子背着失去知觉的佩佩进入酒店。

视频还显示,在王某打开酒店房门时,佩佩被直接放在地上。门打开后,另两名男子离开,留下了佩佩和王某两个人。三名男子的步态显示,他们当时都处于较为清醒的状态。

据王某供述,当晚和没有知觉的佩佩发生性关系后,他还洗了澡,下楼买了一包烟,又返回酒店与佩佩同床睡觉。

次日早上6点过,一觉醒来的王某发现佩佩“不对劲”,不说话也喊不醒,就赶紧打电话喊来前一晚的同伴,等他们到达酒店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警。急救人员到达后,发现佩佩已经死亡。

案发后男子死咬女子系恋人

随后,佩佩的妈妈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还女儿一个公道。

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王某与佩佩同为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因涉嫌强奸罪,2015年5月7日,王某已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又被警方执行逮捕,7月22日,被监视居住。

不过,强奸罪名被王某否认。

警方询问笔录显示,王某在2015年5月6日和7日接受问询时交代,他与佩佩系恋人关系,早在2014年9月和10月期间,双方陆续谈恋爱10余天,并曾在学院发生过性关系。

2015年5月13日的问询笔录中,王某仍表示,自己与佩佩是男女朋友关系,自己正在追求佩佩。

佩佩的母亲告诉记者,第一次见到死去的佩佩时,她的脸是肿着的,嘴唇发乌。她说警方告诉家属,在现场取证时,酒店床单上“全都是血”。

佩佩的父亲说,女儿喝酒,他们是知道的,但佩佩已经成年,且“乖巧听话,并不是随随便便的女孩子”,家人就没有阻止她。逢年过节一家人在一起时,佩佩也会和长辈们一起喝酒。

对于“佩佩和王某是男女朋友”的说法,家属表示质疑。佩佩的母亲说,去年“五一”小长假,佩佩回家探望外婆时还对家人表示没时间谈恋爱,课程比较多,她还要努力准备专升本的自考。

佩佩一位不愿具名的寝室室友称,佩佩“人长得漂亮,性格开朗,事发前没有听说过她谈了男朋友”。

与佩佩联系频繁的闺蜜也称,不知道佩佩有男朋友。此外,办案民警告诉家属,根据佩佩和王某之间的短信推测,王某是在追求佩佩,但并未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2015年4月12日,佩佩在纸条上写下一段励志语贴在宿舍书桌前,她还拍照通过微信发给了父亲。纸条上的励志语为:每天认真洗脸,多读书,按时睡,少食多餐,变得温柔、大度、善良,保持爱心,不在人前矫情,四处诉说以求安慰,而是学会一个人静静面对,自己把道理想通,这样的你,单身也无所谓,你在那么虔诚地做更好的自己,一定会遇到最好的,而那个人也一定值得你等待。

从种种迹象看来,佩佩与王某是恋人关系的说法并不成立。

检察院: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2015年8月28日,佩佩的遗体被火化。按照当地习俗,如果家里有人去世,必须把骨灰带回家里安葬,然而,佩佩的骨灰却留在了长沙洪山寺里。

“只要想她了,就去看看。”佩佩的母亲说,之所以不把骨灰带回家,还有另一个原因,家里有70多岁的婆婆,她至今不知道她的孙女佩佩已经出事了。担心婆婆知晓后,受不了打击。但又害怕老人时间久了不见佩佩,会生疑。于是,大家只好撒谎,说是佩佩出国念书了,很久才能回来一次。

不过,令佩佩一家失望的是,2016年5月12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称,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王某不予起诉。

此前,检方已将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该份《不起诉决定书》称,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该院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和5月5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3月22日和5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8月1日,佩佩的母亲告诉记者,因为不服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这一决定书,7月初,他们已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公诉。

后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经检测,死者(佩佩)心血中乙醇浓度382.0mg/100ml,乙醇中毒致死血浓度一般为400-500 mg/100ml,但致死血醇浓度个体差异较大。综上所述,根据本次法医学检验所见,综合案情及毒物检测结果分析,死者佩佩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的特点。

“不起诉决定书存逻辑矛盾”

面对长沙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不仅是佩佩的家属不服,整个案件也会让人生疑:比如王某在佩佩醉酒状态下发生性行为,是否涉嫌强奸呢?

湖南金州律師事务所律师甘元春认为,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甘元春认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甘元春称,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否认过程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既明确了佩佩是被灌酒后,失去意识死亡,也确认了醉酒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却认为构成强奸犯罪证据不足,在逻辑上应对此进一步说明。

(澎湃新闻网20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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