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演化博弈的金融创新与激励型监管关系研究
2016-07-09彭红枫杨柳明王黎雪
彭红枫 杨柳明 王黎雪
一、引言
金融机构在竞争的过程中不断地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来获取比之前更高的收益,这一行为统称为金融创新(Miller,1986[1];Tufano,2003[2])。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主要体现在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推出与完善,互联网金融、P2P等融资平台的上线,资产证券化的启动以及注册制的来临等等。但是对待金融创新,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合规的金融创新可以完善金融市场机制,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Dynan等,2006[3]),但是违规的金融创新会降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政府监管政策的“扭曲”不仅没有能够对危机中违规的金融创新做出限制,反而加重了这次危机,引起学术界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关系的重新审视(皮天雷和罗怡,2009[4];Shiller,2012[5])。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演进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金融领域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尹龙,2005[6])。目前金融创新与监管关系的研究结论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认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是相互制约,对立冲突的关系;第二类认为两者为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可以通过不断博弈和竞争来促进彼此的发展。关于两者相互制约、对立的研究,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Kane(1981)[7]提出的“规避监管说”。Kane认为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规避金融管制的产物,金融机构通过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规避金融管制并获得超额利润;而金融管制实质上是政府施加给金融机构的隐含税收,减少了金融机构的获利机会。其后Finnerty(1992)[8]在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时进一步论证了此假说,他们认为当管制外的盈利机会足够大时, 金融机构会为规避监管而倾向于金融创新;当金融创新对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产生不利影响时,管理机构会进一步加强管制。但90年代后,各国普遍放松了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创新势头依然强劲,“规避监管说”难以对此做出解释,因此部分学者认为金融创新与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促进。例如,Bhattacharyya和Nanda(2000)[9]的研究表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矛盾冲突中相互促进,二者按照“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模式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一模式促成了金融创新的实现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的调整,并且构成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
除此之外,一部分学者从金融机构角度批判监管对创新行为的制约,例如Silber(1983)[10]提出的“约束引致创新假说”。Silber认为,摆脱监管者施加的约束和管制是金融机构选择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力,并且指出金融监管实际上是对金融机构追加的一种成本或隐含的税收,这一外部约束是诱发金融创新的重要原因。与上述不同的是,还有学者从监管部门角度出发,研究如何防范过度金融创新,这些讨论大多以金融危机为主题,例如Calomiris(2009)[11]基于2008年次贷危机事件,指出政府监管政策的“扭曲”加重了次贷危机。
国内学术界对金融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也大多停留在相互对立(张萍和张相文,2010[12])和相互促进(李树生和祁敬宇,2008[13])两个方面,但是随着我国监管体制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成为我国改革进程的一个核心议题,也是2016年两会一个热议的焦点。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李沫(2013)[14]指出在我国当前背景下,应实现从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延续过来的单一、命令控制型监管向逐渐融入非强制的、多元行政活动方式的转变,即采取激励型监管。激励型监管是指行政主体使用经济诱因方式和手段间接引导市场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其既定的政策目标的行政活动方式(李沫,2009[15])。这种监管思想也在相关研究中有所体现,例如张静等(2001)[16]指出当局过于严厉的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也即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他们认为现存的监管制度缺乏对金融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提出监管当局应完善监管制度,由现阶段消极被动的事后监管逐步转变为积极主动的监管。
学术界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演进的关系做了很多研究,尤其对二者的博弈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但是大多研究仍然将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视为“猫捉老鼠”的消极对立行为,没有从更加积极的角度来探索二者“双赢”的可能性。尽管严厉的金融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但各项处罚和各种监管制度的控制会大大降低对金融机构激励的作用,这对于金融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例如金融机构的“惧贷”现象。基于此,本文站在激励型监管的角度,将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纳入双方的博弈关系中,探讨在明确的奖罚制度下,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如何调整策略,从而达到监管部门监管和金融机构合规创新的“双赢”局面。
更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的大多数研究均未脱离一般博弈模型的研究框架,未能充分考虑监管的动态性对金融创新的影响,缺乏对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双方博弈过程的动态分析。李成等(2009)[17]提出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安排是“不均衡—均衡—不均衡”的制度变迁过程,并应用演化博弈理论透视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同样地,本文探讨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是“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过程,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在博弈群体中,博弈双方基于对方策略不断修正自己的选择,力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创新与监管在博弈过程中存在相互作用,同时由于这种相互作用是有限理性的,二者不可能一次性地迅速达到各自最优的均衡点,而是双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认知和学习的过程,并经过长期的策略调整和改进,最终实现稳定的最优策略,符合生物的“演化动态”机制(Weibull,1997[18];谢识予,2002[19])。由于比传统的博弈论更贴近现实,有限理性的演化博弈已在经济、金融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因此本文通过演化博弈论来分析博弈双方的学习和动态调整过程。
最后本文采取数值算例与分析的方法,对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在相互博弈中的策略选择问题做了进一步直观说明,进而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研究假设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博弈过程中,监管机构有两种可选择的策略:一种是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即“监管”策略;另一种是不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即“不监管”策略。同时,考虑到金融机构出于竞争目的的创新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合规创新和违规创新。其中,违规创新能够获得比合规创新更高的收益,但是一旦被监管部门查处则会受到惩罚;反之,如果监管部门监管发现金融创新属于合规,则对该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激励,比如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市场优先准入、优先采购、优先立项、奖励等(李沫,2009[15])。由此通过引入对金融机构合规创新的激励机制,将激励型监管纳入分析框架,本文建立起一套明确的奖罚制度,对于如何有效防范违规创新和正确鼓励引导合规创新进行了阐述。
用F表示监管部门监管发现金融机构违规创新后的处罚金;c表示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数值小于罚金F;V表示监管机构对合规创新的激励;d表示金融机构合规创新获得的正常收益;d*表示与合规创新获得的收益相比,金融机构违规创新获得的溢价部分;d+d*表示金融机构违规创新获得的收益。
同时,引入社会对监管机构行为的评价体系。由于社会对金融机构违规创新的关注度更高,因此监管机构的“监管”或“不监管”的策略收益或损失也会因金融机构的策略不同而不同。u1、u2分别表示人们对监管部门采取“监管”策略的不同社会评价,数值上u1小于u2;若金融机构出现违规创新并且监管部门采取“不监管”策略,则会受到社会指责,用L表示声誉损失的绝对值。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构建了如表1所示的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博弈支付矩阵。
表1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博弈支付矩阵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
金融机构:
违规创新的期望收益
μx=y(-F+d+d*)+(1-y)(d+d*)
(1)
合规创新的期望收益
μ1-x=y(d+V)+(1-y)d
(2)
平均期望收益
(3)
监管机构:
监管的期望收益
μy=x(F-c+u2)+(1-x)(-c+u1)
(4)
不监管的期望收益
μ1-y=x(-L)+(1-x)×0
(5)
平均期望收益
(6)
将演化博弈论的复制动态的理论用于两个博弈群体,得到金融机构的复制动态过程为:
=x(1-x)(-yF-yV+d*)
(7)
监管机构的复制动态过程为:
=y(1-y)[x(F+u2-u1+L)-(c-u1)]
(8)
(一)演化稳定策略求解
演化稳定策略首先自身是均衡状态,则令复制动态方程为0,即可解出所有的稳定状态;另外,此稳定状态还必须在博弈方偶然的偏离时具有稳健性,因此要讨论这些稳定状态的邻域稳定性。
联立式(7)和式(8),得到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两个群体的复制动态方程组为:
(9)
Rx(x,y)=(1-2x)(-yF-yV+d*)
(10)
Ty(x,y)=(1-2y)[x(F+u2-u1+c)
-(c-u1)]
(11)
所以,根据式(10)和式(11)在局部均衡点的正负符号来判断其是否稳定,即当Rx(x*,y)<0,Ty(x,y*)<0时,局部均衡点为演化稳定点。
(二)博弈双方动态变化趋势的理论分析与讨论
图1 博弈群体复制动态和稳定性分析(1)
图2 博弈群体复制动态和稳定性分析(2)
图3 博弈群体复制动态和稳定性分析(3)
图4 博弈群体复制动态和稳定性分析(4)
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两个博弈群体策略选择的复制动态变化关系如图1所示,其中x轴表示金融机构采取违规创新的数量比例,y轴表示监管机构采取监管的数量比例(下同)。
事实上,在这种情形下,当监管机构趋向于选择“监管”策略时,金融机构则趋向于选择“合规创新”策略,而监管机构又重新趋向于选择“不监管”策略时,双方博弈进入演化博弈的循环状态。因此,为了达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的“监管”与“合规创新”的策略选择,就必须在双方博弈中加入其他约束条件。
随着违规创新策略的增加,y逐渐增加,所有的金融监管者都会逐步地采取监管策略,达到(1,1)的演化稳定状态。这种状态就是 “猫捉老鼠”的竞争均衡状态,即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违规创新。为了避免这一状态发生,监管者应当在惩罚违规创新的基础上,对合规创新给予适当激励,以鼓励金融机构合规创新。
随着监管策略的增加,x逐渐降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会逐步地采取合规创新,达到(0,1)的演化稳定状态,这种状态就是前面提到的期望得到的和谐状态,即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合规创新。为了促进这一状态发生,监管机构应进行必要的监管改革,更新监管理念,降低监管成本。
综合以上四种情形的讨论可知最终博弈的演化稳定均衡依赖于博弈双方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其中第3种情形是本文期望得到的和谐状态,即监管机构监管且金融机构合规创新。为了有效避免其他情形,同时得到所期望的和谐状态,本文接下来运用数值分析来具体研究博弈的影响因素。
四、数值算例与分析
从上述博弈的稳定性分析可以看出,双方采取“合规创新,监管”是理想结果。为了更直观地说明前文对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本文将采用数值分析来模拟策略的动态演化过程,并进一步探索以下几个问题:监管成本c与社会对监管部门监管行为予以的评价u1对监管机构策略的影响、违规创新的超额收益d*与罚金F对金融机构策略的影响、激励V的引入对金融机构策略调整的影响,从而为促进双方采取“合规创新,监管”的策略提供依据。本文对部分参数的初始值设定如下:u2=5;L=2,两类策略比例均为0.5,即x=0.5,y=0.5。
(一)监管成本c与社会正面评价u1对监管机构策略的影响
在演化博弈过程中,监管成本越高、社会对监管部门监管行为予以的评价越低,监管机构趋向于采取“不监管”策略,监管成本和社会评价直接影响其策略的选择。因此,在罚金、激励、违规创新的超额收益及社会评价不变的情况下(F=10,V=5,d*=10,u1=3),成本分别是c=1、c=2、c=10和c=20 时进行仿真;在罚金、激励、违规创新的超额收益及监管成本不变的情况下(F=10,V=5,d*=10,c=2),社会评价分别是u1=0、u1=1、u1=3和u1=4 时进行仿真。假设两类策略初始比例均为0.5,即x=0.5,y=0.5,监管机构策略仿真结果如图5和图6所示,其中x轴表示时间的推移,y轴表示监管机构采取“监管”策略的比例。
图5 监管成本c对监管机构策略的影响
图6 社会评价u1对监管机构策略的影响
由图5所知,随着监管成本c的增加,监管机构选择“监管”策略时需要支付的成本上升,这导致监管机构的策略选择由“监管”策略变为不稳定的随机调整策略。当成本大于一定程度时,监管机构趋向于“不监管”策略;成本越小,其策略收敛于1的速度越快。同理,从图6可以看出,随着社会评价u1的增加,金融机构的策略选择由不稳定的随机调整策略变为稳定的“监管”策略。
(二)超额收益d*和罚金F对金融机构策略的影响
在演化博弈过程中,违规创新的超额收益越高、罚金越低,金融机构趋向于采取“违规创新”的策略,超额收益和罚金直接影响其策略的选择。因此,在罚金、激励、监管成本及社会评价不变的情况下(F=10,V=5,c=2,u1=3),超额收益分别是d*=1、d*=2、d*=10和d*=20 时进行仿真;在激励、违规创新的超额收益、监管成本及社会评价不变的情况下 (V=5,d*=10,c=2,u1=3),罚金分别是F=0、F=4、F=10和F=15 时进行仿真。金融机构策略仿真结果如图7和图8所示,其中x轴表示时间的推移,y轴表示金融机构采取“违规”策略的比例。
图7 超额收益d*对金融机构策略的影响
图8 罚金F对金融机构策略的影响
由图7和图8所知,随着违规创新超额收益d*的增加和罚金F的降低,由于利益的诱惑以及惩罚机制的缺失,金融机构由趋向于“合规创新”策略演化为趋向“违规创新”策略。
(三)激励V对金融机构策略的引导
我国需要持续的金融创新,不仅要对违规创新的行为进行严惩,而且还需转变监管理念,积极引导、鼓励合规的金融创新,即引入对合规创新的激励机制,为本文从另一角度引导金融机构合规创新提供了思路。因此在罚金、监管成本、违规创新的超额收益及社会评价不变的情况下(F=4,c=2,d*=10,u1=3),超额收益分别是V=0、V=5、V=10和V=15 时进行仿真。金融机构策略仿真结果如图9所示,其中x轴表示时间的推移,y轴表示金融机构采取“违规”策略的比例。由图9所知,在罚金一定的情况下,将激励V引入监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合规创新。随着V的增加,金融机构由趋向于“违规创新”策略引导演化为趋向“合规创新”策略。
图9 激励V对金融机构策略的影响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一个新的视角对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做了明确分析,并且基于博弈双方的有限理性构建了二者的演化博弈模型。研究表明:如果金融机构的监管成本越高,社会对监管机构正面评价越低,那么经过长期演化博弈,具有有限理性的监管机构会趋向于“不监管”策略;如果违规创新的超额收益越高,违规创新的处罚金越低,那么经过长期策略调整,具有有限理性的金融机构会趋向于“违规创新”的策略;激励型监管可以引导金融机构策略演化为趋向“合规创新”。此外,本文为完善金融监管以达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双赢”局面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违规创新的“负面清单”。建立违规创新的负面清单,一方面,可以明确监管机构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另一方面,各类金融机构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更广阔的领域,为金融机构自主发展带来了更多机会,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运作方式创新。
第二,完善金融监管处罚机制、加大规则的强制力依然是监管机构的重要手段。金融市场的秩序的有效维护,离不开监管机构对违规创新的惩罚,监管机构的威慑力正是体现在对违规创新的态度上。监管者对发生的违规创新事件应给予对应的处罚,增加违规创新的机会成本。
第三,转变监管理念,由单一型、控制型监管逐渐走向激励型监管,鼓励金融机构合规创新,与处罚机制相辅相成。监管机构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对金融机构合规创新给予更多的激励,以鼓励有益的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机构合规创新的动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第四,健全金融市场交易规则,压缩金融机构违规创新的获利空间。加强金融市场制度和规则建设,完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注意防范金融市场的漏洞,防止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不同的监管机构制定的不同监管政策或规定,尝试改变自身类属,以便将自己置于监管标准最宽松或者监管手段最平和的监管机构的管辖之下,以此达到规避管制,获取超额收益的目的。和政策套利,尽可能降低违规创新获取高额利润的机会,即降低违规创新的诱惑力,阻止违规者违规企图,不给违规创新者可乘之机。
第五,创新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一方面,完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增强监管及运营的透明度建设,监管部门制定并实施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工作制度,会成为监管部门执行监管的动力。
第六,建立一定的社会舆论机制有助于促使监管者积极监管。充分发挥媒体的功能,一方面对监管部门消极怠工、放任违规行为的举动予以曝光,利用舆论压力来规范其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于监管部门积极查处违规创新的行为给予充分肯定,也会成为监管部门执行监管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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