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雾霾治理问题研究
2016-07-08张志萍
张志萍
摘 要:当前我国雾霾污染现象频发,具有波及面广、持续期长、区域污染等特点,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有效治理雾霾,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本文基于雾霾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治理雾霾的相关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雾霾治理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雾霾;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雾霾污染波及范围越来越广,雾霾治理成为政府与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中,强调实现永续发展。随着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规划》的出台,雾霾治理成为当前国内环境治理的重要领域。但是,我国雾霾治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雾霾治理的实效。因此,笔者基于对雾霾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治理雾霾的对策,以期提高国内雾霾治理的效率。
二、我国雾霾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雾霾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善。从雾霾污染出现以来,政府就开始致力于雾霾治理。近年来法制建设固然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是关于治理雾霾的立法体系仍不健全。首先,目前环境保护立法相对滞后。虽然2012年出台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但环保立法进程滞后,使得环境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其次,适应当前雾霾治理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当前最佳的雾霾治理法并未出台,也导致了雾霾治理法律体系不健全。最后,当前国内并没有出台预防雾霾的专门法律法规,在目前运行的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治霾的机构,使得相关法律缺乏刚性特征。因此,雾霾治理的相关立法是当务之重。
(二)治理主体单一。自1978年以来,我国雾霾治理的主体是政府,缺乏广泛的主体参与,这样就造成了对雾霾的控制不力。一直以来,政府在雾霾治理中起主导作用,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理应承担雾霾治理的主要责任。政府主要通过制定管制政策,采取直接控制的模式对污染大气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惩处污染空气质量的相关责任方,政府的干预力度浓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有积极治霾的效果,但雾霾治理问题是复杂的,政府并不能完全了解雾霾信息,这就使治霾行动出现误差,导致治理成本上升。况且,政府以独立的力量介入雾霾治理,挫伤了社会治霾的积极性。所以,仅仅依靠政府单独的力量来治理雾霾,并不能起到良好的治理成效。
(三)区域合作不协调。我国不同行政区域的空气污染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别,在雾霾治理上也不同。所以,地区间治霾合作存在隐患,区域间采取“各自为战”的治理模式,缺乏合作意识,造成了整个区域污染。首先,地区间在治理上有很多方面都不相同,如监控标准,使得污染源在区域间互相转移,进而影响了整体的雾霾治理情况。某一区域向隔壁区域转移污染物,也会对该区域的空气质量造成威胁,使得雾霾治理成效不好。其次,不同区域间的统筹力度不一样。如资金、技术。因为地区间在这些方面的发展水平不一,所以在雾霾治理上也不可能相同。周边地区治霾的效果会影响本地的效果,这不仅不利于治霾积极性的提高,也会加重空气污染程度。此外,治霾的工作小组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四)监控信息公开力度不够。目前来说,我国部分省份对雾霾信息还没有做到完全公开。一方面,影响了专家学者对雾霾治理的研究,因为各区域的污染物分布、持续期不一样。这样一来,控制污染的研究方案也不能规划了,不利于环保部门和机构进行有效治理。另一方面,有效的监测信息很重要。对于公众而言,需要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对于公众的出行、生活、生产都有重要的指示作用。但是,目前这个方面做的还不到位,必然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
三、完善我国雾霾治理的对策
(一)日趋完善环保法律体系。国内要逐步完善治霾的法律制度,因为这是制度保障。因此要尽快制定新的雾霾治理的相关法律。依法治霾,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不断完善立法。提高预防和惩治污染空气质量能力,坚持依法治霾,构建治理雾霾的法律体系。我国对雾霾治理仍然缺乏法律依据,这为污染责任主体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应从立法上建立环保法律的体系,制定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切实完善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体系建设。
(二)综合多方主体参与治理。清新空气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政府是当然的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企业和个人也可以承担提供公共物品的责任,企业和个人为了激发治理雾霾的活力,二者共同参与到其中,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单方面的缺陷,还可以更快地回应公众。因此,雾霾治理需要政府、企业与个人三者共同参与,相互合作。首先,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污染空气的法规政策。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积极向公众宣传治霾合力的作用,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其次,企业应遵守环保法,尽量使用节能环保原材料,进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程度;最后,公民作为优良空气的直接受益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公众一定要树立从我做起的理念,积极投身于环保事业中,出行尽量多使用公交车与自行车,为减少PM2.5贡献自己的力量。总之,只有三者共同努力,形成强大的合力,才能真正实现美丽中国的愿望。
(三)采取区域协同合作。雾霾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区域性污染,它覆盖了多个行政区域。面临大气污染的侵袭,任何人都不能够独善其身。仅仅依靠一个区域的力量去抗霾,必然不能全面应对严峻的大气污染现实。我们应当借鉴京津冀晋蒙的治理模式,建立首都经济圈,共同治理雾霾。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特点,各区域间通力合作,形成强大的治霾力量,有利于整体的雾霾控制。此外,还应当与周边的省份组成联防合作区,各省份之间没有界限,建立共同的防治与应急设备,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在未来的时期内,必须加强省内各区的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使预防与治理同步。总之,在一片天空下共同生活,无人能够逃脱干系,保护环境,共同抵制空气污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四)监控信息透明化。及时公开相关空气质量数据信息,有利于雾霾的治理。各地气象部门需要加大信息系统研发力度,加强对大气成分分析、监测和研究,并且通过官网、微信、短信等平台发布天气信息及其演变,提高人们对雾霾天气的防护意识和能力。从这个方面来看,信息的透明度直接影响人们对雾霾现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公众的治霾意识提高了,对于后续的治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环保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空气监测的工作,做好公开工作,真正将雾霾治理的成效落到实处,而不是一句空谈的口号。
四、结束语
雾霾污染既是对个人的拷问,也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考验。治理雾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必须充分认识到治理雾霾是一项艰难且长期的任务,必须建立雾霾治理的长效机制,做好长期备战的准备。并且,在法律健全、治理主体与区域合作的基础上,推动雾霾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为我们的美好家园贡献力量,还祖国一片大好河山。总之,只有在认识上和行动上确实达成一致,才会更有效地治理雾霾,我相信,中国的雾霾治理会取得卓有的成效。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孝德,梁洁.从伦敦到北京:中英雾霾治理的比较与反思[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3):51-63.
[2] 于宏源,毛舒悦.多元治理视角下的雾霾治理——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几点思考[J].绿叶,2013(11).
[3] 魏巍贤,马喜立.能源结构调整与雾霾治理的最优政策选择[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5(7):6-14.
[4] 蓝庆新,侯姗.我国雾霾治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2015(1):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