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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用航空延误的问题

2016-07-08孙婉颖

关键词:航路承运人航空公司

孙婉颖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飞机作为最快捷的运输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航空延误问题。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迅速发展中的国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选择飞机出行的人也越来越多,因航空延误引起的纠纷亦日益增多。民航总局于2004年发布了《航空延误经济赔偿指导意见》,但我国每年因航班延误而引起的纠纷还是不断上升,笔者就我国民用航空延误的问题进行一些个人探讨。

关键词:航空延误;限额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 F5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0-146-2

1 航空延误的定义

我国民航局规定:航班降落或起飞时间比计划降落或起飞时间(航班时刻表上的时间)延迟30分钟以上或将航班取消的情况称之为延误。《民用航空法释义》将延误规定为,若承运人未按客票上约定的时间完成运输则构成延误。若承运人因主观原因或未积极解决延误问题的,承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此解释在实践中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航班因天气和机械故障原因延误以外还有很多其他原因,承运人在客票上约定的时间并未将所有延误因素考虑进去,客票上约定的时间只是承运人的正常预期时间,其本身就包含着许多不确定因素。笔者认为,对于“延误”的定义,法律规定应为“承运人尽力完成合理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或“承运人对于因客观因素造成的飞机延误已主动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否则,就可以认定承运人构成“不合理延误”,承运人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2 航班延误的原因

2.1 天气原因

对航空产生较大影响的气象问题主要是云、雾、降水、烟、霾、风沙和浮尘等,这些都可能造成能见度降低。从而影响飞机的起飞和着陆安全,就会发生延迟起飞或延迟降落的问题。

具体来说天气原因主要分为起飞(着陆)机场天气状况和飞行航路天气状况,在大多数的因航路天气原因而引起的延误中,旅客的情绪都较为激动。因为旅客所得知的信息只是起飞机场与着陆机场的天气信息,旅客并不知晓航路天气信息,此时,如果航空公司不能及时告知旅客航班延误原因及解决方案,就会引发冲突。

2.2 航空交通管制

航空交通管制也称之为流量控制因素,通俗的说就是“空中堵车”。而因交通管制导致航班延误往往不能被旅客理解,但它又是极为常见的飞机延误解释。

中国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工会主席苏玲曾表示,目前向我国开放的民用空域只有20%,其他80%为军用空域或处于控制空域范围。民航对空域的使用是受限制的,只有经过民航申请、军方审批的程序,民航才能使用相应空域。也就是说,民用航班只有在规定的空域才能实施飞行。

2.3 机械故障

机械故障是指飞机在执行航班任务时发生故障,此时机务人员需要根据维护程序对飞机进行必要检查,经过判断和分析后进行排除故障工作。因为飞机系统精密而复杂,所以维修检测程序也相当严格。

飞机机械故障导致的延误不仅会影响到此次航班的旅客,也会间接影响到这架飞机一天的航程安排,对于承运人来说,其飞行利益就是降低成本,飞机只有执行航行任务才能为承运人获取最大经济效益,通俗地说飞机是没有休息时间的,只是不停地更换机组从而保证最大收益。

2.4 旅客原因

目前因旅客原因而造成的航班延误率占总不正常航班的3%,航空公司投入了大量的工作人员,为晚到旅客,乱走以及在机场“迷路”的旅客提供耐心细致的工作,此现象仍难以解决。航空公司为保证自己的服务质量,在旅客进行值机后,会等待旅客登机,一般会播放3至4次催促登机广播。即便如此旅客也会迟到,而造成航班延迟起飞,此班飞机的延迟起飞也有可能遇到后续的天气、流量控制等原因,使后续航班持续延误。如果旅客一直未登机却已将行李托运上机,这时便需要暂停航班,在托运行李中找到该旅客的行李,将行李放置在出发机场,再执行航行任务。这些情况就会延长航班延误时间。

2.5 飞机调配

通常情况下每架飞机一天有6到10个国内航班需要执行,其执行飞行任务的时间为十小时左右,在完成飞行任务后,需要对飞机进行清洁、装卸货和例行检查等。每架飞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6小时左右。航空公司为保证利益最大化,对每架飞机都有较为紧凑的班期表。但因为一些航空公司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不正常航班,后续的班期表很可能进行调整。不仅因空中交通管制,还有航路的天气变化、机组时间调配等而造成后续延误。

2.6 机组原因

每个航空公司都为一个航行任务配备一套机组,如果机组未能按时上机或到达机场,那么此次航行任务就不能按时执行。在2013年2月25日晚六点半,由青岛飞往广州的CZ3574航班就因为机组迟到而延误,还有6名旅客因不理解而拒绝登机。一般航空公司要求机组人员需要提前一个半小时到达机场进行航前准备会,所以机组原因而造成的延误是很少的。

3 航班延误的案例及思考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于2004年11月审理的“49名乘客状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南航公司载有49名乘客的CZ3817航班在2004年8月21日的飞行中延误近24小时,其中8月21日16时40分至21时,飞机由于天气原因和航班调配造成延误,南航公司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在消除天气因素后,CZ3817航班又延误20小时左右,在此时间段内承运人对旅客的知情权、选择权等被承运人应有的其他基本权利以漠视状态处之,承运人并未尽最大努力对航班延误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裁决被告承运人南航公司赔偿49名被承运人每人600元,合计29400元。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的问题。对于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做出了相应的解释,承运人即航空公司若对航班的延误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已最大程度上避免损失的发生,或因为被承运人自身的原因等其他不可改变的客观因素造成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其被定义为“合理延误”。我们以天气原因为例,具体分析一下避免发生航班延误纠纷问题。天气原因主要分为起飞(着陆)机场天气状况和飞行航路天气状况,在大多数的因航路天气原因而引起的延误中,旅客的情绪都较为激动。因为旅客所得知的信息只是起飞机场与着陆机场的天气信息,旅客并不知晓航路天气信息,而这些是常人所不能获知的信息,因此,当发生这种情况时,航空公司应尽可能的让旅客知晓事实,并告知旅客其计划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等,并妥善安排因航班延误而滞留机场的旅客食宿问题,那么就可以尽量减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航空冲突,减少航空延误纠纷。

4 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航空公司,航空延误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经过调查分析可以得知,航空延误的主要原因为天气、航空管制、航空公司以及旅客自身四个方面。笔者认为可针对这四个方面制定相关法规或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在明确界定“延误”的概念及细化延误的各种成因及责任后,除了客观的天气和航空管制等无可控制的原因以外,其他原因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为何种延误并明确赔偿范围、完善赔偿体系。现行法律考虑更多的是承运人的利益,而对乘客来说,自证其因航班延误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很困难的,且就调查来看,很多航空延误纠纷的法律文书上只是写着大体的赔偿数额,而并未对其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进行阐述。笔者认为,当发生航空延误情况时,如果航空公司能换位思考,积极保障被承运人的基本知情权,不止是简单地广播通知飞机延误,而是说明延误原因及解决方案,并妥善安排旅客的餐食及休息,或更换交通工具、更换路径帮助旅客尽可能快的抵达目的地等,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滞留机场旅客的焦躁情绪,减少航空延误纠纷,从而保证旅客的基本权益,更好地实现航空公司的最大利益,使我国民航事业能够优质有序地快速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Diederiks-Verschooe.An Introduction to Air Law.2001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p.82.

[2] 李伟芳.航空承运人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A].政治与法律,2004.

[3] Diederiks-Verschooe.An Introduction to Air Law.2001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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