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至民国时期浙江畲族婚契探析
2016-07-06余厚洪
余厚洪
摘 要:清代至民国时期,浙江畲民在缔结婚姻时重视订立婚姻契约。现存畲族婚契再现了当时畲客招赘婚、寡妇招夫婚、招亲接脚婚、收继配媳婚等婚姻习俗及其变迁。畲族婚契中的婚俗用语,不仅反映了畲民对幸福美满婚姻的追求,也展现出了尚礼崇古的民族秉性。
关键词:清代;民国;浙江;畲族;婚契
婚嫁乃人生喜事,虽属普遍现象,但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会有不同的仪礼和程式。据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版《遂昌县志》卷十一《风俗志·畲民》载,畲民“自粤而闽入浙”,有关婚姻礼俗颇为考究。在浙江世居少数民族中,畲族人口最多,丽水、金华、衢州、温州等地都有。历经迁徙的畲民择地定居后,产权意识逐渐萌发并不断增强,重视订立交易契约且相沿成习,受此影响,清代至民国时期,在缔结婚姻时订立婚契也成为浙江畲民的一种生活习俗。
笔者在调查、收集、整理浙江畲族契约文书时,发现了6件畲族婚契,从形成时间看,最早的为清同治五年(1866年)五月《雷阿明立上门招亲书》,距今150年,最晚的为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一月《周献富立合同婚书》,前后跨度80余年,此外还有民国九年(1920年)三月《蓝门雷氏立招夫婚书》、民国二十年(1931年)五月《雷朝土立靠书》、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三月《雷水元立收继配媳婚书》、民国时期《雷石君立婚书》。这些婚契均由畲民世代留传至今,前5件畲族婚契提要已辑录于《浙江畲族民间文献资料总目提要》[1],复制件藏于丽水学院畲族文化研究所。新近发现的《雷石君立婚书》藏于松阳县象溪镇村头村畲民家,破损较为严重,部分契文残缺,鉴于该契与其他民国契约一同保存,判定其形成于民国时期。笔者不揣冒昧,试以6件畲族婚契为例探析清代至民国时期浙江畲族婚俗形态及其变迁,并就婚契中的婚俗用语择要分析。
1 畲族婚契中呈现多姿多彩的婚俗形态
1.1 畲客招赘婚。招赘,俗称“招上门女婿”。据民国十四年(1925年)版《龙游县志》之《地理考·畲民风俗》记载,畲客喜招女婿,有“招婿为子”之俗。畲客招赘时,婚契上常载有“上门”“招亲”“靠”等字样。《雷阿明立上门招亲书》《雷朝土立靠书》《雷石君立婚书》等3件婚契的婚姻属于此类。
畲客招赘婚作为与传统“男婚女嫁”形式相异的婚姻形态,长期存在于畲族民间,是畲族婚俗中极为常见的一类。笔者在实地走访畲族村落时,对畲民婚姻形态进行调查,发现招赘婚比例约占25%,其中有的家庭父子两代均为招赘。畲客招赘婚之所以盛行不衰,对于女方来说,原因多为“无男靠女”,《雷阿明立上门招亲书》中言“蓝仁生子亡,别无靠,所生一女……无男靠女”,《雷朝土立靠书》中言“蓝氏东奶并无亲子,所靠一女配夫”;对于入赘女家的男方来说,既可拥有勤劳力穑的畲族女子,又能缓解多子家庭人多地少的压力,有义务给女方父母养生送终,也有权继承女方家产,尽管从妻居,但所生子女可二姓同承,可谓好处多多。《雷阿明立上门招亲书》中载明婚契“内载家伙、物件任并(凭)雷阿明应用”,所拨妆奁田、造屋田等“雷边永远千秋为业”,《雷朝土立靠书》中则言明“日后所生长子蓝、雷二姓仝(同)承”。久而久之,男子入赘畲家便习以为常了。
1.2 寡妇招夫婚。寡妇招夫婚,是指丧偶妇女住在原夫家,招进后夫来承继前夫门户,由后夫担负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重任。此类婚契常有“招夫”字样,《蓝门雷氏立招夫婚书》属于此类。在《蓝门雷氏立招夫婚书》中,载有“将钟陈祖亲边上门招夫,养子、养父”等语,说明寡妇蓝门雷氏所招后夫为钟陈祖,该男子需与蓝门雷氏一同赡养前夫父亲、抚养前夫孩子。
在这类婚姻中,后夫一般无权继承前夫家产,而前夫之子却有权继承继父所得业产,但由于继父对前夫之子有养育之恩,因而前夫之子有义务给继父养老送终。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后夫入寡妇门后,共同生育孩子,后夫所有业产将由前夫之子和后夫之子平分承继。因此,《蓝门雷氏立招夫婚书》载有“蓝姓前有子代善(膳)二父(继父)过老”之语,意即前夫之子需赡养供膳继父,契中“日后陈祖手所得业产,两姓兄弟平分”之语,言明后夫所得业产可由蓝姓、钟姓兄弟“品搭均分”。
1.3 招亲接脚婚。当畲汉通婚趋于常态,汉族男子入赘畲家时有发生,但主动通过“招亲”形式进入寡妇家者毕竟只是个例,因为汉族社会中入寡妇门的后夫常遭人耻笑。然而在畲族社会中,入寡妇门的后夫并不会因此受人歧视。由于民间常称此类男子为“接脚婿”,暂且将此类婚姻称为“招亲接脚婚”。《周献富立合同婚书》属于此类。
招亲接脚婚与前文所述寡妇招夫婚在婚姻形态上几乎相似,之所以另列一类,是因为从婚契的立契主体来看,两者正好相对,寡妇招夫婚的立契者为寡妇,招亲接脚婚的立契者为入寡妇门的男子。《周献富立合同婚书》中,男方周献富“未成(曾)娶妻”,与蓝氏婚配后,蓝氏前生一子元生“归周姓以作半子”,保证了周献富“有后”之需,原本蓝氏家“赤贫难以生活,不能耕种田地”,有了周献富便可走出“缺乏劳力”困境,两者结合亦不失为“两全其美”。
1.4 收继配媳婚。当已婚妇女不幸丧夫后,公公婆婆常通过收继子来与儿媳配婚,即后夫以前夫父母继子、前夫兄弟之名分与丧偶妇女成婚,此谓“收继配媳婚”,俗称“收继婚”。《雷水元立收继配媳婚书》属于此类。
古时收继婚既有同辈兄弟间的收继,又有异辈父子间、叔侄间的收继。清代至民国时期的浙江畲族社会,收继配媳婚多在同辈间进行,丧偶妇女所配后夫大多为原夫表(堂)兄弟。从《雷水元立收继配媳婚书》中“雷姻母蓝氏原生一子蓝清”可知,雷水元之子与收继后配给媳妇黄氏的蓝清为表兄弟关系,此种婚配方式,或有借助“亲情”来培养和促进“夫妻感情”之意。
另据笔者考察,在畲族社会,丧夫寡妇若要改嫁他人,可将自己名下的部分家产带到新夫家,而且前夫父母还得拿出一笔聘礼,如果以收继方式配婚,则无需另立婚帖,也不必再议彩礼,有效规避家财外流。加之《雷水元立收继配媳婚书》中黄氏与原夫未曾生子,为了让她给雷家传承宗嗣,“收继配媳”便成了“理所当然”之事,而且契中载明“蓝清”被收继之后改名为“雷清”。
2 清代至民国时期浙江畲族婚俗变迁
2.1 从奉行族内婚向族外通婚转变。畲民曾有“莫嫁阜老(汉人)”的祖训,主张族内各姓相互通婚,各姓内有若干支祖系,同姓者不同支亦可通婚。随着朝廷无差别户籍管理制度的推行,再加上良好的民间互动,到了清末民初,部分畲民不再恪守祖训,通婚范畴从族内逐渐拓展到族际。
6件畲族婚契中,《雷阿明立上门招亲书》《蓝门雷氏立招夫婚书》《雷朝土立靠书》属于族内婚,《周献富立合同婚书》《雷水元立收继配媳婚书》属于畲汉通婚。即便寡妇招夫,起初也只在畲族内部选招后夫,民国时期畲汉通婚常态化后,后夫才可能是汉人,《蓝门雷氏立招夫婚书》中蓝门雷氏所招丈夫钟陈祖为畲族,《周献富立合同婚书》中雷门蓝氏所招丈夫周献富为汉族。
2.2 包办婚姻渐少而自由婚姻渐多。《雷水元立收继配媳婚书》中黄氏曾“有意忠厚之人”,可惜未得到公婆认可,最后由公公雷水元一手操办“收继配媳婚”。换言之,寡妇再嫁时,大多无权自由选夫,常由前夫父母选择符合他们意愿或有血缘关系的未婚男子为继子,并使其与儿媳成婚,这明显属于封建包办婚姻。
收继配媳婚因违背妇女意愿,历来备受诟病,甚至历朝律例也强调严惩,该陋习在我国大多数地方逐渐销声匿迹。畲族社会到了民国时期尚有收继配媳婚,一方面缘于“山高皇帝远”,法规对其影响小,另一方面则说明偏居山地的畲民依然存在封建残余思想。
“通过男女会晤,自由恋爱,进而达到自由结婚”[2],是清末民初婚姻生活的新事物。《雷阿明立上门招亲书》中“自愿托媒仪兄引到源口”之语,《周献富立合同婚书》中“自愿向到本邑占湾地方所有母子二人”之语,都表明属于“自愿”成婚,甚至《蓝门雷氏立招夫婚书》中的蓝门雷氏丧夫后,“自愿托媒将钟陈祖亲边上门招夫”,说明寡妇也可自由选择后夫。此处所述的几桩婚姻,都属于自由婚姻范畴。
2.3 畲女再嫁、寡妇招夫现象频仍。由于强烈的贞节观作祟,汉族女子改嫁、招夫者少之又少,但畲族民间并不对此加以指责或限制,因而畲族女子再嫁、寡妇招夫现象并不罕见,当然,女子再嫁、寡妇招夫亦非随意妄为,通常要征得宗族同意或亲友认可,例如,《蓝门雷氏立招夫婚书》中“在见人”有“祖公”(丈夫之父)和“大伯”(丈夫之兄)等人签字画押就是明证。
细读《周献富立合同婚书》,还发现该婚契有其特殊之处——女方雷门蓝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寡妇”,只是“前夫出征所(数)年,并无信回家,不知下落”而已。在丈夫生死未卜之时,蓝金翠勇敢“招夫”,此举着实令人不可思议,却也着实叫人佩服。与其坚守所谓的“贞节”,不如追求真实的“幸福”,于是周献富和雷门蓝氏在获得族人认可之后组建家庭来改善当时的窘境。这样的婚恋观是否“合法”呢?如若放在当下社会来审视,未免有“重婚”之嫌,可在当时或是合乎情理的,因而也是“情有可原”的。
2.4 两头兼顾、一同奉养双方父母。以招赘婚、招亲婚、收继婚等方式进入女方家庭的男子,除供养岳父岳母,还要供养自家父母,俗谓“两头家”。《雷水元立收继配媳婚书》中,载有“惟子有母蓝氏□□七十有余,跟从吾家供膳百年,并无虐德(待)之理”等语,可见雷清既要赡养岳父母,又要照顾自己生母,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两顾家庭”。
在实地调查中,据畲民介绍,“两头兼顾”的好处是有权继承双方父母财产。上述《雷水元立收继配媳婚书》中仅载有女方“田园、山场、屋宇、产业、器具、什物,概归继子作生子管业”,并未提及男方相关财产,许是可继承的财产微不足道。若果真如此,无论是否有财产可承继都愿意孝养父母,则更加体现了畲民的仁爱孝顺。其实,并不计较父母家产而自觉供膳奉养,这样的仁爱孝顺才是最为纯粹的。
2.5 重视女性,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从畲族婚契中不难看出,畲族女性是相对受重视的,甚至被置于较高地位,这与近代女性地位相对低下迥然不同。这一点在畲客招赘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畲客招赘婚契中,关于男方入赘后的“行为约束”“违约惩处”占了较多篇幅,当男方出现“懒惰生端”或者“反悔逃婚”等情形时,女方有较大处置权,还可获得与聘金等额的赔偿。例如,《雷阿明立上门招亲书》中载明,如果雷阿明弃家逃走,则将“禀官究治,削身回家”,“削身”意同“净身出户”,所交聘金“贰拾仟文”“无取”(不得取回);又如,《雷朝土立靠书》中载明,雷朝土“如若生端”,蓝家一女可获取“聘艮(银)玖拾陆元正”的赔偿;再如,《雷石君立婚书》中载明,雷石君“如若懒惰□□”,则要补偿女方聘金“贰拾肆仟文”。
或许正是婚契中的这些约定,有效促使招赘上门的男方更加勤恳劳作、敬老慈少,从而使得他们的婚姻与家庭更加稳定。据此,笔者推测,这应是在浙江畲族婚契中至今尚未发现离婚契约或牵涉婚姻的诉讼类契约的原因之一,由于有约在先,而且彼此遵守承诺,这便让婚姻与家庭变得和谐而美好。
3 浙江畲族婚契中的婚俗用语
3.1 托媒说定。传统婚姻大多推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说媒,作为婚姻“六礼”之第一步,常被视为“使婚姻合于道德的楔子”[3]。在清代至民国时期的畲族社会,无论是初次婚姻还是寡妇再嫁、接脚招亲,都离不开“媒妁”。从畲族婚契中“媒翁”“媒兄”“媒妈”等语词推知,畲族婚姻通常由中老年男子或妇女充当媒妁,畲民之所以年岁稍长者充当媒妁,是畲民尊宗敬老的一种表现。在《雷阿明立上门招亲书》中,“媒仪兄”蓝雷发将蓝一女与雷阿明二姓配合为婚,且载有“媒人说定”之语,充分说明“媒”在配婚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3.2 好日好时。就像“六礼”之“纳吉”“问名”“请期”一样,畲族婚俗中非常重视挑选吉日成婚。《雷朝土立靠书》中载明结婚之日为“民国贰拾年五月十二日”,《蓝门雷氏立招夫婚书》中虽未载明具体日期,但有“好日好时”之语,意为选择吉日良辰完婚。畲族婚契还常载有男女双方年庚生辰,例如《雷阿明立上门招亲书》中载有“(一女)年庚丁未廿岁”“(阿明)年庚甲辰廿三岁”等信息,实际上就是为了方便双方家长请算命先生按男女双方生辰八字“挑日子”。毕竟,婚姻是终身大事,“好日好时”旨在图个吉利。
3.3 彩轿盛嫁。《雷朝土立靠书》中有言“民国贰拾年五月十二日采桥迎接过门”,“采桥”二字疑为笔误,应为“彩轿”,方言中二词同音。笔者考察浙江畲族村落时了解到,“彩轿”是当年畲族盛嫁的重要“标志”,彩轿盛嫁还有上轿摊伞包、轿符包、回头包、开轿门包等习俗,此说法极好地印证了婚契中所言“彩轿”出嫁之盛况。其他5件婚契未载“彩轿”字样,结婚之时应是以步代轿的“行嫁”。据民国十四年(1925年)版《龙游县志》之《地理考·畲民风俗》记载,畲族婚嫁有“夫妇且行且歌”之“行嫁”习俗,显得简约素朴。相比较而言,“坐彩轿”自然要显得奢华隆重一些。
3.4 交拜天地。亦作“相拜天地”。《雷朝土立靠书》中曰“交拜天地,仝(洞)房花烛”,《蓝门雷氏立招夫婚书》中曰“相拜天地、香火”。按传统,畲族婚嫁拜堂仪式由族中最有声望的老人主持,新人立于厅堂,先面向大门拜天地,转身拜中堂香火榜,再是拜高堂、拜祖父母以及夫妻对拜等。畲族婚契中,对“拜天地”特别强调,其中含有祈求夫妻恩爱、天长地久之意。
3.5 接代宗嗣。畲族婚俗中,夫妻拜堂后需踩在布袋上入洞房,谓之“传袋(代)”。其传宗接代之意,在婚契中亦表现得淋漓尽致。《蓝门雷氏立招夫婚书》言“桂子兰房,发子旺孙,代正传流,永远接代宗嗣”;《雷石君立婚书》言“天长地久,传子及孙”;《雷朝土立靠书》以“枝枝兴隆,叶叶发达”为喻,还有彩语“百世其昌”;《周献富立合同婚书》则直言“承继二姓祖宗香烟(火)”。所有这些语词,无不流露出畲民传宗接代的朴素情怀。
参考文献:
[1]吕立汉.浙江畲族民间文献资料总目提要[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231~235.
[2]梁景时.清末民初婚俗的演变述论[J].山西师大学报,1999(1):70~73.
[3]刘大伟.试论媒妁在中国传统婚俗中的角色意义[J].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7(1):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