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16-07-05
[事件]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5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多措并举,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意见》指出,外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当前,外贸形势复杂严峻,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对经济平稳运行和升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了14条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财税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对部分机电产品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税,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
二是巩固外贸传统竞争优势。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综合运用财政、土地、金融政策,支持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腾退用地经批准可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三是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境外展示中心、分拨中心、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等;鼓励企业建立境外服务保障体系;加快培育外贸自主品牌。
四是着力优化外贸结构。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出口产品“海外仓”;重点支持先进设备和技术进口,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关税;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五是进一步改善外贸环境。降低出口平均查验率,加强分类指导;2016年年底前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从沿海地区推广到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加大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的查处力度。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全面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推广至全国范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设置并调节相关参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跨境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使跨境融资水平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以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