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营改增”
2016-07-05
全面实施“营改增”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营改增”是我国目前推出的最重要的税制改革,也是最大的一项减税计划。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
“营改增”4年试点路
2012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市正式实施。试点的行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和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即所谓的“1+6”。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北京于2012年9月1日,江苏、安徽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广东于2012 年11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于2012年12月1日,先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新增广播影视服务,即所谓的“1+7”)“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顺利实现了新旧税制转换。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经全部完成改革,“营改增”试点的行业已包括交通运输、邮政和前面提到的7个现代服务业,即所谓的“2+7”。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试点正式实施,试点的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和7个现代服务业,即所谓的“3+7”。
2016年,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现“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为打通抵扣链条,充分发挥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的优势,各行业原则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出口服务。为提高出口服务的竞争力,对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进项税抵扣。一是允许新增不动产进项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其中,对当年新取得用作固定资产的不动产进项税,采取分2年抵扣的办法,当年抵扣60%,下一年抵扣40%。二是借款利息进项税暂不允许抵扣,待增值税立法时统筹研究解决。
税收优惠。一是原则上延续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可通过改革消除重复征税予以替代的或不符合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政策,予以取消或调整。二是根据对等原则和增值税特点,对部分国际税收协定免征营业税的条款,进行相应调整。
配套措施。为确保“营改增”试点顺利推进和税制平稳转换,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具体行业、试点前的合同和项目,研究制定了一些过渡性政策安排。
另外,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行业,以及前期已经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因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应增加。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总体上将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全面推行“营改增”意义重大
“营改增”,是在我国步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央从统揽全局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继2009年推进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税体制。相对于传统的货物和服务税而言,增值税既具有较强的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又具有突出的避免重复征税优势。实施“营改增”,是消除货物和服务领域税收制度不统一、避免重复征税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值税制度发展完善的必然趋势。与此同时,改革还将涉及不少深层次的财税体制问题,如:税收管理体制、收入分享体制、地方主体税种建设等,甚至可以说是这些财税体制改革的聚焦点和突破口。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不仅对优化税制结构意义重大,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育发展新动能也将形成强有力的推动。
第二,改革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升级。我国经济结构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三次产业发展不协调,特别是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也明显偏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可以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机制在三次产业间连接贯通,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制度性分割所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这不仅将为服务业特别是高端服务业发展营造有利的税收条件,而且还能较大程度地使上下游产业从中受益,从而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发挥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
第三,改革有利于优化税收环境,推动民生改善。发展为了人民,改革同样也是为了人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过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税收负担,将对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扩大消费需求形成有效推动;通过促进服务业发展和小微企业成长,将对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形成有效支持。这些都将实实在在地让人民得实惠、获实益,从而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使中央惠民举措更显制度化、更具持续性。
第四,改革有利于深化产业分工,增强发展动力。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发展实践充分证明,社会生产分工是生产力水平提升的重要驱动力。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式抵扣机制,使纳税人总体税负不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协作环节的增多而叠加,是最适应社会生产分工细化的货物劳务类税种。“营改增”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民生改善效应的发挥,正是通过引导社会生产分工不断深化而得以实现。这种通过引导生产方式改进,推动生产力水平提升的改革道路,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更为深远、更为重大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