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体经济的金融行为分析(中)
2016-07-04万存知
万存知
分析实体经济的金融行为,不应将重点放在借入资金上,而应将重点放在自有资金的筹措与综合资金的运用效率和效益上。因为就实体经济的资金问题而言,不是借到钱就一定能办成事,并进而能办好事!若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问题仅仅归之于资金投入或外部资金支持问题,则这个假设在理论上无疑是个伪命题,在实践上无疑存在责任目标推移。据此,进一步,若把能借到钱约定为外在金融能力,把自有资金的筹措和资金的使用情况约定为内在金融能力的话,更为重要的是其内在金融能力。这里且不讨论外在金融能力和内在金融能力的关系,而主要讨论内在金融能力的决定因素。
所谓内在金融能力,是指实体经济企业靠自身努力形成的资金吸纳能力和运用能力。资金吸纳能力主要表现为投资者自愿参与创业形成的自有资金的积聚能力,而资金运用能力则主要表现为资金营运过程中的保值和增值能力。实体经济企业的内在金融能力主要由两大因素所决定,一是其资金需求模型,二是其资金规划模型。
资金需求模型是指实体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哪些环节需要资金投入,以及这些资金投入的特征。在一般的经济学、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和企业管理教科书中,将一个标准的工业企业资金需求环节通常描述为固定资金需求和流动资金需求,其中流动资金需求又可细分为原材料采购资金需求、成品库存资金需求和人工费用资金需求。随着竞争和分工的需要,传统的只含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资金需求模型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应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加以必要的调整。调整后的资金需求模型除包含固定资金需求和流动资金需求外,还应包括研发资金需求和营销资金需求。
我国实体经济企业现在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研发资金投入不足,营销资金投入过大,亦即企业常抱怨的财务费用过大。研发资金投入不足,反映的是企业不愿进行风险投资,不愿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工艺,是企业缺乏进取精神的典型表现。长期以来,我国的工业企业基本是在模仿中发展,贴牌产品充斥市场,山寨产品大行其道,假冒伪劣屡禁不止,在短平快中赚到了钱,但却日益丧失责任心和竞争力。营销资金投入过大,主要是广告投入和“打通各种关节”的费用开支过大,这是商业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一些企业一年广告投入数亿元,铺天盖地的广告造势中,不乏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有的甚至误导消费者;一些企业为了打通销售渠道,拿钱开道,提高商业回扣,经营商业贿赂,这方面的费用有增无减,形成刚性资金需求。正常情况应该是,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形成别人无、我有,别人有、我新的优先态势,掌握市场发展的先机和主动;而对于营销资金,在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的比较中,应保持在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从根本上讲,实体经济企业资金需求模型的调整决定于其资金规划模型。所谓资金规划模型,是指为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对资金筹措的渠道、规模和方式诸因素进行的协调和布局。资金规划模型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应是三个因素,即资金筹措渠道、资金筹措关系和资金筹措道德理念。资金筹措渠道有既有渠道和新开渠道之分,无论是既有还是新开,又有自筹和借入之别。借入中既要考虑主动借入,如向银行正常贷款和民间高利贷等,也要考虑被动借入,如拖欠货款、拖欠税款和拖欠工资等。资金筹措渠道虽然可以多元化,但一般的,它在一定时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资金筹措渠道稳定与否,决定于资金筹措关系。所谓资金筹措关系,是指实体经济企业在筹措资金过程中,与相关对手方的公共关系和私密关系。投资生利,有借有还,是最基本的筹资公共关系。投资失利,有借无还,怎样妥善解决这其中的权益,是筹资过程中的私密关系。一个好的资金筹措关系,有利于投资双方或借贷双方在互惠互利中相向发展。反之则反。
一般来讲,建立一个良好的资金筹措关系,既需要有外在约束,也需要有内在约束。所谓外在约束,即资金筹措中交易对手方对彼此行为规范的认同,这大多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合同加以确认保护。根据法律法规所签订的交易合同,受法律的保护。若交易双方都能如约履行合同,则资金筹措和资金运行将顺畅进行。反之,则会出现交易纠纷,不仅影响资金筹措和资金运行的正常进行,而且会使交易双方卷入法律诉讼。我国实体经济企业的履约能力总体看是好的,但也有部分企业因履约问题不时陷入法律诉讼,并付出巨大的成本。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201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根据标的额判断,涉案的当事人应大多是企业,企业是创造产出的,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是67.7万亿元,这相当于在全国的经济总量中,有5.9%(4/67.7)是卷入了诉讼的,即相当于在全国的资金总量中,有5.9%的资金或资产脱离了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而处于法院的诉讼冻结状态。2015年经济增长6.9%,而法院的结案标的额增长54.5%,对于从事艰难创业的实体经济部门来讲,真会高兴得起来吗?法院工作的最佳境界不应是审判和执行多少案件,而应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通过普法教育化解和和解了多少法律纠纷,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各级法院的受理案件和结案标的额呈下降的趋势,则是社会之幸和人民之福!而要达到这个理想状态,单靠履行合同和诉讼这种外在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比外在约束更为重要的是内在约束。
所谓内在约束,是指资金筹措过程中交易双方从良好的愿望出发自觉地遵循法律法规和交易合同的行为约定,由此而形成的自我约束。这种内在约束能力的高低,最终取决于并升华为资金筹措道德理念。所谓资金筹措道德理念,是指在资金筹措过程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否力争正常使用资金并确保支付投资收益或按期还本付息。在实践中,资金筹措道德理念只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在这里,不应该存在第三种选择。强调这个问题,在现阶段具有特别的针对性。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一方面,契约精神是不健全的,即培育资金筹措道德理念缺乏肥沃的土壤;另一方面,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个私民营企业,企业的自由资本金先天不足,大多靠向外部筹集,这对资金筹措道德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改革开放以来,与我们所取得的经济成就相比,资金筹措道德理念水平却没有等比例地提高。在实践中,不少地方官员企求银行贷款支持当地发展,但对银行贷款要还,对当地企业拖欠银行和有关各方的债务,对信贷资产的风险和安全保障,则既不关心也不感兴趣。少数地方官员甚至放言,能否逃废掉银行债务,既是国有企业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也是衡量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指标。在这样一种管理氛围下,资金筹措道德理念日益趋向恶意。不少企业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师大多沦为数字魔术师,会计报表真假难辨,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会计报表或相应的核算资料,但也要理直气壮地要求银行贷款,否则就是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于是要求借款人进行各种第三方评估,并进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这在操作上首先是增加了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再就是提供评估和担保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也从牟利意念中经常产生道德风险。这几近形成恶性循环。可以说,我国实体经济企业现阶段金融能力低,最低处位于资金筹措道德理念中。不尊重契约精神,主观上有违约的恶念,思想出了问题,行动就出差错,资金筹措中交易对手方互不信任,金融交易关系严重扭曲,既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也不利于金融稳健运行。可以说,我国现阶段潜在的金融风险,人们的观念问题要远远大于实际的交易问题,这严重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