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2016-07-04高玫梅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但也存在一些与现代法治不相容的因素。本文在明确法治及法律文化内涵的基础上,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演变切入,分析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法律信仰缺失、立法缺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正、司法监督部到位等问题。
关键词:法治;法律文化;司法监督
虽然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尤其是近代以来,一些仁人志士为了实现法治理想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新中国建立后,对法治也越来越重视,甚至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在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问题,下面重点从文化角度剖析中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信仰缺失
在中国,与权力崇拜相伴始终的就是法律信仰的缺失。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日益强化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大众所耳闻目睹的无不是权力支配法律的社会现实。加之中国古代“法”即“刑”,封建国家的法律均为刑事法律或是法律刑罚化,容易让人们觉得法律是一种血腥暴力的手段,而且由于封建司法黑暗给社会成员带来的旷日持久的“讼累”,更加强了社会成员寻求更为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建国后,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不完善,社会成员很多时候只能通过法律之外方式来解决问题。“人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便更难确立了。
二、立法存在缺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立法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已基本做到了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然而,在立法上仍有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一些法律己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甚至己成为严重障碍;另一方面,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广泛领域,立法又明显滞后,以至在某些领域无法可依。第二,己出台的部分法律也不配套,未能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有些法律规范过于原则,难以具体操作。第三,法律规范相互矛盾,很混乱。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林立,职权重叠,另一方面,一些行政部门借起草法律法规之机谋取部门私利,设法逃避责任和义务,结果导致了许多法律法规的相互矛盾。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
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有三个方面:首先,重立法、轻执法的现象比较普遍,大家往往注重于每年颁布了多少法律法规,而不管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其次,行政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比较普遍。一些行政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置法律于不顾,知法犯法,以行政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封锁。第三,滥施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现象比较普遍。由于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受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特权思想的影响,不依法行政,设立没有法律依据的义务,乱收费、乱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消极不作为等。执法者,特别是作为机构最多、人数最众、权力最大、与公众关系最密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行政机关,他们的违法行为不仅使法律得不到良好的实施,而且严重地伤害了公民对法治的信心。
四、司法不公正现象明显
在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司法腐败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些司法机关往往容易受行政权力的干扰,屈服于权力,而做出枉法裁判,不能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第二,在司法审判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偏袒本地方,做出不公正裁决。第三,人情案、关系案无孔不入,随处可见。第四,部分司法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缺少公平正义的司法品质,缺少对法律的忠诚和敬业精神,缺乏对人民的高度责任感,在金钱的诱惑下,以权谋私、滥用权力、贪赃枉法、欺诈群众。这些司法不公的现象己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顺利实现。
五、司法监督不到位
传统文化上的“尊上卑下”的心理影响,以及权力结构设计、法律规定上的局限,使得国家司法机关既不能超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难以监督平级乃至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国家的政治法律生活中,重要地位和价值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的职责包括,首先,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其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受制于各种因素影响,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况,司法监督还远远不到位。
无论是法律信仰缺失,还是立法存在缺陷,抑或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正,监督不到位。固然和表面制度层面上的原因有很大的关系,法律体系不规范,行政和司法合一,王权大于法律,法律由王制定。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治的困境,但更重要的是深层观念上的原因。等级特权观念浓厚,中国法律传统中不存在平等观念。道德教化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只是次要手段。受制于这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于是在漫长的中国法制进程中形成了特殊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天人合一”、“内圣外王”、“中庸之道”为哲学基础,主张以伦理为中心建立宗法制度,宣扬“三纲五常”、崇尚“人伦”,确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特权思想;主张“德主刑辅”,重视道德教化,轻视法律的作用,漠视个体权利的保护。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伦理道德的原则始终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虽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或多或少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接下仅从其中消极因素对现代法治形成束缚的角度切入,可以发现,中国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很多困难都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带来的文化束缚。这些法律文化已经根深蒂固,深入人心,对法治建设造成了很多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5]陈顾远.中国法治史. 北京:中国书店, 1988.
[6]周桂钿.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1.
[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 2007.
作者简介:高玫梅,女,白族,云南大学法学硕士,工作单位:云南新兴职业学院马列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