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侦查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2016-07-04何玉婷
何玉婷
摘 要:视听资料是电子科学技术和刑事诉讼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够很直观和形象的反映案件当时的事实,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我国立法开始涉及视听资料,但并未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方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视听资料资料在生动、形象反映案件事实的同时,本身也具有易变性的特征。只有正确的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寻求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正确的运用法律打击犯罪。
关键词:刑事诉讼;视听资料;审查判断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的电磁方式记录存储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在反映案件事实上让人一目了然,具有高度的证明力。这种高度的证明力能够提升案件破案效率,但视听资料本身也容易被“污染”,因此丧失真实性。
一、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原则
(一)客观真实原则
视听资料具有客观真实性的特点,但这种客观真实性需要以较高程度的审查判断和违法情况的排除为前提。一方面是指视听资料本身记录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另一方面指的是所要达到的一种证明要求的高度,即视听资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客观真实的。有些试听资料如录音资料一类,这类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基于这些证据的特点就必须把视听资料的审查客观真实性原则,提升到证明高度上来认识。
(二)体系性原则
视听资料的体系性原则包含两部分的要求:第一,对内就视听资料本身作为证据来讲,需要有相关的证明来支撑视听资料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比如相关的证明能够印证制作视听资料时,所使用的设备的性能和运行状况满足合法性的要求;相关技术鉴定能够认定视听资料的制作流程符合合法性的要求;从而使得视听资料本身作为证据时可以完成内部的相互印证。第二,运用视听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时,作为单一证据视听资料应当能够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结论。
(三)排斥原则
排斥原则,也称绝对原则,也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要排除其类似性和任意性,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应当与本案场合具有关联性或者唯一性,不能出现与其他场合的关联性或相似性,所以在审查判断视听资料时一定要排除掉提供证据的人有可能对视听资料“污染”的情况。第二排除案件事实的相似性,视听资料记录的案件事实应当是特定的,并且是与本案的案件事实相一致,对一份特定的视听资料而言,如果其反映的是普遍性的事实或者与案件相关事实不能一致,就不能采信,应当排除。
(四)合法有效原则
合法性是指视听资料的形式应当合法、获取视听资料的方法合法,视听资料由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程序合法。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律人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都得到了提升和强化。在这种大形势下,合法性在证据上也将表现出十分重要的地位。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开始集中于证据是否合法,因为这将影响到证据能否被采信。合法有效同时也是指搜集的视听资料经由合法有效的途径并且履行了合法的程序,在此基础上视听资料便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视听资料的审查内容
(一)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能够提交视听资料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公安司法机关,另一类是当事人以及其他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通常来讲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其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的客观真实性相对更强一些;当事人也能提交视听资料但考虑到其作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因此其收集的视听资料的客观真实性比较差;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通过安装监控设备获取的视听资料客观真实性比较强,但是其关联性较差应当注意排除与案件无关的内容。视听资料的来源不同,它所反映的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达到的证明力也就不同,因此对于视听资料的来源应当注意审查与排除。
(二)审查视听资料的程序过程
审查的程序过程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视听资料生成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行为。应当对侦查机关在收集制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予以排除。第二,以秘密方式获取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很多时候公安司法机关能够以秘密的方式获取视听资料,这种方式下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经过授权,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技术因素
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技术设备,即对制作、存储视听资料的有关技术设备的性能加以审视、查明。视听资料是一种对技术条件要求很高的证据,其真实可靠性的程度的大小,同技术设备、仪器和有关装置的品质和性能有直接的关系。对有关设备或者装置进行技术检验以验证其性能品质的优良及可靠性,是司法人员等对视听资料真实性加以确认的有力保障。
(四)审查视听资料的背景
视听资料能够全面反映案件情况,它所记录的内容不仅包含当事人的行为还包含了案件当时的周围环境,可以说周围的环境是判断视听资料关联性以及的真伪的一种很好的佐证。比如在审核录音带时,我们发现该录音带中还有其他人的声音,那么我们可以寻找该声音的来源,进而找出相关的证人。在审查相关视频材料时,我们可以注意审查视频中所反映的天气情况,车辆流动情况,周围建筑物情况以及山川、地貌、河流等,都可以用来作参照物进而印证视听资料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其本身的真伪。
三、视听资料的审查方法
(一)技术检验法
视听资料包含相关的技术因素,是运用技术设备制造的产物。针对其中涉及的技术因素进行审查判断时,也应当运用相关的科学技术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用来制作视听资料时的设备性能状况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要求;视听资料制作完成所采取的保存措施是否妥当;视听资料收集后提交司法机关前是否存在被“污染”的情况等。
(二)内容辨别法
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内容时经常采用的方法是辨别法。视听资料记载的内容基本都以音像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观看视听资料时审核人员主要通过视觉和听觉对视听资料的内容进行甄别。视听资料的甄别包含两种类型:一类是当事人和证人为甄别主体的直接辨别法,该类主体直接对视听资料记录内容中的语音和行为本身进行认定,认定的内容包括涉及自身情况的部分是否真实有效。另一类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专家为甄别主体的间接辨别法,该类主体通常在样本和送检的材料之间进行鉴别判断。
(三)科学鉴定法
在审查判断视听资料时有时仅通过人的外在感官是无法真正做到辨别其真假的,这时需要通过具有专门知识机构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和设备来进行相关的鉴定。目前常用的科学鉴定方法包括,对声音的鉴定通过计算机的声纹处理以及通过快放和慢放的帧技术;对视频图像通常采用的是定格和放大识别技术。
四、结语
诉讼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的运作层面,是法律和正义的发现过程。在司法实践和诉讼活动中,视听资料的优越性不言而喻,但视听资料本身的特点带来的潜在危险性也有目共睹,我们在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要保持严谨的态度,以此更好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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