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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暴力事件的成因与反思

2016-07-04向巍

理论观察 2016年6期
关键词:应对对策

向巍

[摘 要]群体暴力事件像一颗埋藏的地雷,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排解暴力,消解戾气是建设和谐社会,优化社会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目标。本文通过分析群体暴力成因:社会转型造成利益分配悬殊,越权行为及其负面诱导效应,潜规则盛行等因素,去探求群体暴力事件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群体暴力;暴力成因;应对对策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53 — 03

一、社会群体暴力事件的概念特征及现状

(一)群体暴力事件概念特征

群体暴力事件是指在怨气长期积累的情况下,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体,基于特定原因,包含政治、经济及其他方面诉求等缘故,事先预定在某个时间点有意识的通过实施暴力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借此引起社会关注。其特点首先是具有共同利益诉求或者共同愿望的一群人,因受某种类似不公正待遇或压迫导致利益受损而无法获得救济时,他们组织成群体,通过群体的巨大力量向政府机构和决策者施压,要求满足他们的诉求,弥补所受的损失;其次是参与主体相对自发、无组织,群体之中的成员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从众心理强烈,易受极端分子蛊惑而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的利用工具;再次是参与人数多,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大,暴力对抗越来越严重,最后是群体暴力表现方式多样,正如庞勒所说,当个体结成群体时,会因为人多势众,个体会感觉变得不可战胜,因而变得疯狂,平时约束他的道德和法律在此刻失去了作用,群体暴力采取的手段自然而然就非常极端,轻则采用上访、集会,重则封锁交通、聚众打砸抢,劫持人质、围攻冲击党政机关等极端手段,导致巨大社会损失。

(二)群体暴力的现状

近年来,改革利益的分配不均,使得上至权贵阶层,下至底层群众都充满了怨气,继而引发诸多伤害群众,冲击政府的暴力。特别当底层群众遭到不公正待遇或者合法利益被侵害时,由于没有维护利益的有效制度保障,损害长期得不到救济,怨气不断积累,最终促使他们通过实施暴力去报复:聚众打砸抢、劫持人质、冲击党政机关或者向更加弱势的群体举起屠刀等。2014年晋宁群体性突发事件、天安门清水桥暴力事件、新疆恐怖暴力事件、南宁警察枪击抗拆迁村民事件、南宁青秀区9·28强拆事件、江苏泰兴惨案。这些惨案造成巨大人员和财产,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痛心和愤慨,也体现出时下群体怨恨异化扭曲的发泄渠道。除了上述极端暴力,语言威胁及其他各种软暴力泛滥。媒体中时常见各类官员勇表身份来侮辱他人的行为,以“我是干部”、“你是什么东西”等口气来威胁对方,无形中增加了公众对政府的仇视感;有钱人在公共场合跟他人发生冲突他人或其利益被侵害时常说出拿钱买对方性命等带有吓唬性质的言辞,完全无视法律;还有一批人,依靠裙带关系,大肆在社会上炫耀、大肆胡作非为。

不仅如此,网络上语言暴力也泛滥。在微博微信上由于渠道通畅,许多不法分子在上面传播谣言,网民们绝大多是普通民众,容易误信,习惯盲从,极易激发社会戾气;网友之间稍有分歧,或者对其偶像稍有不敬,就会立马变成敌人,用“脑残”、“下贱”、“去死”等词去攻击他人,甚至发布恐怖性图片。

本文所关注的是社会底层群体的暴力。因为他们维护或者救济自身权益的能力弱小,社会救济途径的不健全,导致他们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无奈之下只能选择最原始的解决方式:通过暴力发泄、转移仇恨,因此社会中群体事件大多表现为底层群体暴力。

二、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转型导致利益分配不均

社会结构是指一个群体或一个社会中各要素相互关联的方式,由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构成。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全面深化改革触及到深层次体制问题,社会制度时刻在变化,既得利益和权力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二次分配。在此期间由于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相互矛盾以及制度本身的漏洞,使得在诸如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等涉及底层群体重大利益的事件中,出现了分配利益被某些个人或者某些团体据为己有的局面,本该享有分配利益的下层民众却因层层制度的阻扰、特权集团的层层瓜分、扣留而无法受益,或者即使受益但也只是极小一部分,跟期望相差甚远,在他们势力范围内,早已疏通好他们的保护伞,在这样的现实面前,为民服务的监督机构,权利救济制度自然失灵。这就导致受屈者无处伸冤、求告无门,而施屈者肆意妄为、无所顾忌的局面。下层群众在原有的规范调节下,自身利益还能够得到保护,当规则在变化中处于权力真空时,他们的既得利益将处于不确定性中,自身可支配资源的缺乏,同时利益救济制度的缺乏,危机感、剥夺感油然而生,导致社会底层群体不知所措,继而失望、愤怒,最终不得不选择采取激进的暴力行为来表达自身的诉求或抗议。利益调整的失衡产生了很大的灰色乃至黑色利益,他们被一部分群体霸占,这反向拉大社会贫富的悬殊,在我们这个对富人嫉恶如仇的社会中更加刺痛了社会中下层群体的神经。譬如在校园暴力事件中,行凶者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青壮年男性,因对生活前景感到失望而采取持刀砍人的方式来引起社会关注。

(二)特权集体越权及其负面效应

当前社会特权群体漠视规则的行为是导致社会暴力的另一诱因。该群体依靠自身所掌握的资源优势,大势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漠视甚至忽略现有规则,不按规则办事,进而走各种所谓的便捷通道,日常生活中常常见到这样的场景,小处享有某种便利或特权,如各种便捷通道,大处有违法获取各种好处,官商勾结获取非法利益。由于他们的违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或惩罚,反向加剧了此类行为的蔓延,树立了违法不受罚的负面标杆起。此时某些底层群体或边缘群体,他们通过模仿特权集体的越轨行为来凸显自己的存在感,以弥补自己的剥夺感,因此酿造了很多社会悲剧。在另一方面,即使非法行为被揭发,但是由于特权集体能够笼络处罚人员,在处罚时,睁一眼闭一眼,在可自由裁量时,尽力偏向他们,最终各自所面临的处罚千差万别,罪责体制的非平等化,暗箱操作化,使得底层群众更加愤怒,在实施暴力时手段也更加残暴。

(三)公权力领域中潜规则文化带来的合法伤害

潜规则简称行规。它主要指由社会主体在经济事务交往中自发约定,背离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约束,侵犯主流意识形态或主流制度所维护的正当秩序,使某些社会成员及团体减少制度约束成本,分散竞争博弈风险获得更多机会利益,得到各方私下承认和认可的非正式规则。潜规则追逐人为钱死鸟为食亡,坚持权大于法、钱高于法、情终重于法的理念,挑战法律秩序、蔑视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违背法治社会所倡导的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理念,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中的严重阻碍。社会中潜规则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讽刺,法治状态扭曲成为有潜可依、有潜必依、违潜必败、执潜必行的畸形状态。社会中潜规则的盛行,反衬出个人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衰败,行规破坏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使各级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下降、导致二者关系紧张,矛盾增加。广大民众痛恨潜规则,但又无能为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社会现状不满的情绪就越来越深,最终成为社会暴力爆发的导火索。

潜规则受益群体是那些具有合法伤害权的群体,掌握执法权的公务人员。例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贫困的公民义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实际上却规定领取救济金之前必须要缴纳一定登记费等额外费用。这种行政乱摊派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利用手中公权力来伤害手无寸铁的底层民众,公务人员手中如此之多的合法公权力对中下层群体造成的伤害则让人不敢想象。发放粮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时,受潜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当事人在林地面积上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于没有遵守隐形规则的当事人,其合法权利则会受到公权力的侵害,造成经济损失。这些乱作为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当他们无法或者无力维护自身权利时,怨恨也就因此而埋下。他们便将受益群体作为泄仇对象,去恶意砍伤公务员来消解心中的不满,或者将自己的委屈转移到社会民众身上,去公交纵火、聚众打砸抢,以此来报复社会。

(四)疏导补偿机制缺失

仇视情绪在任何时候都存在,它并不可怕,关键在于我们对待它的方式。有的人视其为危险因素而主张采取压制的方式,当社会群体愤怒积累到无法承受时就导致社会暴力;有的人坚持采取回应的方式,因为社会冲突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如果取消一切冲突,那么一般的冲突更易演变为激烈对抗,反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所以如果允许一定程度的冲突,并因此建立通畅的怨恨情绪发泄渠道和权利救济途径,便能很好缓和和控制社会暴力,这便是回应型暴力疏导机制。然而现实是,面对社会底层群众的诉求,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对群体事件进行打压,政府常以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来压制底层群众合法利益诉求,忽略了相互之间的对话沟通,导致有利于解决冲突的政策和措施被搁置,因此错失出台时机。这种模式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暴力事件,只是暂时阻止了事件的扩大,实则是为更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埋下了隐患。越是一味强调社会稳定、强调稳定大于一切,政府就越不能容忍民众的利益表达,维稳的行政成本就更大,投入制度建立的资金比例就减少;民众越是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底层群体受到的损害就越大,利益冲突也就越尖锐,不满情绪也就越强烈。由此可见对民众的诉求及时回应,在怨恨发生之际就采取措施让其消散,社会就是一种柔性的稳定,也是消解社会暴力的上策。

三、暴力事件的对策

(一)以人为本,利益调整公开公正

当代暴力事件归根到底是人为本与物为本思想的错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发展、发展物质,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人全面而自由发展;我们要避免以物(经济利益)为本的急功近利观念,这样才可实现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目标。若是秉承以物为本的理念则会导致为谋取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调整利益分配的规则就会失灵,导致分配失衡,加剧社会两级分化,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缩小利益差距,实现合理的社会利益分配就必须做到利益调整的透明化与公平化。尤其是整顿大量的灰色收入,减少、消除灰色收入要求我们不仅要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更要形成透明的收入分配机制。公务员的财产实行公开,并健全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发挥社会力量来监督公权力的行驶,有利于消除权利寻租带来的灰色收入。另外政府要贯彻起点平等原则,让更多的人有上升流动的机会,减小流动成本,这样的社会才是充满竞争的良性循环。对弱势群体以及为改革事业做出最大牺牲的工人与农民适当给予结果平等,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切实让他们感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如此愤怒就将消散在萌芽之中。

(二)健全规则建设,严守规则

正如于建嵘所说“规则失范、不合理、得不到执行,是社会产生仇恨的重要原因”。具体则表现为明规则的弱化和潜规则的盛行,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消除社会戾气、遏制潜规则的蔓延。完善规则建设,上至法律,小至各种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系统的规则体系,消除灰色利益。建立健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使权力在法律划定的界限内运作,把权力运行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并举,以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驱散“潜规则”的阴霾,铲除其滋生的土壤,让阳光照射进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消除权力寻租。

社会的公权力部门要以扬明惩暗为办事的准则,严格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对待违背规则的行为,坚决杜绝特权,同时对遵守规则的人给予一定的激励,在全社会中公民和公权力机关都形成一种重规则,守规则的良好风尚,藉此来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柔性处理渠道,提倡公民参与

当前处理群体事件呈现出刚性化与单一化的特点。该模式表现为政府的刚性维稳思维,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往往将群体事件定位为向国家机关施压,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采取暴力手段强制打压,违规对本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也科以刑事处罚,实现杀一儆百的效果;对于上访的群众先是用金钱笼络对方,进行金钱诱惑使对方放弃上访的诉求,一旦对方答应之后,政府便严厉控制他们的一举一动,防止他们再次搞突然袭击,再次去上访,金钱政策不成功,政府便采取刚性手段千方百计的追堵拦截,采用威胁人身安全的方式来恐吓对方,使之放弃,倘若对方仍然坚持表达诉求,他们便在一定程度上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限制对方的自由;在大部分缺乏法律意识的官员看来摆平就是水平,不出事就是本事,这些对策不仅没有彻底解决社会矛盾,反而只是将社会矛盾向后推延了,为未来更大暴力事件的爆发埋下了隐患。消解社会戾气,政府必须要转变思维,采取协商沟通的宽容态度与多元化的治理方式。一方面政府需要建立畅通有序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对相对人加以引导,给予相对人提供参与解决争议的机会,间接提高对方的法治思维,还是绝佳的矛盾情绪缓冲机制。另一方面社会需要稳定,但是为了稳定而稳定往往是适得其反的,“只讲维稳,不讲维权”观念需要改善,在一个强政府弱公民的体制下,政府要对群众的维权行为采取包容的态度,拓展多元化的治理手段,少用武力进行盲目的打压。 相信群众的自治能力,重视社会基层组织与公益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例如大力推广非营利组织,增强社区在调解矛盾方面的作用。应对暴力事件时既要发挥政府协调各方的组织协调作用,又要发挥社会自我调节管理自我治理功能,当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无缝结合时,不仅能够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群体暴力事件,也能够有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法制意识提升其自我存在感,同时还能够减少政府的维稳成本,够增强行政机关处理事件的合法性,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结论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全民共建全民共享,社会暴力是社会和谐的巨大隐患,消除社会暴力是维护稳定的发展环境必须因素。本文通过剖析社会暴力的成因:益分配悬殊,公平正义不彰导致某些特权集体的越权行为;社会暗规则的盛行,裁决事务是非对错权力机构渎职懈怠,信访不信法的暴力疏导机制的缺失。探求解决之道即利益二次分配透明公平,规则建设阳光平等化,调节制度柔性化,社会治理方式宽容化及多元化,如此就能够把社会戾气扼杀在摇篮之中。通过建立健全权利保障制度,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

〔责任编辑:张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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