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与农民工城市化
2016-07-02张熙
张熙
近年来,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我国农民工数量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0~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稳定在2.3~2.7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则达到1.5~l.7亿人。虽然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十分强烈,但农民工市民化的实际进程却相对缓慢。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相对迟缓存在着深刻的微观因素。农民工要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需要相当大的个体财产支持才能实现。然而,农民财产性收入不足是一个普遍性的事实。土地是农村的重要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农户家庭重要的财产权利,如果能够合理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土地产权顺畅流转,充分实现土地产权的财产价值,那么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会大幅度增加。但是,现有的制度安排对农村土地流转施加了多重管制,妨碍了土地价值的充分实现,减少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迟滞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本质上,新型城镇化建设既要实现“土地”从农村向城市的用途转变,更要实现“人”从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因此,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土地流转之间存在着比较紧密的相互促进关系,只有深入研究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真正发现农民工市民化的微观基础,通过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推进农村土地顺利流转,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土地流转之间存在着持续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农村土地多种形式的合理流转,可以充分实现多元化的土地价值,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程度提高,意味着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并趋于稳定,这就对农村土地流转提出了迫切需求。
农民工市民化需要巨大的成本支出,这些成本部分由政府公共财政支付,部分需要农民工家庭自己承担。这就意味着,为了顺利实现市民化,农民工家庭需要相当大的财力支持。近年来,虽然农民工工资不断上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稳步增加,但是,与巨大的市民化成本相比,农民工家庭的财产数量仍然偏少,需要寻找新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家庭重要的财产权利,如果能够合理处置,实现土地产权资本化,就可以大幅度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资本支持。产权经济学指出,转让权在产权结构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对农村土地资源而言,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交易,既可以在异质性农户之间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可以合理转换土地用途,还可以经由发展权交易实现土地的多种价值,有效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唤醒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沉睡资本”,在重新配置城乡土地资源基础上,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协调推进“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其一,非农就业比较稳定的农民家庭,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权,获得一定的租金收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增强,以及农村土地交易市场逐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将会稳步提高,农民的土地租金收入会不断增加。其二,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一部分农用地会改变用途,成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改变,会大幅度增加土地价值,产生巨大的增值收益,由农民家庭、农村集体共同分享。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过行政权力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公共利益”范围界定不清,导致许多工商业经营性用地同样经由地方政府征用,从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地方政府既垄断了土地征用市场,也垄断了土地出让市场,成为典型的双头垄断,产生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需要进行改革。首先,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借鉴美国等土地征用制度较为完善国家的做法,以清单形式具体规定适用征地的公共利益范围,包括国防、教育、医疗卫生等。凡是没有列入公共利益范围清单的用地项目,均作为一般经营性用地。其次,在公共利益征地过程中,要逐步提高补偿标准,通过引入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方法等,使补偿标准逐步接近“公平市场价”。对一般经营性用地,逐步引人谈判机制,由用地主体、农村集体、被征地农民等相关主体直接谈判,决定征地价格等重要事项。再次,在现有改革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方式,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股份合作,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同权同价。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