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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分析

2016-07-02曹国铭

现代农业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农民收入农地变迁

曹国铭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是土地经营权的交换行为。我国从1978年开始逐渐实施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获得了快速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问题也逐渐凸显。虽然绝大多数农民实现了增产增收。但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生活依旧困苦.土地经营收入太低。于是许多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开始走向进城务工的道路,导致土地转租、减少种植频度或是撂荒现象严重。流转农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逐渐得到了农民的重视。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农民的非农收入、土地的保障功能和土地产权。其影响主要表现为农民的收入结不合理构。因此,分析现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对农民收入的作用和目前农民收入结构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影响。对于明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路径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家庭的农村非农业收入、从事农业以及非农业的人数对土地的流入和流出有关键影响。家庭收入和职业所处的层次越高,越倾向于转出土地。家庭收入越高,愿意转出土地的可能性越大。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以非农业为主的农户,其愿意转出土地的可能性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以农业为主的4.498倍.愿意转入的是其0.352倍。农村土地流转后非农务工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土地出租对参与农户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高达76%。与农业的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相比,该贡献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土地严格来说不是社会保障而是就业保障。土地的就业保障功能主要取决于非农就业的机会及其稳定程度,同时也取决于农民工能否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绝大部分农民游离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严重影响着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担了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就业等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完善具有积极作用,社会保障的完善又将促进土地流转。

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不完善,农民没有土地的真正处分权,是现阶段农地市场发育迟缓的产权原因。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受到诸多限制,降低了产权价值,必然会降低农地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不能真正反映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收益也会因此而下降,进而减少农地市场供给。在当前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是政府征地和批租。由于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土地流转补偿定价机制不合理,导致土地流转不灵,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土地产权残缺背景下的流转困境是一种必然现象,我国现有的土地产权残缺或者说现有的土地制度阻碍了农地流转并造成了效率损失。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自1988年农村土地开始流转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都是围绕如何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从而提高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来进行的。但事实上不断扩大的土地流转面积和缓慢增加的土地流转收益却不相匹配。从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化上看,目前农民流转土地尚不是因为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而可能是因为工资性收入上涨快,土地流转收入可有可无。农村土地流转收人太少会直接影响土地供给,农民工资性收入的稳定与否也会影响土地供给。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应考虑提高土地流转的收益和改变农民收入结构.才能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

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而且是相对稀缺的生产资料,应该享有流转后收益的分配权利。改变现有土地流转利益的分配机制,让农民也成为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之一,才能提高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中介组织的健康经营和运作,尽量减少政府干预:要优化中介组织结构、完善中介组织自身的建设,加速土地流转的进程。

随着工资性收入的不断上涨,进城务工队伍不断壮大,农民工实现了职业和地域的转移,但是没有实现身份的市民化。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公民的同等待遇,子女在城市就读困难、买房困难,没有相关的社会保障。虽然他们的工资性收入较高,但不稳定,无法承担城市过高的生活负担,大部分务工农民不能实现在城市定居,土地仍然是他们的最后保障,这样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因此,只有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农民在城市有生活保障,才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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