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警察权可以大一点,再大一点
2016-07-01熊智
熊智
警察权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既然它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就当然要备受关注和尊重。
自某些跟警察有关的负面事件发生后,“警察权”框架下的暴力执法作为一种不当行使的公共权力,几乎全部裸露在人们的视野下,致使这种权力颇受诟病。
一时间,有关警察暴力执法的多个视频几乎刷爆了朋友圈,特别是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警察强制传唤两名女孩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后,很快引发了社会对警察随意查验居民身份和居民身份证的权力话题,以至于2016年6月16日,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专门就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等问题答记者问,公开表示“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不仅如此,法律界一些专家学者也纷纷撰文予以评判。
笔者认为,就当前而言,法律真正赋予我国警察的权力,实质上还远远不够,以至于孱弱得让警察权甚至失去尊严,无人敬畏。中国的警察权,完全可以再大一些。
人人都需要警察强权的保护,
但很多人都在伤害警察权
相信很多人都曾经看过这样两个视频,一个是用扮演“暴徒”当众“枪走小孩”的方式来测试周围群众的反应;一个是用拍摄“暴徒”当众“劫持少女”的事件来观察周边路人的态度。数十次的测试,无一例外地让我们绝望地看到,无论是形单影只路过的、二人并行的、成群结队的、前后左右的男女老少的路人,都眼睁睁地看着违法犯罪行为就在眼前发生,却无动于衷,若无其事地走开,甚至手里就拿着手机,却连报个警都懒得做。在这样一个冷血的人群里,在这样一个已经快失去了血性的社会里,难道我们不觉得警察很重要吗?难道我们不觉得强势的警察权会给社会一份安全吗?社会的安定,必然需要警察权来维持,我们将自身的安全,纯真地交给这样一群路人来维护,是可悲又可怕的。善良地指望自觉的行动是不能保障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因为,在邪恶面前,善良就只是一只羔羊。
反之,同样有多个视频在网上流传,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被不名真相或别有用心的人围堵、质问、指责,要求出示执法证、怀疑是假警察、谩骂甚至大打出手。这些冷血的人群,却一时间在面对执法警察的时候,表现得群情激愤,英勇无比。可见,警察权在这些人面前并无敬畏可言,甚至成了被玩弄泄愤的噱头,成了借口发泄不满的痈疽。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我们看到的是人们的法治意识大大提高了,可我们同时看到,人们的法律水平仍然很低下。
可以说,在当今时下,人人都需要警察强权的保护,可是,很多人却在伤害警察权,喜欢围观的群众、不作为的监督机关、耍权术的上级部门、滥用权力的警察自己,他们都在偏离法律的规范,按照各自的理解和便利与警察权力发生关系,并肆意破坏警察权力的正当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宣布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这是对的,举国家之力的权力不被约束,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但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并不是把权力拴在笼子里,让它成为任人随意被挑逗、蔑视和践踏的笼中困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靠一群已经被拔了牙的“纸老虎”是实现不了的。得不到敬畏,毫无尊荣感的警察权,就如同没有了血性的军队,是打不了胜仗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我们需要一支威武之师。但是,必须是一支具有铁的纪律的部队。所以,这个“笼子”不是牢笼,它是尺度。
很多人喜欢拿美国的警察权力来比较中国的警察权,说美国的警察可以开枪打死袭警者,从而得出中国的警察权力很小的结论。我很反对动不动就拿美国的警察权来比较中国的警察权,美国社会的管控手段与我们大相径庭,美国宣扬私力救济,我们鼓励公权救助,美国几乎人人有枪,而我们连菜刀都不能随便拿在手上。中国公民在警察面前摸摸口袋,警察最多会以为他在摸纸巾,而美国警察首先想到的是在裤兜里摸枪,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没有可比性。倒是美国警察权力巨大的背后的严苛管理制度,的确是我们学习效仿的好标杆。法律这项东西,给它多大的权力,一定要给它多大的铁笼。
我们现在碰到的问题,
不是警察权太大而是警察权力太滥
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和违法审查的公开程序,警察权成了警察的权力,从正义的职权演变成了某些个人的私权。很多掌握着权力的警察,其警察权力的行使不是根据法律严格的授权在进行标准的执行,而是根据自身的情绪支配在以正义之名实施暴力。而警察以职业身份滥用手中权力之时、之后都很轻易地被同事理解、被领导包容、被司法宽宥,制度慢慢开始变形,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群众反感和对抗,最后,让正当的“警察权力”为这些问题制度买了单。
无须回避,现实社会中,警察权力被滥用后对其进行的处罚手段是软弱的,监管也是无力的,在现有的规制里,往往在警察权被滥用之后没有更具体的处罚条款,长期以来,他们以军队等级制度的方式依靠长官意志加以约束,最后又造成了行政权力的肆意妄为,极大破坏了警察权力的正当性。
另一个问题是,现行的法律多数只规定了公权力应该怎么做,却没有更细致地规定,违反有关禁止性规范后具体会怎么办?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很显著的特征,也就出现了让许多法律无法落地的虚设条款。所以,警察权力的滥用不在于警察权太大,在于制度及制度的执行空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