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耶鲁法学院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2016-07-01穆丽霞
穆 丽 霞
(中国石油大学 文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一耶鲁法学院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穆 丽 霞
(中国石油大学 文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耶鲁法学院以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为主要目的,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奉行的是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在课程设置方面,其注重法学学科与人文社会的其他学科的融合,并模糊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在教学方法方面,其采用小班授课法、独创性案例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等教学方法;在师资队伍方面,其呈现多元化师资结构,强调与政府、律所等部门的合作。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路径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与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重视法律职业教育,增加人文社会科学的课程设置,并应采取与大课堂相配套的小规模教学方式,同时需要引入相关领域的司法实务专家参与实践教学,建立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长效机制。
耶鲁法学院;现实主义法学;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法;法律诊所;师资结构
美国最好的法学院应当首推耶鲁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耶鲁法学院”)。从《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刊登的最具权威性的美国大学法学院排名中可以发现,耶鲁法学院一直稳居榜首。[1]在当今法学教育改革进程中,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再次进入中国法学家和教育家的视野。在此,我们有必要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考察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路径,以期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有所裨益。
一、耶鲁法学院的异军突起及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诞生
(一)耶鲁法学院的异军突起
耶鲁大学地处康涅狄格州充满人文气息的纽黑文小镇。一提到耶鲁法学院,人们首先会想到它悠久的历史、在全美法学院中藏书最丰富的法学图书馆以及其在法律界和政治界等各个领域声名卓著的人才。然而,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期,耶鲁法学院在美国法学院队伍中还一直处于默默无闻的状态,学院所定位的学生培养目标也只是培养能够通过所在州的律师资格考试的法律职业者。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较之对法律原理的探究,会更多考虑当时的社会现实。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耶鲁法学院寻到发展的先机,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一起开创了所谓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这场运动的主要思想是,法律不仅仅是僵化的条文和规定,还应该是治理社会、服务社会、改革社会的重要手段。这场运动对美国的法律教育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使耶鲁法学院一跃成为美国最顶尖的法学院之一。
在此之后,耶鲁法学院和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逐步建立合作关系。法学院的一部分教师,如克拉克教授、弗兰克教授等,成为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在担任法官的同时,他们还继续在耶鲁法学院教授课程,并会从毕业生中挑选他们的职员。这些法官总体上影响了耶鲁法学院的思想,特别是增强了学生对公共服务的兴趣。
(二)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基本理念
在西方法学领域中,现实主义法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其持续时间之长、波及范围之广,实属罕见。20世纪初期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反法律形式主义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现实主义法学便是在此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发端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理论,后由现实主义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本杰明·卡多佐、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卡尔·N·卢埃林、杰罗姆·弗兰克①等创立并加以完善。
霍姆斯被公认为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先驱,他提出了法律的经验论观点,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他并不否认法官应受规则的约束,只是主张法官还应该考虑政策问题。他还提出了要从坏人的角度认识法律的预测论观点以及法律和道德实质分离的道德怀疑论观点。这些理论开启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先河,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也为确立美国特色的法学发展路径和司法审判方式打开了新的局面。[2]
庞德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成熟的法律制度下,法官在规范适用和自由裁量之间应更偏爱后者,以符合普通人的一般理性,满足社会正义。他认为法律不是为了科学而科学,不能仅仅从内部结构和细节的精细来评判法律的价值,而必须以其在社会中的实际适用效果、解决问题的可靠性、满足法律存在目的的程度来评估法律的价值。[3]
卡多佐继承了霍姆斯“法律是一种预期”的观点,认为只有当判决提供了一个合情合理的预期,相似情况将导致类似判决时,判决本身对学者来说才是重要的。当这种预期达到一个很高的确定和确信程度时,我们就说法律建立了。卡多佐肯定了非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效力, 认为“它们深深地植根于习惯的形式、商业与人际关系的方式、盛行的衡平与公正的信念以及被人们称之为道德观念的繁复信仰和实践之中,成文法或判决也会遵循这些类型或典范”[4]。
霍菲尔德认为,如果我们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简单地化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必将阻碍我们以精确的法律思维来解决法律问题。要通过法律的适用准确地表达我们的法律思想,就必须在认清法律价值的前提下,对法理学意义建构下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概念分类考察。霍菲尔德认为他的分析并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辨游戏,而是建立在司法经验之上的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的一种辨析,所以他在他的论文题目中特别强调他所分析的概念是“司法推理中应用的”。[5]
深受之前现实主义法学家们的影响,卢埃林认识到形式主义在法学教育、法律实践以及法学研究方面造成的弊端,并试图以普通法的宏大风格取代一直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主义,进而提出行为主义的研究进路和宏大风格的审判方法,以解决法律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纠正法律这一学科试图走向自然科学,却与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和人类学等学科之间脱节的现状,力图更好地发挥法律作为经验科学在社会中的作用。[6]302-305在《现实主义——下一步》中,卢埃林论证了“现实主义”的法律和社会含义,倡导法律的焦点应当从语词转向行为,并注重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他认为兰德尔形式主义法学的不当之处在于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语词上,而回顾西方的法制史,可以发现早期的法律思想轻视法律规则而关注救济。卢埃林主张,法学家的任务就是“使权利和规则去实体化,迫使法律关注人造的东西,根据在法律声称既要管理也要服务的社会中于法律自身之外发现的更为重要的可以批评、可以改变、可以改革的东西”[6]455。
弗兰克把法律归纳为两种:一种是实际的法律,即关于一个具体案件按照已有法律规范作出的判决;另一种是大概的法律,即对一个未来判决所作的预测。弗兰克注重研究初审法院的实情调查过程,他对初审法院能否准确地确定事实表示怀疑。因此,以弗兰克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家有时被称为“事实怀疑论者”。弗兰克认为初审法院的实情调查是司法中的弱点,认为法官或陪审员在确定法律事实的过程中隐秘的、无意识的、私人的、带有个人特性的因素对法律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7]
这些法学家们的现实主义法学研究成果基本主导了美国法律思想的进程,尤其是20世纪初期开始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使现实主义法学观成为美国的主流法学观。在法学学生的培养方面,现实主义法学观认为,在法学教育、法律职业的发展中应该更加关注司法官员裁判案件时考虑的影响因素,如果将学习的内容仅限于判例法规则或制定法规则,认为所有其他的事情都是不相关的,则是对学生应该获得的正当职业训练的武断干涉,且这种观念及其做法忽略了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正义问题,会使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失去联系。在案例教学已经成为美国法学教学的主要方法的现状下,学生应当关注司法意见书以及这个案件所有的原始材料,把不同的判例进行对照,从而更明确地判断哪些事实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以及必须在怎样的法律或法理范畴里对社会随时出现的无法穷尽的事实进行分类。这种对学生实践技巧和独特法律思维的培养,对于法学院来说,是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下耶鲁法学院的职业教育路径
在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下,耶鲁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以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为主要目的,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重视法律的社会实用性。
(一)课程设置方面
1.将法学学科与人文社会的其他学科融合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过:“作为整个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法律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不是孤立的学科领域,不能够与其它分支学科、特别是其它社会科学相脱离。”[8]耶鲁法学院教授罗伯特·戈登认为,在全美国所有法学院中,耶鲁法学院对法律人才的定义是最宽泛的:耶鲁法学院认为法律人才不仅是为公司和私人提供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也是国家政策制定者、社会制度的改革者。这种理念反映到法学教学内容的设计与安排上,就要求不应单纯强调法律专业知识的传授,更应该强调学生在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和历史学等方面知识的获取。②
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学者以现实主义思路来重新安排课程表,通过将法学学科和人文社会的其他学科整合在一起,使得法学教育更加高效。如弗兰克等人开设了新课程“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司法程序”[9];威廉·道格拉斯③在其教授的商法课中将法律和商业紧密结合起来,将资源配置、管理、损耗等问题纳入商法课程授课内容中。哈佛商学院和耶鲁法学院之间还开创性地建立了“法律—商业”项目,开设了如法律与社会学、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心理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政治等学科。
2.模糊部门法之间的界限
耶鲁法学院课程内容的安排打破了部门法划分的状态,部门法知识的融合性学习使学生全面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在教学内容的具体组织上,则根据当时社会存在的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等来统筹安排。如舒尔曼讲授的劳动法课程不再局限于劳动法规则本身,而是阐述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纠纷种类以及解决办法,并融入侵权法、行政法甚至是刑法问题。
(二)教学方法方面
1.小班授课法
20世纪60年代,耶鲁法学院开启小班教学模式。[10]耶鲁法学院每年的法律硕士招生人数在200人左右,每个小班限定人数不超过17人。在第一学期,一年级学生只学4门主课:宪法、侵权法、合同法、程序法,所以,每一门课都需要几位教授同时讲授。在小班课程的讲授中,教授们不仅负责教授专业课程,还要指导学生撰写法律文书、讲授法庭辩论技巧,可以说,小班是“传道、授业、解惑”的最佳场所,是耶鲁法学院精英教育的集中体现。
小班课程的设置为耶鲁法学院的教育增加了多倍成本,这种不惜成本的小班教学为耶鲁法学院赢得了“对学生负责”“舍得对学生投入”的美名。[11]耶鲁法学院小班教学增加的成本起初受到福特基金的支持,随后则由耶鲁法学院自己出资。高额成本所支撑的教育方式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并得到了丰厚的回报。2003年的年度统计表明,较之每年拥有1 000多位毕业生的哈佛法学院,每年仅有200多位毕业生的耶鲁法学院获得的捐赠更多。[12]
2.独创性的案例教学法
在耶鲁法学院崛起之前,哈佛法学院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独领风骚。1870年,著名的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提出了案例教学法,他认为法学院不应仅仅以传授系统科学的课本知识或法条为目的,而应当将学生的主要兴趣转入阅读和思考精心筛选出的专题性案例,其主张建立以案例为原材料的知识体系,通过教授与学生之间苏格拉底问答式的课堂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解释案例的法律意义。当时极具新颖性的案例教学法在哈佛法学院得到全面采用,并迅速风靡美国。
然而,耶鲁法学院却对兰德尔确立的案例教学法提出了挑战,并走出了一条独特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路径。20世纪20、30年代,西方国家严重的经济危机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提供了社会现实层面的支撑。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得到了快速发展。耶鲁法学院的教授们反思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将研究重点转向法律规则的制定、实施和现实影响。卢埃林教授提出案例教材的编写不应围绕着对既定的案件判决进行评析,而应置身于法官、执法者适用规则的情境中来解析法律,并指出教材所提供的材料应是法律职业教育中解决现实问题的材料。他将每一个案例结合到社会具体鲜活的生活实际中,使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判例。[13]
3.问题式教学法
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相适应,耶鲁法学院的教授们又开创了问题式教学法,并使其得到迅速推广。耶鲁法学院原院长斯温曾指出:“法律学习需要更多地关注许多法律与政治问题的解决,法学院的毕业生必须通过充分的实战训练,扮演法官、立法者和律师的角色。”[14]48
与传统教学法相比,问题式教学法可以促使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而不是简单接受老师的观点,问题的答案也不再唯一,学生通过查阅与案例相关的文献,确立应对问题、解决问题的提纲。问题式教学法的本质在于鼓励学生在课堂中尝试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20世纪50年代,问题式教学法成为美国法学院教育中一种常用的重要方法。问题式教学法也引发法学院案例教科书的变化,其主要表现是围绕着“问题案例”对极具争议的法律论题展开讨论,以鼓励学生掌握独立分析问题的方法。[15]
4.法律诊所
在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中,法律诊所这一实践型法学教育方式开始逐渐成为一种正式的法学教育方式。以弗兰克等人为代表的学者开创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方法论。耶鲁法学院为了纪念弗兰克为法律诊所教育所作的贡献,将学院所有法律诊所统一命名为“杰罗姆·弗兰克法律服务机构”。
在耶鲁法学院,学生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即可参加法律诊所并出席法庭。在法律诊所中,学生为真实的客户做代理并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2009年,耶鲁法学院共开设了 27个不同主题的法律诊所,包括律师伦理诊所、最高法院诊所、移民诊所、联邦诉讼与监狱诊所、环保诊所、社区发展诊所、国际人权诊所、“9.11”诊所、退伍老兵服务诊所、家暴诊所和死刑诊所等。法律诊所里现有10位专职教师、3位退休但仍在教授诊所课程的教师、6位其他法律研究所兼任诊所课程的教师以及若干兼职授课的律师、非政府组织成员、退休检察官和法官等。在耶鲁法学院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不仅能够通过案件处理加深对法学理论与法律规范的理解,还能够学到灵活使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技巧、方法,提高分析问题、查证事实的综合能力。[16]
(三)师资队伍方面
1.多元化师资结构
在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中,人们开始从社会学、心理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等视角重新认识法的意义。心理学教授、历史学教授、社会统计学家等纷纷来到耶鲁法学院任教,出现了经济学家担任商法、侵权法等课程教授的现象。耶鲁法学院聘任心理学家爱德华·罗宾逊、经济学家沃顿·哈密尔顿,开创了美国法学院聘任非法律专业教授的先河。随后,弗兰克、道格拉斯均加入了耶鲁现实主义教育运动行列,为法学院续写了辉煌的篇章。[17]84-87
耶鲁法学院还注重教师队伍的多元化,包括民族与种族多元、性别多元、性取向多元与视野多元。法学院尤其注重不同法学流派代表的多元化,社会法学、女性法学、历史法学、道德法学等都能在耶鲁法学院找到其代表人物。[18]
基于耶鲁法学院的发展历史,早期的法学院教授都是由律师或法官兼任,现在的法学院对于教授担任律师或者其他兼职仍无限制,法学院教授如果要在政府部门任职,只需事先征得法学院的同意即可。目前,耶鲁法学院的许多教授都有担任政府职务的经历,这也无形中提升了耶鲁法学院的知名度,提高了耶鲁法学院对美国政策与政治的影响力。耶鲁法学院的教师们也非常热衷于参加社会活动,从美国早期的民权运动到当下的同性恋合法化运动,都不乏耶鲁法学院教授的声音。法学院教授们对社会活动、政治活动的广泛参与也为法学院增分添色。[17]89
除了正式的教授外,法学院还有其他几类兼职教员:非终身制讲师或教授、临时访问教授、行政管理人员。耶鲁大学每年的访问教授或临时访问教授也都登记在册,由专门人员负责联系。
这种全新的多层次多学科共存的多元化师资结构使学生受益匪浅,他们在学校就能从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历史学等多种角度了解法律的运作过程、法律对社会产生的作用以及法律所解决的现实社会问题。[14]50
2.与政府、律所等部门合作
在耶鲁法学院,教室一直不是法科学生唯一的学习场所。耶鲁法学院开展的法学职业实习项目及实践课程等都是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其通过与政府、律所等相关部门合作完成。通常情况下,学院会安排学生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后的暑期进行社会实习工作。实习过程中获得的司法实践经验将成为学生完成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学习的重要经验来源。[19]具体的实践性课程有:(1)为无行为能力人进行辩护;(2)为父母及儿童的权益进行辩护;(3)参加社区法律服务;(4)参与移民法律服务;(5)为需要者提供法律援助;(6)审判实习。在这些实践活动中,相关部门会给法学院的学生提供各种司法实践机会,并安排相关人员作为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具体指导。[20]
三、耶鲁法学院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一)重视法律职业教育
德国政治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韦伯认为:“专业的法学教育无非分为两类:其一是由实务家传授的经验式法学教育;其二是在专门的法律学校由法学理论者传授的理论性的法学教育。两种教育模式涉及经验与逻辑、社会现实与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现实主义法学教育则兼顾到两者关系,力图培养学生从社会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避免法律条文应用的僵化。”[21]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指出:“法律不仅仅是逻辑推理出的结果,更多的是司法经验的积累。”[22]因此,不论是根据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还是根据法学学科自身的特性,均可以认定,法学教育是一种学术教育,更是一种职业教育。
中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构初期处于一个以立法为中心的时代,在这个阶段,大批量的法律法规强制出台,自然地,我们应给予立法以高度的关注。但是,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备,中国必将步入一个以司法为中心的时代,在这一阶段,我们应强调法学的职业性特征。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已经将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在这一教育背景下,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教育运动以及法律职业教育方式可资借鉴,即要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增加人文社会科学的课程设置,淡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
随着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日趋融合,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基本走向转为司法的竞技化。这一趋势也挑战着各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及其所培养的法律职业者的知识结构。而司法竞技中所需的综合能力的培养就是现实主义法学教育最突出的特征。
法学在社会科学学科中是世俗性学科的代表,法学学科主要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作用于社会,以维护社会秩序。相对于人文社会其他学科,法学的应用性极强,且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同时,法学学科又不能脱离人文社会其他学科的支持,只有与其他学科相结合,才能体现法律的实用价值。
法学课程的设置应当以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的知识必备为标准,设置能够真正体现职业素质、职业能力培养方向的课程,而不能简单地根据部门法的分类以及各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设置一些对应性的课程。
(三)采取与大课堂相配套的小规模教学方式
耶鲁法学院所采取的案例教学、问题式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教学方法在小规模教学的前提下最能够体现出教学方法的有效性。考虑到中国法学教育受众人数众多、教育成本巨大等因素,要求法学课程都采取小班授课是一时难以实现的。根据现实状况,可以在保留大课堂理论性课程讲授的同时,设置与大课堂相配套的小组式案例讨论课。如在合同法的课程安排上,可以以大课堂的形式讲授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然后开设一到两次的小课堂讨论课,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将所学知识具体应用。在诉讼法课程安排上,可以以大课堂的形式讲授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具体的制度,然后以小课堂的形式模拟诉讼,对学生进行诉讼实训。大课与小组讨论课结合的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把案例教学法与法律方法训练结合在一起,可以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避免使教学方法的改革停留在表面的形式上,小班的授课内容不能仍以理论化的知识为主,而是应该认真考虑通过课程安排的改革,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这样,卓越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才会真正得以落实。
(四)对案例教学法给予新注解
基于英美法系的典型性代表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强势的政治经济地位,英美法系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某些因素逐步影响到传统的大陆法系以及相应的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也不断向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派送留学生。这些留学生回国时,自然会将英美法系法律制度以及英美法系教育元素带回来,“案例教学法”就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渗入到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的。但时至今日,案例教学法在中国始终有“淮南为橘,淮北为枳”之感。
耶鲁法学院在对哈佛法学院兰德尔案例教学法进行批判的同时,也赋予了案例教学法独特的内涵,即强调案例的讨论要延展到对所有法律起决定作用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我们也应当反思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不应再局限于运用法律条文分析案例,而应当将案例教学融入到社会实践中。
(五)开设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教育在现实主义法学教育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律诊所教育强调培养法科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法律职业能力。包括耶鲁法学院在内的一些美国法学院通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实践律师技巧、法律分析能力的实战机会,并邀请具有律师执业经验的法学院教师给予学生学徒式的指导。
在中国,法学院也通常会安排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在实习过程中,大多没有安排具体的指导教师,所以学生在实习期间基本处于打杂的地位,没有机会独立承办案件,也很难从律师那里学到处理法律实务的核心技巧。法律诊所教育则具有律师事务所实习无法替代的优势:法律诊所教育是在专职教师的具体指导下参与法律实践,学生会以律师身分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其最大的特点是能够使学生通过真正的司法实践操作提升法律职业能力。
(六)让专家教学成为人才培养新常态
构建一支动态的专业化师资队伍是实行法律职业教育的优选路径。具体而言,应引入相关领域的司法实务专家参与实践教学,建立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法律人才联合培养长效机制。这种培养方式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也符合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根据《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我们要在2013—2017年期间,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即选派1 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同时选派1 000名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专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在目前已经完成的两期互聘活动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法学专家陆续入选“双千计划”,到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司法部门也派出实务专家进驻高校担任课程教学工作。借鉴耶鲁法学院的有益经验,“双千计划”应当只是理论与实践教学的起点,还需要以此为契机,将专家互聘发展为高校法学教育模式的新常态。
四、结语
基于法学专业的应用性学科性质,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独特的专业思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实践能力。而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理念落后,教育方式和教育手段僵化且传统,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学毕业生司法实践能力不足,难以迅速适应社会的需求。因此,推进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多学科融合、小班化精英教学的办学模式给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以重要启示,《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和“双千计划”的实施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契机。在此契机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加强对法科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并引入小规模教学、案例教学等先进的教学方法,以培养适应社会各方面发展的职业法律人才。
注释:
① 20世纪30年代现实主义法学运动主要代表之一。曾任美国新政时期政府农业顾问,1930年开始任耶鲁法学院研究员,1941年之后被任命为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② 参见http://baike.baidu.com/link?url=qZUrOLSC4ljiwy
7lT_IBuLDj9-waHRMuCwq2w03qKt8L8u2N4gWPZmbitzNN
wcrfws7IAoescj6n-m_8FUSifq。
③ 耶鲁法学院最受尊重的、年薪最高的教授。1939年(41岁)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1]BestLawSchools[EB/OL].(2015-01-02)[2015-06-18].http://grad-schools.usnews.rankingsandreviews.com/best-graduate-schools/top-law-schools.[2]OliverWendellHolmes.TheCommonLaw[M].Cambridge,Mass.:HarwardUniversityPress,1963:5.[3]RoscoePound.IntroductiontoPhilosophyofLaw[M].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54:67.
[4] 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M].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20-30.
[5]WesleyNewcombHohfeld.FundamentalLegalConceptionsasAppliedinJudicialReasoningandOtherLegalEssays[M].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23:15.
[6]WilliamTwining.KarlLlewellynandtheRealistMovement[M].Cambridge,Eng.: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2014.
[7] 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话和现实[M].赵成寿,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14.
[8] 潘国和.中外法学教育比较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33.
[9]NeilDuxbury.JeromeFrankandtheLegacyofLegalRealism[J].JournalofLawandSociety, 1991(18):43.
[10]RobertStevens.HistoryoftheYaleLawSchool:ProvenanceandPerspectiveinHistoryoftheYaleLawSchool[M].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2004:14.
[11]LawSchoolRanking[EB/OL].(2014-10-01)[2015-06-18].http://www.usnews.com/usnews/edu/grad/rankings/law/brief/lawrank_brief.php.
[12]TheOscarM.RuebhausenFund[EB/OL].(2010-03-17)[2015-06-19].https://www.law.yale.edu/centers-workshops/oscar-m-ruebhausen-fund.
[13]LauraKalman.LegalRealismatYale1972—1960[M].ChapelHill:The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Press,1986:67.
[14] 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J].法律科学,2011(3).
[15]AnthonyTKronman.HistoryoftheYaleLawSchool[M].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2004:82.
[16]JeromeFrank.APleaforLawyerSchool[J].YaleLawJournal,1947(12): 56.
[17]RobertWGordon.ProfessorsandPolicymakers:YaleLawSchoolFacultyintheNewDealandAfter[M].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2004.
[18] 程洁.耶鲁法学教育的近距离观察与体验[J].法学,2006(6):95.
[19]JudithAMcmorrow. 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J].法学家,2009(6):34.
[20] 杨莉.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3):26.
[21] 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法律社会学[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4.
[22] 王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J].中国大学教学,2013(3):6.
责任编辑:袁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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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5CX04120B);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改项目(JY-C201023)
穆丽霞(1965—),女,山东蓬莱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学教育。
10.13216/j.cnki.upcjess.2016.03.0008
G642.0
A
1673-5595(2016)03-00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