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纤维制品监管能力的着力点
2016-07-01王全春
王全春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3月31日正式颁布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老百姓普遍关心的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等消费品的质量进行分类重点监管,填补了国内纺织品,特别是学生服质量监管专业性法制建设的空白。
近年来,纤维制品的质量安全形势虽然总体趋好,但“毒校服”“致癌面料”等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成为群众关心、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怎样才能提高纤维制品质量行政执法工作办案水平,使《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得以有效实施,笔者认为首先是要提高我们纤检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
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1.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相关的检测标准和判定依据,从而在纤维制品执法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具体说明就是对每一个企业和单位检查都必须按照程序办理,不能随意转一圈,不做深入仔细的调查,更不能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编造案卷。
2.要有职业敏感性和强烈的责任心。执法人员要有强烈责任心,才能在工作中认认真真地办案,兢兢业业工作。从案件的现场转入调查阶段非常关键,能否进一步地核实证据、固定证据,调查阶段是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案情的分析和把握、文书制作后归档,就是办案的全过程。调查笔录所询问的事实必须贯彻始终,并满足办案全过程的需要及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个要素,如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权利、义务,违法事实、依法回避制度、案审全过程等。
3.要有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沟通技巧。语言表达能力是案件办理中的关键因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光是想办法发现问题,还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禁止要求及后果清晰地告知行政相对人,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后果等如实阐述清楚,使对方知道你在干什么,他所需要负的责任和应尽义务有哪些。这其中要求办案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尺度,其中语言要精辟、熟悉纤维制品专业知识,使上述观点贯穿整个办案过程,做到该说的说到位,不该说的一句都不能说。在案件办理中,高超的语言艺术能够使行政相对人从思想上解除武装,深刻地领会存在问题的严重性,理解我们的行政执法不是针对某一人和某一户企业,是规范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和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是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能,而不是个人及某一单位的随意行为,也就是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4.要有良好的写作技巧。写作技能表现在执法人员所做的法律文书是否是客观事实的存在,让人一目了然,起码得让没有到过现场的人通过审阅你的案卷能达到身临其境的感觉。文书制作出来后,从违法行为、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笔录结构、遣词造句、主旨表达、中心思想都必须清楚明了,尤其是不能出现错别字。文书应尽量用法言法语,层次应该合情合理,不能主观臆断,生编乱造。否则别人看后一头雾水,摸不着头脑。
5.要廉洁自律,规矩做人,做到自重自爱。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应该是一个执法者。要坚持原则,执法如山,公正廉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去做,不管什么案件一定要按程序办,不能认为是熟人就简化案件的办理程序,否则一旦出现争议证据不全会很被动。只要我们在案件办理中坚持原则,程序合法,才能不给任何人留下空隙可钻。
掌握调查取证技巧
1.收集证据的重点和现场实施。检查人员到纤维制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首先要观看现场环境、生产车间、成品库房、原料库房,最好有人陪同后进行检查,收集书证、物证。生产车间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加工工艺、正在加工的纤维制品及半成品、产品台账等。成品库房重点查:产品、数量、状态、规格、型号、使用说明、合格证、质量标志、产品销售台账等。原料库重点查:原料的种类和数量、是否有禁止性原料、原料进账单等。执法人员一旦进入检查现场接触当事人,就应该由专人负责,耐心地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地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检查人员。要针对现场事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指出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指明前途,要求其知错改过,配合检查,提供情况和证据。
2.现场实物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现场收集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要复印,交由当事人确认后签字、盖章。生产加工合同、原料进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付款转账凭证最好取得原件,不能取得原件的,也要复印,交由当事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现场检查时,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照片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一是要拍摄检查现场方位,反映被查单位的外景、门牌号码。二是要拍摄现场检查情况,说明生产现场、销售现场、仓储现场的情况。包括纤维制品的摆放、生产人员或销售人员的现场状态、纤维制品生产或销售的现场状态、检查人员检查情况,最好要有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影像在内。三是违法纤维制品的状况,反映涉嫌违法纤维制品当时的状态,包括涉嫌违法纤维制品的外观特写、包装、涉嫌违法事实的指向(厂名、厂址、产地、质量标志等)、涉嫌违法纤维制品的原材料、包装物等。四是生产加工设备的状况,如现场发现涉嫌违法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设备正在运行,必须有照片加以固定。
取证要做到迅速及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使行政相对人来不及转移、藏匿相关违法纤维制品。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应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以及收集的证据,必须要求当事人确认签名。
3.纤维制品的抽样。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抽样检验是法定的取证程序,执法抽样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抽样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数量进行,确保所抽样品的代表性和合法性。整个抽样过程、方法、样品包装、封样情况等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如实记录。填写抽样单时应该和现场检查笔录相一致,以使之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4.纤维制品的检验。在监督检查中抽取的纤维制品样品,必须委托给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检验证书(报告)应当由主检人员签名并加盖检验单位检验专用印章。检验证书(报告)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15日内,可以提出申请复检。不能剥夺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否则程序违法。
5.现场查封、扣押。为避免危害后果的延续或证据可能灭失难以取得,对涉案纤维制品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要现场封存、扣押。用于销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活动中的纤维制品是产品的范畴,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查封、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查处纤维制品质量违法案件,纤检部门属于法规授权执法,所以在查封扣押涉嫌质量违法的纤维制品时,一定要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熟悉法律文书的制作
日常文书的制作主要是现场笔录和调查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要分工明确。对一个企业检查之前参加检查的人员分工要明确,谁负责组织指挥、谁控制重要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谁负责记录,事先分好工。查案之前应该有预案,对标准要求、存在问题心中有数。二要全面。制作现场笔录要全面记录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形式和内容、检查的范围和方式以及被查单位的意见等与检查有关的事实。三要细致。检查时要特别重视细节问题,如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应该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内容为依据,而不能使用简称或字号。四要客观。记录的内容要客观、准确、严密,为亲眼所见,不允许出现分析、推断、感知以及未被证实的内容,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作评论、推断,不仅会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降低其证明效力,还易导致当事人情绪对立或破罐破摔的不配合情形,给检查工作带来阻力。笔录以文字为主,必要时辅以绘图、照相或摄像,均应在笔录中加以注明。五要合法。检查的手续完备,检查要有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检查事项,必要时邀请见证人参加检查,告知当事人法定的义务和权利,这些都要在笔录中记载。
调查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的复查及补充。是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对当事人、证人和其他与本案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调查笔录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制作调查笔录必须注意五个方面。一是在调查之前要做好充公准备。要详细阅读已有的案卷资料,熟悉案情,熟悉人名、地名,了解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调查提纲,以便在调查中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提问和准确地制作笔录。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记载被调查人的真实意思。尽量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以免失去原意、产生歧义。记录时不应只记录对被调查人不利的内容,也要记录对被调查人有利的内容。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三是提问时必须注意策略、讲究艺术,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和证人看到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和询问。重点侧重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数量以及违法行为后果等方面。发现被调查人有思想顾虑的,要进行适当的启发、教育。四是记录要准确、详细、完整、具体。所谓准确,是指记录人不得加入自己的主观色彩,更不可想当然地任意“综合归纳”。所谓详细,即对被调查人的回答或陈述,凡涉及案件定性或是非曲直的内容必须一一记录清楚,涉及案件的关键性情节、过程、人物、事件均要详记,不得任意剪裁、取舍。所谓完整,指笔录不仅记录被调查人的回答和陈述,同时还要记录调查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揭示笔录的合法性。所谓具体,是指笔录使用的语言,尽量使用准确的词汇而不使用模糊词。诸如“大概”“或许”“可能”等。五是调查询问时,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在场,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阅读确认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时间。不允许更改。笔录涂改处应有被调查人或者证人的押印或盖章。
懂得案件的运作技巧
把案子办好的首要前提是诉讼时不能败诉、复议时不能被撤销,新的《行政诉讼法》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所以,案件的运作更应该谨慎。不管办理什么案件预案非常重要,要事先向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能事先想到的一定要事先安排好,特别是争取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适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通过政府部门通报,增强办案的运作效果。
明白查封扣押物品的后处理
要想将纤维制品案件办理得有始有终,还必须注意对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工作。将用于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纤维制品(含半成品)、包装物等没收回来以后,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所在质监局领导审批。并作出如下处理:(一)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二)有使用价值但无法拍卖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作为捐赠物品交慈善机构等有关单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三)属于有再生利用价值但禁止流通,或者有使用价值但限制流通的,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时,应当严格审查竞买人资格并限制使用条件,防止物品违法流通;无法拍卖的,可以将涉案物品交有经营权的单位进行收购。(四)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经禁止使用,或者已经失去利用价值、回收价值的纤维制品,应当予以销毁;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纤维制品,办案机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分管办案的局领导审批后执行,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公平交易、监察机构对销毁物品进行现场监督。销毁时,办案机构应当制作《物品处理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组织人、执行人、监督人、见证人,经在场人员签章后,连同销毁现场照片一并存入案件档案。
(作者单位:哈密地区纤维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