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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问答

2016-06-30辽信

共产党员·上 2016年5期
关键词:本法抚养费生育

辽信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何时修订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1982年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我国大陆总人口1970年为8.3亿,1981年达10.01亿,年均自然增长率高达20‰。为应对人口过快增长给国家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满足城乡群众对节育的现实需求,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立为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是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人口自然增长率从1971年的23.3‰下降到2014年的5.21‰。二是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等会比目前低20%以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可能达到今天的水平。三是创造了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人口红利期”,为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四是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人口生育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解读:要充分认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长期性。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容量有限、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能源资源需求还将持续增长。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新形势新使命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目前,我国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大;群众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养老抚幼功能弱化;人口红利减弱,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国际竞争优势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变化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是对过去工作的否定,而是对计划生育的坚持和完善。

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意愿,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二是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据预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到2050年可增加约3000万劳动力,劳动力年龄结构有所改善。三是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将降低人口抚养比,提高潜在经济增长率,稳定经济增长预期。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机成熟、条件具备。一是从劳动年龄人口变动看,今后三四十年内,我国劳动力总量都将比较充裕。我国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2013年达到峰值10.06亿,2015年为10亿,到2050年还有8.27亿。二是从社会抚养负担变动看,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人口红利期。2014年,我国人口总抚养比为36.2%,“十三五”时期虽有所升高,但幅度不大,预计到2030年抚养比仍低于50%。三是从育龄妇女变动看,有利于平缓出生人口波动。2011年我国育龄妇女数量达到峰值3.8亿,预计2020年减少到3.3亿。

问:政策外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解读:依法依规处理政策外生育行为。对政策外多孩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对政策实施前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对尚未处理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但尚未征收到位的,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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