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2016-06-30
法规
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
财办会[2016]16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来,特别是经1993年修正和1999年修订后,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会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为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和征集社会各方面对修订《会计法》的意见和建议,我部决定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人员
本次问卷调查面向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教育和科研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欢迎广大社会人员参与。
二、参与方式及时间
本次问卷调查活动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自2016年5月5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其中,PC端可访问“会计汇”问卷调查网站(http://diaocha.360kjh.com/)参与活动;移动终端可通过微信扫描“《会计法》问卷调查二维码”(见附件)进入问卷系统参与活动。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问卷调查活动,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及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和发动本地区或本部门人员广泛参加,并通过组织参加活动,广泛宣传《会计法》,推动会计法治建设。
(二)参与活动的人员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认真客观作答。
(三)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完成问卷调查,可折算为取得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2学分。
(四)为方便会计从业人员确认继续教育学分,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应在问卷调查活动开始后,向财政部会计司申请账号,登录问卷调查管理平台查询或下载数据,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问卷调查活动数据在系统平台保留时间为1年(截至2017年6月25日)。
财政部会计司联系人:李静 宋君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68552552
技术支持:北京泽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963-1366(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会计法》问卷调查二维码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出台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做好PPP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稳妥有序推进PPP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引导各界树立正确的理念认识,制订切合实际的工作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预期,积极稳妥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切实推动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能的政策,要联合发文;对于仅涉及本部门的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
三、扎实做好PPP项目前期工作
要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确保合理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决策后,选择条件成熟、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依法选择社会资本方,加快前期工作。
四、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
各地要通过合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运营年限,确保政府补贴适度,防范中长期财政风险。要通过适当的资源配置、合适的融资模式等,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挖掘PPP项目后续运营的商业价值,鼓励社会资本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收益。要建立动态可调整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条件、环境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防范政府过度让利。
五、着力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
各地要与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积极做好项目对接,推动中央和地方联动,优化PPP项目融资环境,降低融资成本。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六、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对PPP项目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项目合同审核与管理,加强成本监督审查。要杜绝固定回报和变相融资安排,在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实现激励相容。
七、加强PPP项目信息公开
要实现项目信息的及时发布与投资需求的有效对接,推动市场信息对称和充分公平竞争。要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16年5月28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5月29日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标 题 发文日期 文 号1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1月18日 国税发[1994]015号2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8日 国税发[1994]031号3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年4月6日 国税发〔1995〕065号4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暂行办法 1995年4月28日 国税发〔1995〕077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标 题 发文日期 文 号 废止条款1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2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18日 国税发〔1995〕171号 废止第十一条3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22日 国税发〔1996〕127号 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4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8月29日 国税发〔1996〕148号 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 国税发〔1997〕147号 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6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12日 国税发〔1998〕126号 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