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成人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研究
2016-06-29张云平
张云平
【摘要】案例教学在成人法学教育中有重要的作用,但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实施中可谓是优缺点并存,如案例教学对法学学科结构、法学理论的完整性、成文法的系统性等均有不良影响,分析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实际问题提出完善与改进对策。
【关键词】案例教学;讲授式教学;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G7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794(2016)06008604
一、案例教学在成人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为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戴尔所创,它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法学院协会著名的会员法学院进行系统性和评判性分析而采用的标准化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通常不进行枯燥的法学理论教学,取而代之的是丰富而灵活的教学案例。教师通常在课前选取恰当的案例,并针对案例重点提出问题,给学生指定相应范围的参考文献阅读;学生通过阅读教师指定的文献、期刊,或自主搜集相关资料,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初步形成自己的见解,同时也可以进行发散思维,针对教学案例从其他角度提出更多的问题,但要注意切不可钻牛角尖或者脱离教学主题。总体来说,课前准备是双方面的,教师要选取合适的案例并布置作业,做好被学生提问的准备,学生则要保质保量完成阅读量。如果学生的准备工作没做好,教师上课时就会孤掌难鸣,不能与学生形成有效的互动,会影响整个案例教学的效果。[2]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是课堂讨论和发言总结。课堂上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分组,每组在规定时间内讨论各自的观点,最后的答案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讨论时间结束后,每组可以选派学生代表进行发言,持不同意见的学生也可以说明自己观点。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始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的角色是一个主导者,主要任务是引导和启发学生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思考。[3]课堂案例教学结束后,老师还要进行汇总,对本次教学中好的地方继续发扬,不好的地方下次予以改进,同时这也是丰富案例库的好机会。
纵观案例教学在成人法学教育中的实施情况,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1案例教学可以增强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正如前文所说,案例教学不仅要求教师进行大量的课前准备工作,学生也需要阅读大量的资料,并进行整理汇总,得出自己的结论,否则在课堂上就不能很好地参与到师生互动中。这就要求学生对知识的获得更有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完成教师布置的阅读作业,主动探索相关问题的答案,也可以针对教师给出的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发散性地思考其他问题。不同于以往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中学生才是主体,教师只是负责有意识地引导学生们的思考方向,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汇总学生的观点,让学生换位思考,从一方当事人或者律师、法官的角度来思考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一样的结论。从而养成学生自主搜集资料、举一反三的学习能力,培养学生主动探究问题的良好习惯。
2案例教学可以浅入深出地增强学生对枯燥理论知识的理解
众所周知,传统的法学理论讲授式教学很多时候是单调乏味的,很多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对于没有任何法律实务经验的学生来说都难以理解透彻,这时候,如果教师可以适时地采取案例教学,就会更加直观地让学生体会到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所要表达的真实内涵。通过一个经典的、真实的、具有启发性的案例的引导,使课堂变得生动,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激发学生内心对知识的渴求,又可以透过案例进行法学教育,把抽象的法律知识转变成具体可知的生动的案例,让学生在阅读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学会活学活用,同时还会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3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口才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引导学生思考,由学生来负责阐述案例中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表明自己观点,案例教学赋予学生更大范围自由发挥和更多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这种宽松的条件就需要学生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完整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且为其他人所知晓。同时,在课堂分组讨论的核心环节中,学生需要与同组其他同学一起分享自己的观点,每个人都要阐述自己的观点,当然就可能存在不同观点之间的表述、接受和磨合,在这个讨论的过程中,就会加强学生与人沟通的能力,也会逐步提升学生的口才和表达能力。这些为学生以后从事相关的法律职业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案例教学可以弥补学生实践经验的不足
在我国现存的高校法学教育体系下,应对司法考试的教学模式占了很大的比重。本科毕业生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进入社会从事律师等相关的法律工作,成为专业的法律执业人员。这对于没有法律实践的学生而言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高校法学教育中适当加入案例教学,在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发其好奇心的基础上,也可以与法律实践接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本科生在法律实践方面的欠缺。然而案例教学并不能替代法律实践而存在。案例教学仍然是书面式的教学,仍然是象牙塔里的实践,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社会,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层出不穷的纠纷,难以固定的立法、修法以及适用法律等,象牙塔里的学生,在案例教学的课堂上,只是身在情景再现中。[4]学生并不能因在学校时接受了案例教学而避免实习。接受案例教学只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生初出校园进入社会、成为法律执业者时的不适。案例教学更加注重培养的是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举一反三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的能力,而非具体的实践经验。
二、案例教学在成人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1案例教学冲击了法学学科结构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各门学科的成文法都有各自完整的学科体系,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讲授课程中,教师通常都是按照该学科的法学学科结构循序渐进地进行教学,这一教学方式虽然略显枯燥,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法学学科结构的完整性。案例教学并不拘于法学学科结构的限制,而是教师提出案例,让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大量的期刊文献,从案例中总结得出法律知识,而非按部就班地按照学科结构进行系统学习。学生能够通过案例获取哪些法学理论知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这样一来,完全采取案例教学就会抛弃了法学学科的结构,会使学生不能从整体上对学科结构有系统的把握,将会影响其后续的法学理论学习乃至最终的职业生涯。
2案例易喧宾夺主,淡化法学理论系统性与完整性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础。案例的选取并不是随意的。案例所依据或反映的理论背景和思维逻辑是教学过程切入和案例材料组织的关键,因而要对此进行清晰的说明,使教学过程具备应有的理论价值和意义。[5]案例选取的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第一,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教师运用案例的目的必须明确,应选择那些具有独特性和代表性的案例,引导学生围绕案例进行思考。[6]
第二,案例要与教学内容具有关联性。教师选取案例是为了让学生从中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为此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
第三,要选取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案例,具有客观真实性。真实的案件能够更好地激发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有些教师在课堂上,因为一时兴起或单纯为了缓解学生的学习疲劳,活跃课堂气氛,而讲述一些与教学内容没有逻辑联系的案例或小故事。虽然活跃了课堂氛围,但学生并未能从教师的案例中学到法学理论知识。最后很有可能一堂课下来,法学理论知识没记住,倒是记住了教师讲的趣味案例。这就也是一种典型的案例喧宾夺主的情况。因此,必须要明确,案例是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
3案例教学的局限性
第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更加重视法律权威性,而美国法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其主要采取的是“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在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案例教学必然会受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完整地把知识传授给学生,也符合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进行案件判决的过程。[7]
第二,案例自身的局限性会影响成文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中选取的教学案例主要是法院判决后的判决文书。然而我国的判决文书并没有英美法系的判决书书写得全面完整。并且我国的判决书并不是全部强制要求网上公开示众的,这对搜集恰当的案例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选取教学案例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长期采用案例教学,会影响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总体掌握,不能有一个全面的概括和了解。甚至有人说“那些从案例中获得法律知识的学生一般在一段时间后因过于熟悉案例以至于其分析辨别能力变得很迟钝”。[8]
第三,案例教学所需要的教学时间和教学周期更长。由于我国实行案例教学时间尚短,一方面缺乏可靠的教学经验,需要教师自己汇编案例材料并进行课堂教学设计,这样一来,教师的备课时间将远远超过传统教学时间;另一方面,学生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来适应新的案例教学,并且相对于研究生而言,本科生可能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来适应这种新的学习方法。与此同时,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是课堂讨论和课堂提问解答环节,虽然课堂氛围和学习环境很好,普遍来讲学生也会喜欢这种灵活的授课方式,但这将占用很长的课堂时间,甚至是传统教学方法的数倍。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很影响教学效率的。
第四,案例教学法并不适用于全体学生。适用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教学系统。案例教学作为一种特殊的教学活动方式,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需要有一个角色转换和重新定位的过程,这是实现案例教学过程的关键。[9]在案例教学中,学生的地位从被动接受转变到主动探索,这需要学生对知识有极强的求知欲望和出众的口才表达能力,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学生都具有这样的特质。
第五,案例教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学科。案例教学旨在透过案例获取对当下解决问题有用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而有的法律学科的存在并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存在,比如法制史、宪法,显然不适用案例教学。
4案例分析不够透彻
在目前我国的案例教学中存在最主要的问题是,教师讲述案例并不是为了让学生课前准备,继而在课堂上讨论、提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学习法律知识。由于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实行的时间尚短,没有形成完整的教学体系,许多教师课前并没有精心准备案例,而是在讲授式课堂上为了简单地解释法学理论知识而用的例子。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依然是教师占据主体地位,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教师举出案例后并没有给学生足够的自由思考、讨论的时间,而直接进行法律知识的分析。这种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容易脱离实际,内容既抽象又枯燥,不利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兴趣。[10]
三、案例教学的改进对策
讨论案例教学存在的局限性并不是否定其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案例教学模式改被动接受为主动思考,变自我封闭为积极开放,为个性培养和素质养成提供了有利的学习平台。[11]法学教学除了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外,也要注重培养学生分析案情,应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学,注重理论的教授与传承,教师在课堂授课时,多是长篇幅的理论渊源、理论发展等的介绍、分析和评价,使学生处于被动的填鸭地位,学生缺少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兴趣,最后往往会导致学生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相分离。这种教学方法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传授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虽然理论功底扎实,基础知识全面,研究能力强,但缺乏社会科学常识,理论不能联系实践,没有基本的法律事务技巧,很难适应工作的需要。[12]
从这一角度而言,我国还是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采用案例教学,以弥补传统教学方式的不足。为适应我国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现状,现简要地对案例教学提出如下改进对策:
1案例教学应以学科结构为主,灵活运用案例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成文法典的严谨性和逻辑性,依靠权威的司法解释对成文法典进行解释和补充,在传统的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主要负责讲授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但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灵活应用会加深学生对部分深奥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的理解,提高应用能力。案例教学在我国高校实际应用中,在注重案例灵活性的同时也不要脱离学科的基本结构,只有跟学科结构更好地结合才能在我国大陆法系的背景下,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体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2案例要为理论服务,不能喧宾夺主
现阶段的高校法学课堂上,学生听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接受法学理论知识,并打下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基础。案例教学以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采取案例教学是为了让学生从先例中总结规律,以后应用到其他案例中。大陆法系中的案例主要是用来为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案件提供实际上的解决方法,通过之前的案例,结合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判断其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教学体制和教学条件下,教学案例的存在就是为了服务于法学理论教学。
3选取的教学案例应体现成文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大陆法系国家有逻辑严谨的法律条文,有各自学科结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要更好地把案例教学应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在选取案例时就要考虑到案例所涉及到的成文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尽量选择覆盖面全、切合实际、具有实际启发意义的案例支持教学,可以更好地让学生学习完整的法学理论知识,从整体上对法学理论有一个恰当的把握,为以后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讲授式教学注重理论知识严谨性、逻辑性,但课堂往往与实际脱离,枯燥乏味,不注重实践,学生缺少学习的动力;案例教学注重灵活运用,新颖、独特、有吸引力,但缺乏系统的理论总结,学生学到的都是琐碎的知识点,不能形成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只有把讲授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相结合,才能在调动学生积极性、活跃性的基础上,使其获得全面系统而又灵活的法学理论知识。
4提高教师队伍的师资水平,完善案例教学制度
案例教学的主要环节是学生课堂讨论并表达自己的观点,教师在此主要负责引导学生的思考方向。一方面要让所有同学参与到讨论中来,不能只有少数学生参与,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案例的各个方面,不可离题万里也不可钻牛角尖。运用案例教学的教师还应善于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而我国学校大部分的教师都是出了学习的校门就进入了教学的校园,其社会法律实践经验往往很缺乏。而进入学校后又存在不同程度的教学问题需要解决,很难弥补法律实践不足的缺陷,这样的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不能够很好地由案例扩展开来,理论联系实际,最大限度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为此,高校在招聘教师时应该扩展范围,可以有针对性地招聘具有执业经验的法律工作从业人员,丰富教师队伍的组成,进一步完善案例教学制度。
5完善案例教学的评价制度
完善案例教学制度,要及时对案例教学的运用效果进行反馈与评价,这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案例教学的魅力在于答案的非唯一性,这就要求教师在据此对学生进行评价时,要保持中立的态度,不能被自己的心情或者主观认识所左右,保证对学生的公平。同时,由于案例教学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分散性,学生很可能会想出一些和教师预想不同的答案。对此,教师应该具有一定的发散思维,不应拘泥于已有的认识中,要对学生的新的思考结论予以公正的看待,客观评价其法律思维、思考方向是否正确,有没有真正抓住案例的核心等。鼓励多于批评,也可以更好地激励学生,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激发其在下一次案例教学活动中的表现欲,使学生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中来。
总而言之,讲授式教学和案例教学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要想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培养出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就要把案例教学和讲授式教学更好地结合起来,案例教学为理论教学服务,既注重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又强调从案例中抽象出法学理论的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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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樊霄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