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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规制

2016-06-28张良

人间 2016年17期

张良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规制

张良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本文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权力来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入手,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含义和在实践中的运用,并重点针对现实工作中综合执法权力滥用的现象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反思,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权;权力规制

引言

我国自1997年开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以来,在城市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综合执法这一机关竟会变得“臭名昭著”呢?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其机关设置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来源与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此规定便是综合执法工作得以进行的法律规定,此规定创设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统一行使这一权力的行政机关便是综合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将若干个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主体行使,原有行政主体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设置与职权。我国的综合执法机关在我国行政执法体系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因实施行政处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在行政付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在行政赔偿中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综合执法机关是“有职有责有权”的主体。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权力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予以规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亦须受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制约,在“越权无效原则”中,指出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过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现状

首先,不能一概抹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取得的明显的积极效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提高了执法的质量和科学性,并且为合理配置行政部门职能,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但是在综合执法工作的进行中,反而造成了一些了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现象的频繁发生;第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其他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发生权力冲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常会越权行使其他城市管理部门的权力;第三,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权力的行使有很大的自由发挥余地,因此难免出现行政失当情况。

三、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出现权力滥用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由于城市管理事务的复杂性,而且我国并没有丰富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实践,故法律难以对城市管理作出及时的、全面的、明确的规定。其中,法律的缺失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法律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我国行政组织法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合理,以及对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设置与不同机关之间权力分配还是不太合理。

(二)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不科学。不科学的执法方式不能使行政相对人心服口服,甚至暴力、违法的执法方式可能直接引起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冲突,加剧了执法难度。在实践中,由于暴力执法、不文明执法的盛行,人民积怨甚深,严重影响了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又加深了行政救济和国家赔偿的负担。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在赋予执法机构大范围职权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在许多暴力执法致人损害案件中,缺少相关的监督机制是造成执法者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

四、规制综合执法权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的立法。重中之重便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完善的立法,要将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以及不符合推行综合执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使综合执法工作能走出当前法律地位及执法执法依据不明,职责权限不清,执法程序缺失,执法监督缺位的困境。

(二)加强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的素质。必须严格执法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在综合执法队伍中要有相当执法经验的执法人员担任骨干,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一些思想可靠、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来充实执法队伍。此外,还需要通过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包括执法为民的意识与科学执法的能力。

(三)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体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律法规授予执法人员综合执法权以后必须建立完善可行的监督体制:第一,从制度层面上,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执法人员责任制度,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标准,制定完善的过错追究制度;第二,从救济层面上看,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积极迅速地处理相对人的复议请求、诉讼请求;最后,要完善各方面的监督,包括人大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公民的个人监督等。

结语

综合执法工作本身需要很长的自我完善的时间,因此要需要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持续总结和深化改革,不能仅因为出现问题而全盘否定它。笔者对综合执法权的良好行使是充满信心的,因此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希望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在综合执法工作的难题,使综合执法权能充分合理地发挥其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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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邢益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机构的法理解析[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61-64.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95-01

作者简介:张良(1990-),男,汉族,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学生,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