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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分析

2016-06-28徐冬丽

人间 2016年17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

徐冬丽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分析

徐冬丽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本文首先从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司法会计鉴定之所以能为诉讼提供专业帮助的科学依据,并且分析了构建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应当遵循的正义和效率的价值标准,最后说明建设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价值取向;必要性分析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一项诉讼活动。

司法鉴定最主要的功能是为诉讼提供技术服务,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读与诠释。将鉴定冠于“司法”的名号,主要指的是其对诉讼的服务功能,并不是指司法机关对鉴定权的独占。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利用鉴定为自己在诉讼中赢得有利地位的权利,为自己的诉讼提供服务,这种权利是不容剥夺的。相反,仅以“司法机关”来否定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并不恰当,必将造成诉权的不平衡。

法律虽然赋予了司法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但并没有否定当事人启动鉴定的权利。实践中,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甚至是审判后,也经常将有关的财会资料送交由鉴定权的机构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司法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区分。

所以说,司法会计鉴定的定义包含下面几项内容:首先,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其次,鉴定的目的是解决案件中的财务会计等专门性问题;第三,鉴定人员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第四,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法定的条件下都有进行鉴定的权利。

二、构建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正义。

在我国,正义的涵义是广泛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司法公开,将司法文书,司法裁判展示在公众面前,让公众监督参与,才是对司法监督,维护公正的最好方法。第二,司法公正。法官要维持中立的地位,不偏不倚,让当事人取信于司法机关。第三,司法平等,平等性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既然诉讼对一方当事人往往具有惩戒结果,因此如果不在程序中力求维护他与对方当事人对抗的权利,司法公正便很难实现。当事人更要充分参与诉讼程序,切实保障各自的意见能为法官所认识和了解,进而使法官在诉讼对立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

(二)效率。

效率是指在一个生产过程中,投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产出。在维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也必须在司法中倡导效率原则,在司法领域要充分考虑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在最大程度上为当事人所用。正义是人类一种执着的追求,具体而言是对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合理分配关系的期待,效率则是相对于各种主体行为的速度与有效性的反映与要求,二者作为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价值取向来说是相互包容、密不可分的。相对于当事人来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只有在具有可期待性的时机给予了公众本属于自己的司法结论,才能发挥它本能所具有的价值,才能平息现存的纠纷。

三、建立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必要性

(一)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建立与完善是审判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审判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司法程序公正是保护诉讼参与者的平等正当权利和保障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程序公正包括很多原则,与司法会计鉴定相关联的有中立性、公开性、充分辩论等原则。 法官在审判中的中立性,无疑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因此,在法院设置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做法是与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相违背的,“自审自鉴”的现象也受到学术界广泛的批评。所以在进行审判体制改革时,要倡导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不仅是机构设置的独立,在取证,质证过程中也要维持其独立性。因此,需要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二)司法会计鉴定制度改革是保证“科学证据”需要。

作为证据,鉴定结论的功能关键在于是否能客观真实地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是科学性。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宗旨所在。在不与审判制度精神和证据制度相抵触的前提下,在维护鉴定结论证据的最重要的属性“科学性”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对影响鉴定结论的诸多要素,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鉴定方法等进行规范,赋予鉴定结论更优良的证据能力。目前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混乱、鉴定人员的良莠不齐,都是影响鉴定结论质量的现实原因。在科学证据时代,司法鉴定是发挥证据证明价值的重要手段,可靠的鉴定结论在案件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学证据”如何“科学”地运用,无疑对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建立是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建设、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日益频繁,司法鉴定的改革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在面临法律争议时,往往原被告方站在自己的立场,对彼此的主张持坚决否定的态度,比如,反映在受害方的伤残程度上,恐怕也是各执一词,争锋相对,即使双方有互相协商的态度,但也是没有可以坚持的立场,没有一个互相认同的值得信赖的具有权威性的司法结论,这所以,司法鉴定结论就发挥了它本身所具有的作用,它可以指导双方站在合理公正的角度来评判问题,同时在面临司法裁判时,双方对结果也更加认同,符合了内心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

参考文献:

[1]邱宁波:《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2004年

[2]谭世贵、饶晓红:《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基本架构》,载《诉讼法论丛》第 6 卷,法律出版社2001版

[3]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在《法律科学》,1993 年第 6 期。

[4]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335页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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