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百度“竞业排名”滥用市场地位的问题分析

2016-06-28周天娇

人间 2016年17期

周天娇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百度“竞业排名”滥用市场地位的问题分析

周天娇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从反垄断的法角度讲,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是否构成垄断的重要因素。但由于互联网企业自身的特点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能否认定为滥用市场地位是最主要讨论的问题。本文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学者论述,着眼于我国实际情况讨论了百度的相关市场和其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最后深入讨论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是否属于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提出了相关市场的保障,更需要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推动前进。

关键词:竞业排名;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地位

近日随着魏则西案的发生,人们又一次将百度的“竞价排名”问题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百度是否真正尽到了其经营者的责任,其人为调整搜索顺序这一行为是否可以让我们认为其属于滥用市场竞争地位的行为。对于相关市场我们应该如何界定,本文将通过这一案例入手深入讨论百度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每一种竞争行为都需要有一个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即界定相关市场是我们讨论竞争问题的起点。然而由于互联网产业自身的复杂性特点这给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而目前我国最为主流的有以下两种观点,即一种认为相关市场为广告市场另一种则是以搜索引擎服务市场。

(一)以广告市场为界定分析。

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主要是指人为改变原有的通过点击率和好评率排名的顺序,设定成根据商家想要呈现的信息排列顺序。通常将一些不知名的搜索结果排在前列使其让更多的人们知悉,这一做法与广告的性质有所类似。这一行为是目前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进行营利的主要方式。从本案看百度为魏则西提供其所需要寻找的搜索信息人为将北京武警某医院置于搜索网面的前面,这一行为对北京武警某医院起到了宣传的效果。如果我们牵强的认为“竞业排名”属于广告,纵观整个广告市场百度推广这一广告性质的活动在全部广告产业来说并没有占据绝对份额,也并没有起到支配作用。面对样式不同的广告类型,百度的竞业推广在市场中所占份额微乎其微。更何况近来调查指出将百度推广划为广告市场有很多不妥之处。

(二)以搜索引擎为服务的市场界定分析。

从以往关于此类互联网企业的分析来看,更多实例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来界定百度的竞业排名活动。因为很多人在搜索引擎的帮助获得他们所需求的大量的信息,用户应通过自己的理性思维分析有所需要的有用信息。这一点是区别于电子邮件或者新闻报道等具有针对性或权威性等互联网服务。搜索引擎应该在整个互联网服务企业中分离出来,占据独立性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的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我们就应该推定其具有支配地位。一个人经营者在其相关经营市场占据二分之一的地位,两个经营者合计占据三分之二,或者三个经营者合计占据四分之三的我们就认为其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如果按照这种比例来看,目前百度在中国消费搜索引擎的市场占据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比例。这一比例早已超过二分之一的限度。所以如果百度以这种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界定,那么他的支配地位就显而易见了。所以这样的相关市场界定也将更利于分析百度的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如果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分析竞争关系的起点,那么考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也必将成为分析竞争关系中逻辑中不可缺少的条件。反垄断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有着详细的条文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七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什么样的形式属于存在市场支配地位。即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是否控制销售市场与采购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是否具有控制市场,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大小还有其他经营者对于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 “百度一下”似乎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于搜索的定义,很多人早已将百度与搜索画为等号。虽然随着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很多新型搜索引擎也顺应而生,但是似乎并没有动摇百度的地位。百度利用技术刻意重新排列信息的顺序,这一技术性对于消费者而言无法轻易攻破。其专业性也无法使一般用户知道其如何避免,而百度专业与丰富的数据资源又使其在同行业竞争中拥有优势地位给一些小企业进入相关市场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三、滥用市场地位

滥用市场地位,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国家都是被控制的。这种控制不是为了抑制企业的支配地位,而是为了抑制企业滥用的行为。什么是滥用行为,我们可以这么界定即在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主体使用了正常经营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并对自由竞争造成了损害。根据调查显示,只有在前面的网页才能真正认为其具有的真实价值,也意味着其真正存在。根据调查指出平均网页的浏览量为人均我1.7页,最多查阅量也在10页左右。那么信息的排列先后对于消费者起着重要的作用。百度公司强行将想要推广的广告放在前列对于消费者的有一定的强行交易行为似乎具有滥用嫌疑。尤其对于关乎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项更应该尽到网络服务者的监管义务。不应该规避责任,尽到应有的企业功德,抑制不良事件发生。

四、结语

百度是否应该承担滥用市场竞争地位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去分析讨论的。本文我从最基本的法律条文入手讨论是否百度的竞业排名行为构成反垄断所应规制的对象。如果互联网缺少搜索引擎那么互联网将缺失了其本身的意义。但互联网经营者如果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滥用,控制互联网市场那么会更加可怕。百度对于所有类别的信息都进行“竞业排名”是利用自身支配者地位进行滥用,这是违反《反垄断法》要求的商业道德性。滥用市场地位的有效解决才有利于建立更和谐的市场环境。这更加要求保障相关市场的有序性,司法工作者和司法机关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于馨淼.搜索引擎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J].中国法学.2012,(3).

[2]杨文明.论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非结构因素[J].河北法学.2014,(12).

周天娇(1992-),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15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刘晓强(1970-),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庭长。

孙卓(1981-),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中图分类号:G4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89-01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