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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案例分析

2016-06-28商柳祎曼

人间 2016年17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公正程序

商柳祎曼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呼格吉勒图案案例分析

商柳祎曼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摘要: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发生引起全国关注,再审程序启动困难重重,从案发到翻案长达18年。立足于个案分析的方法,从刑事法学的角度来看,该案折射出了相关立法、司法的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程序;公正;刑事司法

一、案情概况

1996年4月9日晚,内蒙古呼和浩特毛纺厂女厕内一名女子被掐死,随及被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在上厕所时发现,并叫上其同事闫峰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四九女尸案)。然而报案之后呼格吉勒图却被认定为凶手。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作出呼格吉勒图有罪判决。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证据不足等提出上诉。同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核准死刑。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年仅18岁。

然而,2005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承认他曾在1996年4月的一天,于毛纺厂公厕内杀害了一名女性,甚至说出了许多作案细节。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罪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二、呼格案的刑事法学分析

最终的审判结果虽然还给了呼格吉勒图清白,但是18岁的青葱少年在他风华正茂时却因自己的好心而断送了自己的性命。他到死都不会明白,为什么好心人是这样的结果?即使国家给了他清白,但是却迟到了18年。这种迟来的正义,让我们不禁后怕。因为死刑不同于有期徒刑、死缓,只要人还在,就有证明清白的一天,而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如果人都已经不在了,任何挽救的途径都没有了。

整整18年,即使国家给了呼格吉勒图父母赔偿金,但是失去孩子的痛苦,这样的精神伤害又岂是金钱就可以抚平的。而且在这十八年间要受到多少旁人的指指点点,这期间的上访之路又岂是大部分父母所能承受的......如此冤案带给他家人的伤害是无法计量的。

如今结果尘埃落定,我们不禁要反思。是什么造成了如此冤案?

首先,我们要看到当时的背景,那时正值全国严打期间,处理案件讲求的是快而重。呼格吉勒图从被抓到执行死刑,仅仅只用了61天!难以想象61天就可以判处一个人死刑,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思议的。笔者不禁在想,呼格吉勒图案有幸得到再审,那还有多少冤案没有浮出水面?严打期间造成的冤案错案,我想不可能只有呼格吉勒图一案吧。可见严打期间的法制是变形的,以如此之快的速度结案让每个拥有合法权利的公民都感到恐慌,那不仅仅只是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让我们对当代法制产生了质疑。第二,严打还讲求重型,即在法定刑之上加重刑罚(流氓罪也可判处死刑)。这是极其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在今天我们追求的是“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我很庆幸,严打的政策能被如今的宽严相济政策所替代。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后,刑事司法理念焕然一新,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得到充分运用。

其次,办案人员不尊重基本人权,主观臆断,急功近利。当地媒体刊发的《“四九”女尸案侦破记》记录了警方侦破此案的过程。通过报道可以看出,办案人员紧靠以往经验和主观猜想就妄下结论,并且为了尽快破案而将被告屈打成招,最终因为案件侦破,办案人员因此得到大力提携与嘉奖。为了自己功成名就,而将一个少年送上绝路,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制度。

再次,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严重依赖“口供”,且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侦查人员不深入研究现场,而是从报案人,犯罪嫌疑人入手,并且以口供作为主要依据,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侦查人员甚至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据呼格吉勒图的同事闫峰说道,那一晚,他听到隔壁传来桌椅的碰撞声音和呼格吉勒图的叫喊声,他猜到呼格吉勒图很有可能被打了。据知情人士透漏,市检察院讯问呼格吉勒图时,他曾表示:“公安局非要我按照他们的话说,否则不让我解手......而且说那女的没有死,说了就可以立马放我回家......”[1]根据呼格吉勒图的供词可以看到,办案人员为了让呼格吉勒图承认自己有罪,以变相肉刑的方法来取证,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询问的规定。办案人员无视法律的存在,严重违反程序正义,是对公正司法的一种践踏。

关于证据。第一,呼格吉勒图犯罪手段与尸检报告不符。第二,血型鉴定结论不一致。呼格吉勒图左手指甲缝内附着物检测出O型血,与被害人血型一致,但呼格吉勒图本人为A型血。血型鉴定结论具有排他性显然不能判定呼格吉勒图有罪。第三,呼格吉勒图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并不吻合。比如,其供述杨某系长发、直发,而尸检报告证实为短发、卷发等等。[2]这仅仅只是举出其中的某些证据,还有很多证据不符合。在今天审判这种疑点丛丛的案件,绝对不可能做出死刑判决的。

三、对呼格案的反思

我国的冤案平反机制启动困难。从2005年赵志红主动坦白到2014年启动再审程序,这中间时隔九年,九年期间呼格吉勒图父母不断上访,却迟迟得不到回复。是什么让再审程序的启动如此困难?而且冤案平反大多都是依靠真凶主动投案以及不见的死者奇妙的回来了等等,比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如此。从2006年开始,呼格吉勒图父母开始了上访之路。笔者想呼格吉勒图父母的上访之路一定不顺利,本来以为“真凶”出现会给儿子一个交代,但是却又经历了九年之久。据媒体报道,他们到北京上访,遭到拒绝又被遣送回来。后来,再想去北京上访时,最高检察院出了一条规定:没有当地检察机关起诉书,不予接待。而当地检查系统不肯把起诉状给他们。[4]这就造成了百姓诉求渠道阻塞,信访制度形同虚设了。

虽然呼 格吉勒图案最终水落石出,但是它折射出我国司法制度各方面的不完善。不知道还有多少个“呼格吉勒图案”没有浮出水面,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完善法制系统,不仅要重实体,还要重视程序公正。对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要严格处置,杜绝发生。

参考文献:

[1]参见 苏晓明 《呼格吉勒图冤案18年再审路》 世相/案情

[2]参见 徐腾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的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J]法制与社会 2015.1(下)

[3]参见 卢建平 《呼格吉勒图案的历史反思》[J]中国法律评论 2015.3

[4]参见 潘采夫 《呼格吉勒图冤案背后的“第二十二条军规”》[J]杂文选刊 2015.5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09-01

作者简介:商柳祎曼,女,1994年4月生,汉族,湖北人,上海政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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