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义论重建经济学的伦理维度
2016-06-25张德政
张德政
摘要:从1987年出版的《伦理学与经济学》到2009年出版的《正义的理念》,印度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的伦理经济思想的发展呈现为一个不断丰富和系统化的过程。通过阐述伦理学方法与工程学方法在经济思想史上的传统地位,森重申了伦理学与经济学的互动关系。以此为基础,森建立了一个以“非正义”为核心概念的正义论。在对契约论的先验制度主义特征展开批判之后,森选择以个人的“实质自由”作为评估非正义的信息焦点。森的伦理经济思想为伦理经济学主题的界定做出了贡献。
关键词:阿马蒂亚·森;伦理经济学;正义论;非正义;契约论;先验制度主义;实质自由;可行能力
中图分类号:F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3-0030-06
印度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以其伦理经济思想在1998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当年的颁奖公告指出,“森在经济科学的中心领域做出了一系列可贵的贡献,开拓了供后世好几代研究者进行研究的新领域。而且,通过结合经济学和哲学的工具,森在重大经济学问题讨论中重建了伦理维度。”①纵观森的研究历程,从1987年出版的《伦理学与经济学》到2009年出版的《正义的理念》,森的伦理经济思想的核心理念是一以贯之的,其理论内容呈现为一个不断丰富和系统化的过程,这两部代表作的题目就已经界定了森本人的研究主题,即以正义论重建经济学的伦理维度。
一、重申伦理学与经济学的互动关系
自20世纪30年代罗宾斯等人将伦理学因素从经济学领域中扫地出门②之后,西方主流经济学界长期以来对伦理学是不屑一顾的。为了完成理论上的拨乱反正,重建经济学的伦理之维,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中着力厘清了伦理学方法与工程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有地位。森指出,回顾整个经济思想史,在经济学诞生之初,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其实是十分紧密的。森强调,我们必须识别出经济学的两个不同根源:伦理学方法(ethical approach)与工程学方法(engineeringapproach)。
森认为,对于经济学研究来说,有两个伦理学的问题是不能逃避的:(1)一个人应该怎样生活?(2)从社会的角度看,究竟什么是对个人有益的东西?在森看来,经济学对人行为动机的研究与前一个问题密切相关,森称之为“伦理相关的动机观”。经济学对社会成就的判断与后一个问题密切相关,森称之为“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如果丧失了伦理相关的动机观,经济学就会陷入利己主义的狭隘动机假设中。如果丧失了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经济学对社会成就的考量就会陷入到帕累托效率的狭隘标准之中。与现代主流经济学排斥伦理学方法不同,在经济学诞生之初,亚当·斯密、约翰·穆勒、马克思和埃奇沃斯等一大批经济学家都考虑到了“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
至于工程学方法,森指出其特点是,不讨论诸如“一个人应该怎样生活”等涉及人类深层次的生活目标的问题,而只关心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技术问题。在工程学方法中,人们的目标一般通过简单的描述而被直接设定,然后关键的问题就是去寻找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优解。其典型代表有:威廉·配第、魁奈、大卫·李嘉图以及瓦尔拉斯等人。
森认为,在现代经济学中,工程学方法已经充斥经济学的各个领域,而伦理学方法的重要性却被严重淡化。排斥伦理学的考量是现代经济学陷入理论上贫困化的多种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将伦理学方法重新和工程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扭转经济学理论的贫困化趋势。“我并不认为,没有伦理考虑的方法就必定使经济学失效。但是,我想说明的是,经济学,正如它已经表现出的那样,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③森力图恢复经济学的伦理学方法的传统,但他并不否认现代经济学正在大量使用的工程学方法,而是要在继承其方法和成就的基础上,充实现代经济学研究。
二、建立以“非正义”为核心概念的正义论
在《伦理学与经济学》的结尾处,森坦陈,重建经济学的伦理之维是一件颇有难度的事情,“因为它们涉及到一些根深蒂固的含糊性和与生俱来的复杂性。但是,经济学是否应该与伦理学有更多的联系,却不能根据这些事情是否容易做到而定,而要看这样做是否值得。”④建构一个容纳伦理因素的经济学理论的难度很大,以至于森在这方面耗时甚久。直到2009年,森精心雕琢的系统阐释其伦理经济思想的理论体系才通过《正义的理念》一书的出版问世。
森在《正义的理念》引言中开门见山地提出,对正义问题的思考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路线,这种路线分歧是自欧洲启蒙运动产生的,但近来却一直被人们所忽视。
第一条思想路线是“契约论”(the contractarian)。它的特点是虚拟出一国公民共同准许和接受的社会契约,依照这个假想的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各方面的制度,并将这些制度视为是绝对正义的。这种思想路线由托马斯·霍布斯开创,紧随其后的是约翰·洛克、卢梭以及康德。森认为,使用契约论方法研究正义问题的理论都具有如下两大特点:第一,先验主义(transcendentalism)。使用契约论的学者们致力于探寻一个只存在于假想中的完美正义,着力阐述这个完美正义社会的各种特征,而不对现实的并非完美的社会进行比较。第二,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使用契约论的学者们设想建构一个能够体现完美正义的制度,并假定一旦完美的正义制度建立起来,人们的行为将完全依从制度的要求。由此,契约论的方法也可以被概括为“先验制度主义”。
启蒙运动时期,对正义问题的思考还有第二条思想路线,其代表人物包括亚当·斯密、孔多塞、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边沁、马克思和约翰·穆勒。森承认这些人的理论大相径庭,他们对正义的看法也各异其趣,但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一是都致力于对现实的或可能出现的社会进行比较,呼吁消除现实世界中明显的非正义,而非先验地去构建一个完美正义的社会;二是都关注人们的实际生活方式,而这些生活方式不仅受到制度还受到人们的实际行为以及社会互动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这种注重比较和现实的方法明显与契约论相对立,森将其称之为“比较论”(the comparative)。
森指出,在当代欧美主流学界,研究正义问题的学者大多遵循契约论的方法,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约翰·罗尔斯,他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使用契约论方法提出了所谓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理论。其他学者如诺奇克、德沃金等人不同意罗尔斯的观点,继而提出了他们自己的替代性理论。但他们依然采用了契约论的方法。这些使用契约论方法的学者每个人都有各自刻画完美正义的独特理论并争吵不休。在森看来,在“究竟什么才是完美正义”问题上的各种先验争论遮蔽了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非正义的消除,并使得正义论的研究陷入僵局。
森强调,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感到难以忍受的并不是意识到这个世界还没有实现完美正义,而是意识到我们周围存在着一些明显可以纠正的非正义。历史上重大进步事件的参与者和领导者——例如那些攻占巴士底狱的巴黎市民,领导印度独立运动的甘地以及反抗种族歧视的马丁·路德·金——他们并不是在追求实现一个完美正义的社会,而是希望尽其所能地消除那些显而易见的非正义。“着眼于现实的视角更容易让人明白,消除赤裸裸的非正义比寻找完美的正义更重要……追求正义的主旨并不仅仅是努力建立或者梦想建立一个完美正义的社会或确立完美正义的社会制度,而是避免出现极度恶劣的非正义。”⑤
三、批判契约论的先验制度主义特征
基于对现实问题的关注,森主张选择比较论而非契约论的方法来建构正义论。森的这种选择具有高度的现实感染力,但理论上的依据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此,森对契约论的先验制度主义特征进行了深度的理论批判,并在批判中充分说明了采用比较论方法的合理性。
森认为,契约论的先验主义存在两个理论上的难题:可行性问题和冗余性问题。所谓可行性问题是指,即使通过公正的和开放的批判性思考,具有理性的人们依然没法就完美正义的本质达成一致性意见;所谓的冗余性问题是指,树立一个完美正义的状态对于比较各种现实方案的相对正义性来说是多余的。
关于先验主义的可行性问题,森指出罗尔斯的理论发展本身就可以说明问题。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人们订立契约前的状态称为“原初状态”,在这一状态中的人们被一层“无知之幕”所笼罩。立约的过程就是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认真查看囊括了所有类型的正义理论(其中包括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清单,继而从清单中挑选出一种他们认为最合适的,然后将其写进社会契约中。罗尔斯通过一系列的推导得出的结论是,原初状态的当事人将选择他的正义理论写入社会契约,而不选择其他类型的正义论比如功利主义的理论。
森所质疑的就是,为何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一定会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对此,罗尔斯的论证是不具有说服力的。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是通过他的“最大最小值规则”推导得出的,但这个规则为什么一定会得到“无知之幕”之下的立约者的赞同呢?能够同时满足公正性和公平性并且有别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方案还有很多,但罗尔斯并没有说明为什么不能在原初状态中采用那些方案。
面对汹涌而来的关于正义原则的唯一性的激烈争论,晚年的罗尔斯在其后期的著作中做出了重大的理论让步,他在逝世前的最后一部专著《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不得不承认,原初状态的当事人所面对的正义理论的数目是无限多的,其选择结果也是不确定的。⑥
森指出,罗尔斯的这一让步在理论上是具有深远意义的。一旦放弃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在原初状态中被立约者选择的唯一性,罗尔斯后续的正义制度的确立和立法阶段都会遭遇空前的理论不确定性。换言之,罗尔斯的这一理论让步使其早年精心构筑的正义理论被釜底抽薪而沦为空中楼阁。
再看先验主义的冗余性问题。森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先验主义方法与比较现实方法之间的关系,即二者到底是彻底决裂的还是藕断丝连的。第一个疑问是,能不能从完美正义的状态中推导出比较现实的方案?第二个疑问是,能不能通过全面的现实比较推导出完美正义的状态?对此,森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关于第一个疑问,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虽然一个完美正义的理想状态没有提供对不同的社会现实状态进行比较的功能,但我们可以丈量不同社会状态与完美正义状态之间的距离,然后对距离进行排序,这样先验主义就产生了一个作为副产品的比较论的功能。森认为,这种距离比较法貌似是合理,但实质上却是不可行的。这是因为,社会现实与理想状态的差距涉及到多种不同的因素,这样就需要对多种因素与理想状态之间的距离进行权重赋值从而进行综合评估,而这种综合多因素进行权重赋值的评价工作实质上已经进入比较论方法的范畴中。一般来说,确立一个先验主义的完美正义的理论不会研究现实比较的问题,因为他们只需要指出什么是完美正义就足够了。
关于第二个疑问,有些人可能认为,通过一系列井然有序的成对的现实比较,最终能够得出一个代表完美正义的终极标准。森认为,这要求我们的比较具有传递性并且全社会的人们最终能够得出一致的完整排序。但在现实生活中,完整排序是不可能做到的。排序不完整的原因,一是人们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二是即使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通过公正的和开放的批判性思考,具有理性的人们之间依然会存在无法消除的意见分歧。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完全的排序,但社会整体一致的完整排序依然无法得出。通过考查所有相关方的完整排序,我们可以获得一个这些排序的交集,这个交集代表着各方共有的信念,但其本身是不完整的。关注完美正义的先验主义将这种不完整性视为理论上的模糊和缺陷,但关注非正义的比较论则会欣然接受这种不完整性。森强调,这一点恰恰是比较论方法在实践上的重大意义所在。例如,通过公正的和开放的批判性思考,在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表明他们反对奴隶制的非正义之后,我们就可以马上采取行动去消除奴隶制,而不需要等到对社会上的所有现象都按照完美正义的标准进行完整排序之后再采取行动。
至于契约论的制度主义特征,森也进行了深入的批判。森强调,比较论关注的是人们实际的生活方式,这些生活方式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但同时也受到非制度因素如人的实际行为及其社会互动的影响。与之相反,契约论的制度主义特征则表现为只关注“正义制度”,并假定一旦制度建立起来,人们的行为将完全从属于制度。由于只关注“正义制度”,契约论的制度主义特征往往会演变为只顾建立制度而无视制度后果的制度原教旨主义。对于制度原教旨主义者来说,建立正义的制度就是正义的全部内容,制度本身就是价值。森强调,无论制度主义者口中的制度是多么美好,如果对实际发生的事情始终无动于衷,那么这种理论也是不可靠的。因此,与制度主义方法不同,森所主张的比较论关注的是人们实际的社会状态,或者用森本人的术语来说,就是人们的“实质自由”(substantive freedoms)。森认为,对制度正义与否的评价应该通过考察人们的实质自由来确定。
四、以“实质自由”作为评估非正义的信息焦点
消除非正义的前提是评估社会上到底有哪些现象属于人们难以忍受的非正义。由于现实社会具有无限多的复杂特征,任何一种正义理论都不可能考虑全部的社会特征,而只能够“抓取”一些自认为关键性的社会特征来作为评估的信息来源,用森的话来说,这些被抓取的信息来源就是“信息焦点”(informational focus)或“信息基础”(information basis)。
不同的正义理论具有不同的“信息焦点”。“信息焦点”的重要性在于那些没有进入“信息焦点”的社会特征属于被“剔除”的信息,被剔除的信息不能对评价性判断有任何直接影响。森提出“信息焦点”的概念,矛头直指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之上的福利经济学。
森认为,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重要分支——福利经济学中,评估非正义的“信息焦点”是“效用”(utility),即个人对自己的欲望所感受到的满足程度(在实际经济分析中还往往被偷换为个人收入或GDP)。效用概念的提出源于以边沁和约翰·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哲学,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就是追求最大化社会总效用。效用概念后从哲学进入福利经济学,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历经旧福利经济学和新福利经济学两个阶段,但一直是福利经济学的信息焦点。
在旧福利经济学阶段,庇古以基数效用论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为依据,提出了同一单位的财富对穷人产生的效用远远大于富人的论点。依据功利主义的最大化社会总效用的原则,庇古进而得出了劫富济贫式的财富再分配能够增进全社会经济福利的结论。
在新福利经济学阶段,罗宾斯依据逻辑实证主义提出,一个人幸福不幸福的衡量尺度只在自身,因而人际间的效用是不可比的,从而比较穷人和富人之间效用的做法在根本上是错误的。希克斯在《价值与资本》一书中则通过改良埃奇沃斯和帕累托的原始理论,提出了序数效用论和帕累托最优原则,以此来替换庇古的基数效用论以及财富再分配原则。
然而经济学家们很快发现,帕累托标准存在不能对所有社会状态进行排序的缺陷。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经济学家转向了社会福利函数的研究。但研究的最终结果却在1951年发现了“阿罗不可能定理”,即:在满足新福利经济学最基本的五项假设(偏好的无限制定义域、非独裁、弱帕累托标准、无关偏好变化的独立性、偏好的传递性)的前提下,不可能存在有适用于所有个人偏好类型的社会福利函数。⑦
“‘不可能定理引发了福利经济学的重大危机,并成为社会、政治与经济学史上的重要标志。”⑧森认为,阿罗不可能定理不应该被视为一个理论上的最终结论,而应该被视为一个激发我们重新思考功利主义和新福利经济学的功过得失的重大契机。
依据森的分析,由于将评价个人偏好和优势的信息焦点集中在拒绝人际间效用比较的序数效用上,阿罗最终得出不可能定理的结论是毫不奇怪的。阿罗不可能定理不仅并没有证明民主的不可行性,反而证明了新福利经济学的信息焦点的极端狭隘性。“以没有人际比较的福利作为社会判断的基础,其信息量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可以对一个人在某种状态下是否比另一种状态下更加幸福进行讨论,却被告知不能将一个人的幸福与另一个人的幸福作比较。”⑨
森还认为,即使退回到旧福利经济学的人际间效用比较,也依然会产生各种不可能定理,比如他本人就提出了一个“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定理”⑩,这一不可能定理实际上揭示的是新福利经济学所坚持的帕累托效率原则甚至连人们最低限度的自由都保障不了。由于森的这一不可能定理即使引入人际间效用比较也无法化解,所以森论证这个定理的意图其实是要告诉大家,如果坚持只从个人效用出发来判断社会状态的功利主义立场,那么我们永远也走不出理论上的困局。
于是,森对新福利经济学的批判就延伸为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森认为,功利主义是三种理论的混合物:(1)后果主义:任何一项行动都要按其产生的后果状态来评判;(2)福利主义:后果状态的评价基础是社会总效用;(3)总和排序:社会总效用的计算方法是简单加总全社会每个人的个人效用。功利主义的一切优缺点都由这三种理论而来。
在森看来,功利主义的优点在于两点:第一,按后果来评价各种社会安排的重要性;第二,评价各种社会安排时,需要关切所涉及的人们的福利,即使我们不同意仅仅用效用来评价个人的福利。功利主义的缺点则有四点:第一,由于坚持总和排序,功利主义只关注社会总效用的最大化,而不考虑效用的平等分配问题;第二,由于坚持福利主义,功利主义忽略了权利、自由以及其他的非效用因素;第三,由于坚持福利主义,功利主义忽略了效用计算中的适应性行为和心理调节问题,即所谓的长期受压迫的群体会自动调低其欲望水平的问题;第四,由于坚持后果主义,功利主义只鼓励人们追求自己的愉悦,而免除了人们的道义责任,从而忽略了人的能动作用和社会过程的重要性。
森提出,评估社会的非正义现象的信息焦点应该是“实质自由”。所谓实质自由,就是人们有充分理由珍视的、与人们的实际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自由,其范围非常广泛。按照森的说法,“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剥夺——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基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和不受审查的发言等的自由。”{11}
在森看来,实质自由具有机会和过程两个不可还原的层面。一般说来,过程自由的评估比较简单,主要看人们的自由权利(liberties)在程序上是否得到了保证。而对机会自由的评估则比较复杂。为此,森历经数十年的探索,开创了一种评估个人机会自由的强有力的方法,即可行能力方法(capabilities approach)。
可行能力方法中有两个关键性的概念:“功能性活动”(functionings)与“可行能力”(capabilities)。功能性活动“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12}一个人所重视的单个的功能性活动是很多的,从比较基本的如免除可以避免的过早死亡和疾病,得到充足的营养,出门四处活动,到更高级的如得到幸福,获得自尊,参与政治生活等。“可行能力”概念是从“功能性活动”概念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可行能力指的是一个人行使其功能性活动的能力,其本质上是一个人可以选择的那些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动的集合,即可行能力集(capability set)。换言之,一个人的总体功能性活动反映了他实际达到的成就,而可行能力则反映了他有实质能力去做的事的范围和选择不同生活方式的机会自由。
可行能力关注的是人类实际的生活机会本身,这与那些关注人类生活手段的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主流经济学中,往往采用财富或收入来衡量个人的优势,森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好方法。试想,一个万贯家财却因为某种疾病不得不整日躺在病床上的富翁,相比一个收入一般却健康地过日子的小市民,两者的生活质量靠收入来衡量是可靠的吗?森强调我们需要注意这样一种“丰裕中的贫困”的事实:住在美国中心城区的非裔美国人,虽然收入比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人高,然而却由于各种社会排斥和歧视导致前者的人均预期寿命远远低于后者。
森强调,建基于理性之上的实质自由包含了人们有理由珍视的实际生活中的多种多样的自由,其内容是开放的而非固定的或一元化的,因此其信息焦点是非常丰富的。
以“实质自由”作为评估非正义的信息焦点,就能够得出这样的认识:那些严重剥夺个人的实质自由的现象是非正义的,是亟待消除的。在《正义的理念》中,森认为“饥饿、贫穷、文盲、酷刑、种族歧视、性别不平等、随意囚禁和缺乏基本的医疗卫生等”{13}都是对人的实质自由的严重剥夺,都属于非正义的范畴。因此,在经济政策上,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将财政支出的重心投到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公共安全、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产品上。经济发展的落脚点在于扩展公民的实质自由,GDP的增长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依照某些人的说法,阿罗不可能定理是福利经济学的“讣告”{14},那么在这之后森提出的实质自由与可行能力理论就不再属于福利经济学的范畴了。不过森本人反对这样的说法,他认为自己的上述工作仍然是在推进福利经济学的研究。国内也有学者认为,森的研究其实仍然在福利经济学的范畴之内,只不过是代表了“福利经济学中非福利主义的兴起”{15}。然而,“非福利主义的福利经济学”难道不是一个语义上的悖论吗?一个不以福利(效用)为信息焦点的理论怎么能够还被称为福利经济学呢?当森把“非正义”“实质自由”“可行能力”等一系列的概念引入经济学之后,他的这些研究恐怕已经不能再称之为“福利经济学”,而应该恰当地称之为“伦理经济学”。毫无疑问,森的伦理经济思想已经为伦理经济学主题的界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注释:
①The Royal Swedish Academy of Sciences,“About the Prize in Economic Sciences 1998:Press Release”,1998-10-14,http://www.nobelprize.org/nobel_prizes/economic-sciences/laureates/1998/press.html.
②1932年,罗宾斯出版了《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一书。在这本书的结尾部分,坚持只有实证经济学才是科学的罗宾斯主张将伦理学彻底逐出经济学的领域。参见莱昂内尔·罗宾斯:《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朱泱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20-121页。
③④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5页,第89页。
⑤Amartya Sen:《The Idea of Justice》:Penguin Books,2009,pp.21.
⑥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页。
⑦肯尼斯·阿罗:《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丁建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0-114页。
⑧⑨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1页,第260页。
⑩{14}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风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61页,第77-78页。
{11}Amartya Sen,Development as Freedom,New York:Alfred A.Knopf,1999,pp.36.
{12}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2页。
{13}Amartya Sen,The Idea of Justice,London:Penguin Books,2009,pp.96.
{15}姚明霞:《福利经济学中非福利主义的兴起》,载《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8期。
责任编辑、校对:李金霞
Abstract: From on Ethics and Economics published in 1978 to The Idea of Justice in 2009,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ous Indian economist Amartya Sen's ethical economic thoughts seem to be a constantly enriching and systematizing process. He restates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thics and economics by elaborating traditional status of the method of ethics and engineering in aspects of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inking. And on the basis of that, Sen established an idea of justice which regards 'injustice' as its core concept. After criticizing the 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tract theory , Sen focuses on "real freedom " as to the evaluation of injustice. Sen's ethical economic thoughts contribute a lot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ethical economics subject.
Key words: Amartya Sen; Ethical economics; the theory of justice; injustice; contract theory; the transcendental intitutionalism; real freedom; capa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