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新闻报道中隐私权问题探讨
2016-06-24孙旸
孙旸
[摘要]对于媒体将自己的个人生活展示在广大观众面前,不同的人态度是不一样的,有人认为没有关系,大家喜欢看就看,甚至还有的观众抱着其他目的,借机炒作出名;有的人则是相反的意见,不愿意将自己的个人生活暴露在人前。这类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隐私权,在个人不愿意的情况下,新闻媒体能不能去报道他的个人生活问题,能不能把他的一部分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报道应该把握哪些尺度和原则,如何在提高新闻关注度的同时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问题,则成为新形势下新闻报道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关键词]电视 新闻报道 隐私权
随着电视事业的迅猛发展,电视新闻报道手段越来越丰富,电视新闻报道面已经从政治、经济等领域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新闻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各地地面频道尤其是强势地面频道几乎都会开设民生新闻栏目,比如湖北经视的《经视直播》,湖北综合的《新闻360》等等。这些栏目中,围绕普通民生生活的新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等占据了很大的版面,这些新闻很多都会涉及采访对象或者拍摄对象的个人生活。对于媒体将自己的个人生活展示在广大观众面前,不同的人态度是不一样的,有人认为没有关系,大家喜欢看就看,甚至还有的观众抱着其他目的,借机炒作出名;有的人则是相反的意见,不愿意将自己的个人生活暴露在人前。这类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隐私权,在个人不愿意的情况下,新闻媒体能不能去报道他的个人生活问题,能不能把他的一部分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报道应该把握哪些尺度和原则,如何在提高新闻关注度的同时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问题,则成为新形势下新闻报道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什么是隐私权?综合各大权威资料,它的基本定义和内涵是这样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一、隐私权的保护对象
从以上对隐私权的描述可以看出,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也就是说企事业团体、单位、公司等非自然人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对象,那是另外的法律范畴。我们在新闻报道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单位行为,比如高考期间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噪音扰民问题;某化工企业排放污染问题;某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问题;某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民生新闻中比较热门的话题,在采访中,有的采访对象会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拒绝采访,这种理由显然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非自然人主体不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
这里需要重点提到的是一个特殊群体:法院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这类主体有隐私权么,他们应该得到保护么?这方面的争论很多,不同的媒体在报道时没有统一的做法或者尺度,有时同一媒体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的做法也不一致,甚至执法部门在公布犯罪嫌疑人图像时的做法也不一致,有打马赛克的,也有不打马赛克的。2016年1月6日,“中警安徽”微博发布消息称,1月3日安徽太和县被抢的5岁女孩已经安全回到太和县,并随文发布了9张与案情相关的照片。其中,有3张是犯罪嫌疑人的正面照,并在嫌疑人照片的头部位置写了三个字:“马赛克”。这条给犯罪嫌疑人打“文字马赛克”的微博发布后,引发热议。一些人表示“这是史上最帅马赛克”,认为对待抢孩子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曝光,也有很多人对该做法提出质疑。央视的新闻报道也是如此,在一系列明星吸毒嫖娼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做法也不一致,柯震东吸毒事件的报道中,柯震东眼部被打上马赛克,字幕显示的是“嫌疑人柯震东”。
张元在央视新闻频道里讲述吸毒过程时,脸部被打上了马赛克,字幕显示的是“导演张某”,并无嫌疑人字样。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宁财神身上,宁财神的眼睛部位被打上了马赛克,字幕显示的是“陈某某(笔名宁财神)”,同样没有嫌疑人字样,但此后央视其他节目在播报此事时,宁财神的脸部却没有打马赛克。薛蛮子在讲述嫖娼过程时,脸部并没有打马赛克,字幕用的是“嫌疑人薛必群(网名薛蛮子)”。郭美美案件中,郭美美的脸部也未做马赛克处理,字幕打出“犯罪嫌疑人”郭美美。高虎、张默等人涉毒事件报道中,也都采用真名,且无马赛克处理。新闻报道在针对这类对象时到底应不应当实施适当的保护隐私权的方法,应不应当用马赛克遮挡面部,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业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各有各的理由。
人性是亲善嫉恶的,人们总是希望丑恶的行为得到批判,中国的习俗、习惯更是如此,对于一些恶性犯罪,现场抓获影响恶劣的或者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带着极大的愤慨,我们希望他们得到审判,会自动的忽略他们的各种权利,包括隐私权等等,所以就算是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不恰当的方法,也不会有人去追究和讨论。但是法律是理性的,根据当代法律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嫌疑人在法院未宣判有罪前,均推定为无罪。无罪的人各项权利是应该得到保护的,这里面就包括隐私权,所以我们在新闻报道中,在报道这类人群的时候还是应该采取适当的保护隐私权的方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从隐私权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是“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也就是说隐私权保护的是与私人相关的信息和秘密,比如说个人习惯、收入多少、人际关系、身体疾病等等,与私人无关的信息则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我们在新闻报道中遇到以下问题时则应该注意回避。
1.个人在公共事件或社会事件中的行为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么?人肉搜索是对隐私权的伤害么?
民生新闻报道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选题,某些部门或者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就一些不恰当行为不愿意接受采访,比如企业排污问题、主管部门不作为问题、企业产品不合格问题等等,记者经过多方努力,采用非正常拍摄等方法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拍到了相关内容。在这样的新闻中,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么?对照隐私权的保护范畴,该新闻报道涉及的事件显然不是某些个人信息或者个人秘密,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媒体可以正常报道,就事件本身而言,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职能,但是在事件之外还有可能触发另外一个社会问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值得重视,那就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会对事件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如某人在某社会公众事件中发表了不恰当甚至错误的言论,或者做出了不雅的行为,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某些网友出于义愤或者其他目的,开展人肉搜索,将此人的信息材料全部公诸于众,让全社会来谴责他,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可以说赤裸裸的曝露在公众面前,一时间社会舆论铺天盖地而来,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都难以继续,有的人无法承受舆论的压力,甚至发生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2013年,陆丰市某服装店店主因怀疑高中生安琪(化名)顺手牵羊偷走服装,将监控视频发布网络,请求网友出力“人肉搜索”,并曝光“小偷”隐私信息。结果,安琪的各种信息被告知天下,其中不乏网友们的谩骂和诋毁,经不起舆论蜂拥而至的打击,12月11日,深受煎熬的花季女孩安琪选择轻生,跳河身亡,花样年华,就丢了卿卿性命,令人们唏嘘不已。谣言结束了,但年轻的生命永远无法追回。人肉搜索这种方式无论是出于哪种目的,其结果都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是对个人隐私权的极大践踏,应该严厉禁止。
2.某些特殊主体的私人信息,譬如高级公务员的收入,这类问题是否应该得到隐私权的保护?
在新闻报道中,有些类型的人群比较敏感,处理不好也会造成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比如说高级公务人员的部分个人信息,收入问题、住房问题等等。普通公民的收入问题当然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这是私人信息,但是高级公务人员呢?高级公务人员也是公民,他们的隐私权也应该受到保护。不过,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他们的收入必须对有关部门公开,以接受监督,所以我们在新闻报道中也要注意这类人群,他们也有隐私权,在一般报道中不能涉及其个人信息,如果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得出结论后再做新闻报道,依据相关规定,则不涉及隐私权的问题了。
3.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问题如何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
子女的教育是目前大家都极其关心的一个社会问题,所以有关未成年人的新闻也备受关注。比如说著名的“大陆小孩香港街头小便事件”,该事件发生后,某卫视著名主持人微博转载《孩子在香港街头小便,大陆夫妻与港人发生激烈冲突》并配发评论。事件的视频显示,一对大陆夫妻带着孩子在香港街头小便,却被港人拦住去路并遭围观者狂拍,现场混乱,有路人指责孩子父母,孩子被吓得哇哇大哭。在该名主持人的转载中,对于港人拉扯斥喝且拍了小孩私处的画面并未提及,而且该主持人没有考虑保护该事件中的未成年人,转发清晰图片,不顾视频中被吓得哇哇大哭的孩子,误导舆论。未经父母监护人同意,把孩子的脸暴露在视频中并发布到社交网络上,这种行为是对未成年人的极大伤害,已经涉嫌犯法。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子女处于青春期,染上了一些坏习惯譬如网瘾等等,他的父母多方说教无果后求助媒体,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去影响子女,纠正其错误行为,未成年人心理发育极不稳定,通过新闻将其个人信息或者不当行为公诸于众往往并不能起到积极作用,事态极有可能向反方向发展,所以在此类报道中应当慎重对待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问题。
4.新闻事件中其他关系人的隐私权问题如何保护?
每一个人都不是孤立的个人,他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虽然作为新闻事件当事人,他愿意主动公布各种私人信息,但是与他相关的一些社会关系人员的信息则应该注意保护,比如某位当事人大谈其邻居一些情况,媒体又去采访其邻居,邻居拒绝接受采访,媒体就采取非正常拍摄等手段获取新闻,这是很不恰当的,邻居并没有义务接受采访,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新闻报道中是不能将其个人信息公布的,这也是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5.不道德行为是否应该得到隐私权的保护?
此类问题中,目前新闻报道涉及最敏感的就是婚外情的报道,我国的法律仅定有重婚罪,对婚外情这种行为则没有做出直接的处罚规定,婚外情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我们在新闻报道中应该怎么做?各电视台的做法不一,有的直接曝光,有的则在播出的时候做了一些技术处理。关于这种行为我们还是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我们的新闻报道。
社会发展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人不介意甚至主动公开各种个人信息,有的甚至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炒作,以达到各种商业性或者其他目的。隐私话题已经成为了电视节目的常态,对隐私话题的讨论可以满足部分观众的窥私欲,但是如果媒体在某些方面处理不当,又会引起社会不良反应,使自己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隐私权的问题涉及到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媒体的伦理界限,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思索。<\\Y8\本地磁盘 (F)\2011-新闻前哨\2016-2\BBBB-.TIF>
(湖北广播电视台教育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