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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把房产给儿子,如何办理才能放心

2016-06-21

农家科技 2016年4期
关键词:撤销权女方义务

编辑同志:

我有儿女一对,女儿已经出嫁,儿子还没有结婚。5年前,我丈夫因病去世,我至今未再婚,一直与儿子共同居住。儿子去年交了一个女朋友,最近准备结婚,并要求我把我的房产过户给他。对于儿子的要求我有一些顾虑,一是担心万一将来儿子离婚,女方会分走部分房产;二是担心儿子得到房产和结婚后对我不好。请问,我该如何做才放心。

读者:陆晓薇

陆晓薇读者:

你的担心不是多余的,你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保险做法:

一是签订赠与协议,明确房屋赠与儿子一人。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你不想让房子成为儿子和儿媳妇的共同财产,可以在赠与协议中明确该房屋是赠与儿子一个人的,与其配偶无关。这样,该房屋就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即使儿子今后离婚,女方也无权分割该房产。

二是在赠与协议中附加义务。由于你担心儿子得到房产后不孝敬你了,因此你可以在赠与协议中约定儿子对你应履行的义务范围,即依法签订一份附义务的赠与协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据此,如果你儿子没有履行赠与协议所约定的义务,那么你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要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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