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为保护私权“立规矩”
2016-06-19郭玲
文|郭玲
民法典编纂:为保护私权“立规矩”
文|郭玲
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被称为“当下最伟大、最庞大、最复杂法律工程”的民法典编纂,在中国历经四次搁浅后,今年终于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
作为民法典的“纲”,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在10月31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这是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审草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调低为6周岁,二审草案中维持了这个规定。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进行了热议。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于今年6月27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根据2014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部署作出的立法安排。被称为“当下最伟大、最庞大、最复杂法律工程”的民法典编纂,历经四次搁浅,终于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
是法典,也是“百科全书”和“教科书”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法国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经典形象地表达出民法以人为本的精神品质,传递出民法作为私法的价值关怀。可以说,从出生到死亡,一个人的一生无时无刻不处于民法的调整和庇护之下。民法全面确认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以自愿、平等、公正的法则促进人与人之间正常有序的交往。正因为如此,它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
民法和民法典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民法典。1804年,拿破仑制定的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公布实施。之后,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民法典,并且将民法典作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
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四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却都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未能出台。
“14年过去了,我们迎来了编纂民法典的最好时机。”从事过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的李敏表示,如今,我国基本具备了民法典编纂的法律基础,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立法体系已经形成,编纂民法典正当其时。
除了法律基础成熟之外,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基础,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意识到利用法律,尤其是民法来保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性。
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历史性事件,保障私权的概念自此深入人心。“社会富裕了,有了房,有了股票,有了自己的财产,这些都会受法律保护。”《物权法》回应了老百姓对于财产尤其是房产归属的疑问,更让老百姓第一次意识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产概念,国人对土地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开始有了新的认识。
时隔14年再次启动民法典的编纂或许还有着更为实际的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两个重要原因,一是现行的《民法通则》已经运行了近30年,其中一些笼统的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二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水平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程度,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需要通过一部民法典将这样的成果固定下来。
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则表示,我国长期实行的单行法体系虽然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也有它的缺点,制定的时间不同、起草人不同、面对的情况不同,难免使得各部单行法律之间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价值取向有差别,所以它和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比较起来,不能实现民事立法内部的统一、协调与和谐。单行法的不一致可能导致难以实现裁判的公正,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引用不同的法律,最后差别很大,难以保证裁判的统一和公正,而编纂民法典正是为了消除这种矛盾和不一致。
已过古稀之年的梁慧星对中国的民法典充满期待,在他看来,民法典将会成为国人生活、法治、文明的教科书,教会人们在飞机上、在医院里发生纠纷时,如何通过法律解决问题。
保障权利的“新规矩”
按照计划,民法典编纂工作将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但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不对法律进行修改,而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在先后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能够明显地看到民法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影响。例如草案一审稿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李敏表示,“老人想指定胎儿为遗产继承人,却因为孩子没出生没有民事权利而无法执行”,类似案例之前就真实地发生过,此次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为当事人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法律保障。
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现行《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降为“6周岁”,也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改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调整,李适时在解读民法总则草案时如是说。
今年10月31日最新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有一处新增的内容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在我国,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意,也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等到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了给他们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一线机会,草案增加了这一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特别规定。
这些只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相对于现行的《民法通则》而言,变动较大的几处地方。实际上,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工作、投资、买卖、旅行、结婚、养子、赡养父母、处理家庭关系……这些行为都在民法中有所规定。梁慧星曾对此做过精辟的总结:“民法和别的法律都不同,它是每一个人出生到死亡,全部的行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