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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法院“案多人少”?

2016-06-18张兵

民生周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登记制法学会立案

张兵

今年5月,立案登记制实施满一周年。

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7659861件,上升22.81%。审执结案件16713793件,上升21.14%。新收、审执结案件的同比增幅均是2014年的3倍多,也是近10年来的最高水平。

如何应对立案登记制所加剧的“案多人少”压力,除了在审理阶段进行审判力量合理配置、案件繁简分流,法院尽可能减少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或许才是最佳办法。

立案登记

“最近三年的案件连续上升,2015年上升幅度最大,因为在改革中我们实行了有案必立,有受必理。”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会长卓泽渊说,“为什么案件会增加?我认为主要有四个因素,即人口的因素、市场化的因素、人民交流交往的因素与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因素。”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已经驶上了快车道,在试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同时,‘案多人少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甚至是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文燕认为,“司法资源浪费在了繁琐的程序中,还有一些纠纷因为诉讼费用大幅下降以及诉讼门槛降低,更多地选择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各种便民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诉讼案件增长。”

李文燕分析,在案件逐年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法院人才增长缓慢,特别是一线审判人员增长缓慢,造成了“案多人少”的难题。

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诉讼案件进入法院的零门槛,相反,司法界人士表示,完善立案登记制应适度考虑以往被司法政策挡在法院门外的案件。与此同时,法院在承受越来越重的“案多人少”压力之外,还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

“对案多人少要有理性的认识和具体的分析,从全国的整体来看,人案数量的比例基本是正常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说,“现在全国法官人均年结案每人不到100件,与多数国家相比,法官的人均案件是属于较少的。案多人少体现出不平衡和差异性。”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孟祥刚说,“从社会治理角度审视,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与法院之外的矛盾解决机制‘失灵有关,人民法院已经从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变成‘前沿阵地。”

诉讼效率

解决“案多人少”的路径在哪里?提高诉讼效率,比如完善“小额仲裁”“简案快审”“繁简分流”制度,这已成为共识。

“首先,要科学确定法官人员,充实法官队伍,要把账算清楚,我们究竟需要多少法官,然后有计划地增加法官的员额,满足法官员额需求。要按案件辖区内的案件数量作为根本因素来确定法官员额,而不是根据法院法庭的数量来确定。”卓泽渊认为。

“对案件的处理,如果能够做好分类,审判的案件数量就会降低,同时提高法院第一线担当审判工作的人员人数,就会实质性化解案多人少的司法难题。”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徐祥民说。

卓泽渊同时担忧,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虽然说是破解“案多人少”的好办法,但是,这些解决机制和诉讼之间是什么关系,又怎么衔接?至少现在还值得探讨。

“要优化审判组织的构成。审判组织的构成,可以从微观上来说,是审判庭的构成,一个主审法官他的工作小组的构成,助理一定要配足,否则主审发挥不了真正的作用,主要负责裁判,而事故性的义务就应该是助理去完成,各履其职,这样使主审法官在裁判上才有神圣感。”卓泽渊说。

王韶华认为,案多人少的重要原因在于,现有人力资源的配备不合理,综合行政部门以及人员比例过大,一线法官比例过小,约占三分之一。

“过去的发展模式是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的办法,通过增编,外部膨胀式发展,这些办法是不现实的、不可持续的,只能靠改革。”王韶华说。

“要通过对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按照以案配额的原则在省内适当调配法官员额比例,使审判资源向案件多的法院、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王韶华说,“要组建审判队伍,大量增配司法辅助人员,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量,实行院、庭长回归办案一线,发挥优质资源的作用。”

诉调对接

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立案登记制配套措施中,就包括“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完善先行调解工作机制”等措施。

但上一轮司法改革强调的“大调解”由于饱受背离司法规律的非议,给如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造成了障碍。

“法院实行的诉调对接的办法可以把许多的纠纷阻止在诉讼门槛之外,案多人少是司法难题,也是人事难题,也是法制建设的难题,”徐祥民说,“案多人少矛盾可以由人民法院内部采取措施,也需要由立法机关来解决,需要通过法制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来实现水到渠成式的化解。”

有专家分析认为,一些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机构,瘫软无力,功能减退,权威性和协调能力不足,无法发挥化解基层矛盾的作用,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通过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

“洛阳中院的‘诉调对接模式,具有典型性,可复制、可推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副会长韩德强说,“我认为需要把有社会经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遴选出来,确保人员质量,提高办案质量。”

据了解,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大力支持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集中管理,让法官专心审判工作,实现“机构扁平化,管理集约化,服务一体化”,这一全新的诉讼服务模式,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誉为“洛阳模式”。

而“洛阳模式”的核心内容还包括,成立了洛阳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很大一块就是“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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