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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做校园欺凌事件的“马后炮”

2016-06-18郑旭

民生周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施暴施暴者恶性

郑旭

5月初,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就发文机关而言,起初,笔者的想法和网上的评论差不多,总觉得管理小孩子打架的这种事儿,由教育部发文已经是“摸到房顶”了,国务院出手拟定并下达这样的专项治理文件,莫非“小题大做”?

实则不然。近年来我国恶性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且逐渐呈现频率增加、结果恶化、施暴人低龄化的趋势。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校园欺凌事件都是通过私下和解处理的。因为根据《刑法》,只要欺凌者未满14周岁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罪负刑事责任。这也意味着,大量欺凌事件虽然涉及侮辱等恶劣行为,如果够不上轻伤,面临的也只是治安处罚。也就是说,对校园欺凌的惩戒大多停留在道德谴责和品行修正层面上。

当然,校园欺凌事件的事前预防也面临缺位的尴尬。有专家认为,相当一部分欺凌案件的发生,正是因为预防机制的缺失和失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此次《通知》要求,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为了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再发生,专项治理行动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分别是“治理”和“专项督查”。其中,对于在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事实上,除了管教执法力度不够、不严外,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的原因也是多重的,如家庭、社会成长环境中负面因素影响、法制教育弱化、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突出等。但无论是欺凌者还是受欺凌者,我相信二者绝不是一出生就有施暴和受虐倾向。

换言之,欺凌者和受欺凌者在未接受学校教育和过早地进入社会锻造之前,两方的家长绝不会纵容他们去做恶性的施暴者或者隐忍的受欺凌者。

但问题的关键是,正如前文提到的,恶性校园欺凌事件数量在近几年不是减少而是频频出现,笔者认为,这与每起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前后,事件双方家长的“马后炮”心理有关。梳理已见诸报端的案例不难发现,施暴者家长往往是一副“我们也很内疚,但儿大不由娘啊!”的姿态,受欺凌者家长也只能抱怨自己,“我们也很气愤,为什么没有及早发现呢?”

回过头来再说此次《通知》,实际上它更多的是强化了学校的责任,但笔者认为,家长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坚决不做校园欺凌事件的“马后炮”,而是要做“马前卒”,教育子女“强不执弱,众不劫寡 。富不侮贫,贵不傲贱”。

唯有家庭、学校、社会三者分工明确、步调一致、共同发力,校园暴力才能收手于当下,校园欺凌事件才能止步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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