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民刍议
2016-06-15周国文
周国文
生态公民是生态主义之环境哲学的践行者。生态主义是一种整全式的非人类中心论。在狭义上,生态公民是尊重自然并敬畏自然的公民,生态公民即低碳公民,也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尽量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自觉公民。
在广义上,生态公民是倡导公众参与的环保行动的主力军。监督政府与企业的环保行为,成为生态公民的常规行动。环保志愿行为是生态公民的自主选择,也是生态公民的题中应有之义。生态公民积极致力于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全面参与对生态环境评价的公正操作。
生态公民是着眼于创建更加公正合理的生态社会制度的主流人群,是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的有序力量。生态公民是生态生产力的推动者,力求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相协调。生态公民认识到森林是国家的碳贮藏库和排污口,生态公民认识到树木和林地所组成的森林的多重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与文化价值,生态公民认识到森林的管理不善将可能导致自然生态灾难。生态公民,一方面主动采取措施避免使森林遭受污染物、开矿和开垦的破坏,另一方面积极通过植树造林,特别是发展营造林,以降低对原生林的压力,促进森林涵养的水土保持,制止沙漠化蔓延,恢复已退化的生态景观。
生态公民是讲究生态均衡与环境正义的群体,生态公民也是返归人性与接近自然性的人群。人性与自然性,都需要在各种各样的环保活动中得以展示。生态公民因其心灵对行为活动的调节能力,而获得生态德性。如同《二程集·天地篇》中所言:“天地阴阳之运,升降盈虚,未尝暂息。阳常盈,阴常亏,一盈一亏,参差不齐,而万变生焉。故曰:物之不齐,物之情也。”
生态公民是具备生态活动能力的人群。依据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观点,人的活动在理论的反思中可以区分为植物性的活动、动物性的活动和运用理智思考的活动。理论的意义上,这三种活动是人的灵魂的三个部分的活动:营养与生长的部分、感情欲望部分、理智部分。营养部分的活动是生长与发育这种植物性的活动,感情欲望部分的活动是动物性的,理智部分的活动是思考。生态公民的活动是植物性的、动物性的及理性思考活动的平衡。它体现出的实践理智是一种综合的生态行为能力,也表现为如同许慎解“德”而言的“外得于人,内得于己”的践履。
只有自由与理性的公民,才可能享有健全的生态权利;而只有享有健全的生态权利的公民,才可能成熟地承担起生态责任;而也只有成熟地承担起生态责任的公民,才可能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生态文明的建设。生态公民的道德情感与生态和谐社会的公共理性吻合在一起。
生态公民,强调公民在生态环保意识指导下的自主选择,强调在生态生活自由的情境下建立人与自然的适当关系。生态公民,尊重生态机制的循环往复,当一些人“就是匆匆忙忙地走向终极的空虚。但是,地球以及它全部的过程却在延续,太阳哺育着植物,动物以这些植物为食,动物的肌体腐烂以后,向更多的植物提供新的养料,这可以称之为一个循环圈”。这个过程赋予生态公民一个持久的角色。
有的人把生态公民称之为生态原教旨主义者,但我们更愿意把生态公民称之为有自然理性、有人文关怀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义者。生态公民并不是没有人本情怀的,它是把自然的内在价值与人的内在价值放在一起考虑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义者。如若生态历史将自然而不是将人作为中心,它也将违背生态公民的基本宗旨。
生态公民反对人以暴力对抗外界自然的行为方式,以人之暴易自然之暴,只能产生新的暴力对抗,对人与自然产生双向度的惩罚。既然人与自然都不可能从地球上完全消失,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天地之化,虽荡无穷,然阴阳之度,寒暑书夜之变,莫不有常久之道,所以为中庸也。”
生态公民的首要因素,体现为人是生态公民的基础,而人是生物系统的有机体。关注人,也关注人所生存的环境,进而关注人所依存的生态环境的质量。而这一切又依循于我们以何种的伦理观来有效地面对我们所置身的环境及地球。
因此从环境伦理观的意义上分析,生态公民主张作为道德共识产物的环境人权。环境人权是以集体权利为主体的第三代人权的体现。它区别于以政治权利为主体的第一代人权与以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为主体的第二代人权。环境人权,既可以在积极性的层面解读为人人享有能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物质条件,又可以在消极性的层面解读为人人享有免受生态污染与环境损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对拥有保证其健康和福利环境的确认,也是对享有平等、舒适、自由、尊严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确认。它与第三代人权所包括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和平权一样,是对人类能否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环境的权利主张。毕竟人类的居所必须免于环境风险的破坏及生态危机的影响。
生态公民,所积极介入的环境人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问题域的层面,它涉及生态危机、环境问题、和平问题与发展问题;在关系范畴的层面,它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重塑,又涉及当代社会不同利益阶层及不同代际人群之间关系和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关系的调整。生态公民明确认同并积极实践环境人权的法律程序化。法律程序意义上的环境人权,包括环境表达权、环境知情权、环境选择权、环境决策权与环境监督权。
生态公民,注重的并不仅仅是简单生存,而是系统生活。系统生活的可能性远远高过于简单生存的可能性。生态公民的生活权利是在需要与限制之间,需要表现为在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是满足生活的可能;限制表现为对欲求的控制与对资源的节约,它是满足生态的可能。
生态公民的价值立场,强调人对环境的适度改造,反对人对自然的过度使用。生态公民是以理性的自然见识来推进有益于生态的社会运动,一个人类与自然平等相待的满足公民需要的生活模式。随着人类生态实践的不断深入,愈会重新地感到自然界的真实存在,而且也愈加认识到人类与自然界的一致。
从公民的层面而言,生态公民的价值立场继承了公民意识的优良传统。在特殊生态政治系统的公共生活中,他们参与公共生态领域的公众事务,仍保留着与政府的协商关系。生态公民是扮演生态政治主动角色的主体存在,这实际上谓指着生态公民的主动存在,而不是臣民式的依附式存在。在政治参与过程中,他是一个积极而又有尺度的参与者,是社会环境政治决策理性的监督者。它既是主观上认为自己有处理生态危机能力的公民,也是客观上能对公共生态事务施加积极影响的公民。
生态公民的价值立场也体现为对生态公民资格理念的深入挖掘。生态公民的信念是持之以恒的:美好的地球与和谐的世界需要我们每一个生态公民的努力。这赋予了生态公民的价值立场,可以体现为双向维度的要求,或者说它体现为生态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它是公民应享有的生态权利,是保护其居住地文化特点的权利,是各国政府相关组织对公民和其他国家履行的生态责任,它体现为有效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维护生物圈功能的生境及生态过程,建立适当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另一方面,它是公民应履行的生态义务,是生态公民不脱离自己的生态社区应履行的积极作为,是生态公民对自然环境应履行的深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