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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主动告知乘客车上有录音摄像设备

2016-06-15秦建铭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公共场所隐私权录音

秦建铭

运营企业为出租车安装录音摄像设备,目的是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安全,同时加强对所属出租车的监管。在我看来,此举无不妥,既不违法,也没有侵权。

乘客乘坐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在这样的民事领域,应当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除非当地有相关立法,明确禁止安装摄像设备,否则安装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概念有规定,但相关法律规定依旧很少。一般认为,隐私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场所限制,在公共场所公开地进行某些带有隐私特点的行为,应当视为自愿放弃了隐私保护的权利。

出租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车内是否应视为公共场所,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意见。我认为,出租车内既是区别于“大庭广众”的一般公共场所,又区别于私家车。即,乘客享有隐私权,但该权利是相对受限制的。

当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乘客投诉司机、与司机发生纠纷甚至争吵、乘客遗失物品、发生车祸等其他意外情形时,录音摄像还能成为最真实、最客观的佐证。虽然乘客在出租车内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但有了录音摄像作为证据,乘客的其他权益可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那么,网络直播监控录像这一行为是否侵权呢?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出租车企业应通过宣传和各种主动告知的方式,告诉乘客车上装有录音摄像设备。这就有点像拨打一些客服电话时,被主动告知“您的通话可能会被录音”一样。同时,出租车企业应加强相关设备的监管,如有恶意散播等侵权事件发生,则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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