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核应急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6-06-13陶李林
陶李林
【摘 要】这些年来全球各国核电发展迅速,民用核能急剧增加,产生了新一轮核应用热潮。但是核能开发运用的相对风险更大,这是历史的发展证明,一旦应用不当就会产生核事故。把做好核事故的应急工作,核事故的辐射后果就能够控制与减轻,从而降低对环境的损害与对人类健康的伤害。构建起全国性的核应急法律制度,对建设健全突发核事故应急机制有帮助,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政府应付核应急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核应急;构建;法律
0 引言
历史的发展证实了,核能的开发运用也存在相对大的风险,我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面临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的困境,核能的发展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中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需要经济性更强、安全性更好的先进核电技术,推进核能的可持续发展。
1 核应急机构概述
马克思曾经说过:所有划时代的系统真正内容都是形成于这些系统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产生起来的。也就是说,所有问题的研究源于时代的需要。本文也正是这样,随着日本地震和重大核事故的到来,带给了世界极大的反响,人们对核能的了解得到了增加,很多人认为,因为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灾难的往往都是产生核事故,所以要约束甚至不再发展核电。事物的发展根据曲折性和前进性的相结合的原则,笔者并不否认核安全的关键性,但我们也不可以因为这样就停止发展核能。在愈来愈注重环境的今天,核能是一种高效能源,清洁、无污染,对处理环境和能源安全的矛盾有着特别关键的作用。同时,历史上发生的多次重大核事故中,有技术原因,更有人为原因,所以不可以由于核事故的存在就给核能发展画上终止符。相反,随着时代的发展,在逐步升级的核技术,各国也正在渐渐构建一个严密、高效、可以充分发挥实战功能的核应急法律制度,我们有理由相信,人类可以把核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所导致的损害降低到最小。为了能够保护公共财产安全,核事故得以有效解决,我们需要提前制定核应急预案,以防止核事故的出现和减少事故带来后果。我国核应急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原则的确立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控制和缓解事故带来的影响。中国实行由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参与的核应急组织协调机制。中国核能事业的首要位置始终是核安全,核应急是一个全社会的项目,是系统性的,全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是由中央政府领导、组织、协调的。公民的权益会受到核应急权力的行使影响,核能的看开发为人类共享核能发展带来的成果作出积极贡献。这就需要有关的法律制度来标准约束。
2 完善我国的核应急法律制度的建议
2.1 在核应急有关法律中清楚确定应用核
应急,确定核应急的含义在清楚确定区分核事故应急与核应急的含义的基础之上应用核应急概念。核事故应急单单针对核事,而核应急则包括了核事故应急与核事件应急,其区域更广。“防微杜渐”,把事故的产生扼杀于摇篮之中,使预防为主的原则能够更好的实现。
2.2 国内核应急法制进一步完善
核应急法律系统是核能安全运用的基石,也是核应急详细工作的指导,因此,我国要以福岛核事故为契机,进一步的完善我国核应急法律制度为我国的核能运用和发展提供保障。详细来说:首先,我国要对《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加快修改整合。同时,要增强条例的有关配套。中国要思考把核应急条例上升为法律,拟定统一的《核事故应急法》,从而通过法律约束,来完善对核能的管理;其次,我国要着力协调《核电场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法》,使在应急法制系统下的核事故应急响应变成完善的体系工作。再次,中国要增强完善核事故和核应急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对公民的知情权充分的尊重,而且经过真实信息的公开加强公众对核能运用的信息和接受度,从没有提高民众在核事故应急响应的参加热情。最后,中国要注意到目前社会核事故的产生并不只限制于核电站,核能军事应用、核恐怖行为等都会引发核事故。因此,要扩大核应急法律的适用区域。
2.3 增强国内核应急战略规划与法制宣传教育
日本福岛核事故产生后,在中国各地发生了比如抢盐一类的公共事件,这暴露出我国公民对核应急情况的不了解。公众对核知识的掌握相对少,会造成在发生核事故时使用不准确的形式、办法实施所谓的应急。这样不但会让他们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并且还会影响全体应急救援计划的实施。所以,为了树立准确的危机观念,渐渐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国家要大力展开核应急法制宣传与教育,而政府的长期战略规划是这种准确的核应急法制教育,使民众懂法并守法。在这种背景下,也会把公众对核能的认可度提高,从而起到加强公众对核应急响应的参加度,这是发展核电一定要的条件。此外,在中国核能发展的战略规划中,还要准确解决核能发展中的优和劣的关系、科学技术和文化管理的关系、还有自主创新和国际合作的关系。经过这些办法,能够很好的提升人民对核能的信任,特别是提升核能风险的接受性。
2.4 完善核应急预案制度
第一,一定要从整体上改善核应急法律,让核应急预案的拟定有法可依;第二,拟定核应急预案一定要让其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可以更好的指导核应急工作。一是,如何使核能发展方向正确的确立,需要对核能安全进行理性、安全、共同进步的教育。二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核应急的政策方针,全面推进和实现我国核应急体系建设。为了完善健全国家核应急体系,我们必须对政策进行部署、统筹协调核应急工作,全国核应急工作才能够得到加强。建设核应急预案体系。《国家核应急预案》的出台,核应急预案需要不断完善、修订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使全国核应急预案体系能够达到相互间的协调统一。三是,进行核应急预案演习,与社会大众沟通,增强全社会各级的应急能力。核应急预测演习是我们每一年都必须进行的工作,全民参与加强对核应急的了解。四是,实施“一带一路”和核电“走出去”战略,走进国际、走进世界是我国的核安全应急体系奋斗目标和动力。核应急方案需要制定预防和缓解,目的是保持核设施的运作正常状态并安全状态及时恢复,并向国家各个重要有关要求部门做出相关建议;避免事故的性质及后果给到充分的有效措施。
所以要真正让核应急预案的性质回归其本来面目。
2.5 完善定期演习制度
国家高度重视核应急演习演练,对核事故应急组织的统一性与协同性进行讨论,加强核安全顶层设计,国家核应急办研究决定启动级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颁发并实施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核材料管制报告管理办法》、《核材料登记管理办法》、《核材料管制视察管理办法》等。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各级核应急组织需要经常开展应急演习来提高核应急响应能力,还可以达到检验、保持的效果,演习分为桌面推演、单项演习(练习)、场外应急组织、实战演习、综合演习和场内等。没有如期实施核应急演习,核事件出现时就会措手不及,发生核事故。面向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脚步中,重要战略选择之一便是发展核能事业就,这是五大发展理念方针的重要内容。不能停止核能事业的发展,就不能停止监测核能事业的安全的,更不能停止核能事业的安全的预防。在实行演习的同时,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核安全常识,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为确保核事故应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国家建立健全相关核应急法律体系的速度必须加快,面对突发的核事故应果断决策。
3 结语
在中国核电大规模发展的今天,核应急牵涉国家安全,核应急法律制度的研究则对推动核电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环境保护有帮助,保护公众的财产、健康,保护环境不被污染,保证国家发展权的成功完成。但是,我国核应急法律制度也有着很多的缺点需要完善。特别是在发生福岛核事故后,努力加速我国核应急法律制度的制定。我们将按照总体国家核安全观要求,保持发展与安全的同等意义,以安全为前提发展核能事业,保证预防、准备、筹划先人一步,为人类安全、和平利用核能保驾护航。说来容易做来难,发展核能不是一句随便说说的话,只有经济实力雄厚的国家才能做到,我们要大力发展经济我们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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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