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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支配:从韦伯的支配理论出发

2016-06-12赵巍巍

中国市场 2016年20期
关键词:韦伯支配

赵巍巍

[摘要]“支配”理论是韦伯支配理论乃至其经济与社会中的关键问题,从韦伯支配理论的核心概念“支配”出发,深入探讨卡理斯玛支配、传统型支配与官僚型支配在有些文献中,将官僚制支配译为法理型支配,本文参考基础文献"支配社会学"译为官僚制支配,为了统一口径,后面均称为官僚制支配。

②在支配理论中,韦伯并没有明确地对“支配”进行概念界定,不过他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第1部第1章第16节)将支配定义为“一群人会服从某些特定的(或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

三种支配形式,并对支配类型及其特点、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梳理。文章主要探讨在韦伯的支配理论思想体系中支配的概念;这种支配关系的体现;如果说支配与人的行动存在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又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希望能够通过借鉴韦伯支配理论,帮助我们更加深入的理解中国社会。

[关键词]韦伯;支配;卡理斯玛支配;传统型支配;法制型支配

1支配在韦伯学说体系与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

1.1“支配”在韦伯学说体系中的内涵和重要性

“Herrschaft”的字根“Herrscher”(统治者),这个词与封建领主制有一定的历史关联,它具有威权的含义,英语译为“domination”,它源自拉丁文“dominus”,是德语“Herrschaft”的对应词汇,韦伯最初谈支配的时候具有统治和控制的意思,但是并不是用于区分家长式和世袭式。他是从三个角度对“支配”进行说明:施力者(支配者)、受力者(被支配者)、途径(官僚制)。韦伯将支配定义为“一群人会服从某些特定的(或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②韦伯认为支配是共同体行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它是权力的一个特殊个案,不同于一般概念之下的权力,一般概念下权力指将个人之意志加诸他人之行动的可能性。支配乃是分散在法律上之“权力者”的手中,广义上的支配并非只来自于市场上的交换关系,同时也来自习律性的社交关系。韦伯讨论的主要是狭义的支配,即“支配者”所明示的意志乃是用来影响他人的行动,而且实际上对被支配者就像把命令的内容当作自己行动的准则,从另外一端看来,此一情况即可成为“服从”,也就是说从狭义上讲,韦伯将支配等同于服从。

1.2“支配”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

所谓支配,按照目前国内外比较公认的看法,可以界定为对他人(包括群体、阶层等)的行为产生影响的能力,包括能够不顾他人的抵抗,而使他人做出自己希望出现的行为。支配问题之所以受到普遍而恒久的关注,这与人的本性和人的社会生活相关,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在社会中不同的位置,自然带来由权力和地位关系决定的利益问题,支配因而必然成为每个社会成员敏感关注的问题。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中,支配关系是社会客观现实,是人们无法回避的社会生活和实践总体中的一部分,它有其自身的规律,只有正确认识并自觉利用支配关系运作规律的人,才能够更好的驾驭支配,使之为人的实践和幸福服务,成为有益于人类的事情。

2对韦伯支配理论的重要研究成果剖析

韦伯的学术著作很多,思想也很丰富,支配理论的研究,曾被评断为韦伯整个诠释社会学体系中“功力最纯熟与最精致的部分”。

2.1支配理论的研究前提: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

谈到支配,这个词本身内在就具有主观的评价意义,自然离不开对于人性的假设。人是否是理性的,一直以来在各种社会科学争论不已,经济学的假设前提是人是理性的,人是经济人,社会学的假设前提是人具有社会性,是社会人。在韦伯看来,合理性和非理性都是相对的,任何一个行动都包含着这两个因素,而韦伯讨论的核心焦点探讨的是人在理性的行动框架内采取的社会行动。事实上,社会行动包含两种,即合理性行动和非理性行动,并不是这两种行动本身具有互斥性,而是暗含着同一个行动的不同侧面,角度不同,分析的结果自然不同。当出现合理性的行动,从合理性形式上分析此项行动,它可能是合理性的(形式合理,实质非理性),然而当人们从实质上分析此项行动,它可能就变成非理性的(实质合理,形式非理性)。韦伯是从这个角度形成合理性和非理性的二元论。如果进一步延伸,也就是发展成为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行动,它们两者的关系就和合理性和非理性的关系一样。然而,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真的能够分清楚哪些是工具合理性的行动,哪些是价值合理性的行动吗?人在采取行动时,本身已经考虑过目的、手段,行动的目的已经融合在行动过程中,韦伯的这种思维角度让人打破了传统的思维路径,然而,进一步到操作层次,这两种行动类别的划分却很难有明确的区分。

2.2支配理论的基础

对支配者的服从,可能基于习惯、感情、物质利益、理想等,不同的动机决定了不同的支配形式。支配的基础可以有很多种,韦伯认为任何支配的持续性运作,都是通过诉诸其正当性之原则的、最强烈的自我辩护的需要,这些根本原则有三种,也就是命令权利的“妥当性”。第一,一个具有合理规则的制度。第二,基于人的权威。第三,对非日常性事务的归依、对卡理斯玛的信仰,即信仰某个带来实际启示或具有天赋资质的人物,视之为救世主、先知或英雄。基于此,韦伯归纳出了三种“理念型的支配”:官僚制支配、传统型支配和卡理斯玛型支配。进而分析这三种支配类型的正当性基础、运作及其影响,观察不同类型的支配与管理对一个社会的实质与形式理性化的影响。就是通过这一路径,韦伯的支配类型研究得以与其宗教、法律及经济史的研究浑然合一,贯穿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根据韦伯的逻辑,韦伯的三种支配方式都属于合理性行动,官僚制支配中,韦伯谈到这一官僚制的结构却是历史发展中晚起的事物。官僚制具有“理性的”性格:它的行动乃是在规则、目的和手段的计算、“即事性”的支配下,其兴起及其普及乃带有“革命”性的影响,正如理性主义在所有领域的前进所导致的结果一样。借此,官僚制的出现和扩散摧毁了不具备理性性格的各种支配结构。切事化原则即排斥非理性,依据理性规则和法律制度公事公办,其实这对我们现代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意义。

2.3支配类型的划分

韦伯根据历史的发展演变,将“支配”分为三类。

第一,传统型支配。这种支配形式的根源是“家长在家共同体内的权威”。家的共同体是一个由人们长期紧密地以人际交往的方式共同生活造就的“命运共同体”。基于一种严格的、个人性的恭顺关系,家长制的支配乃源自家长对其家共同体的权威。支配者的命令的正当性由属下人格性的服从为保障,而且只有其权力的事实与界限是由“规范”而来。在这样的共同体中,规范乃来自“传统”,对相传久远的传统之不可侵犯的信仰。韦伯重点探讨的是家父长制的支配。家父长制的支配是不受法律制约的。在家父长制的演变历程中,从庄宅的基础,即分化的家权力之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支配结构:家产制支配。存在于支配者与其权力服从者之间的内在与外在诸关系,只能以支配者本身的利害关系与权力关系的内在结构为出发点,加以规制。依附关系本身仍然是基于恭顺与诚信的关系上,实质上,家产制支配乃是家父长制支配结构的一种特殊变形——通过分配土地给家中年轻男子及其他依附者的方式,将家权力分散化。

第二,官僚制支配。官僚制结构不过是家父长制之理性转化的对照版。卡理斯玛支配无论哪一方面都与官僚制支配相反。官僚制支配要靠恒常性的收入来维持,而卡理斯玛虽然生存于此世,但却不赖此世之粮维生。原因在于卡理斯玛本质上根本就不是一种恒常性的制度性的组织。卡理斯玛权威在本质上是特别不稳定的。卡理斯玛支配者的权力基础在于被支配者对个人使命之纯事实上的“承认”。官僚制的理性化是对传统最主要的革命力量,它是以技术的手段来进行革命,原则上从外部开始,先改变物质与社会秩序,然后再以此改变人,亦即改变人对外在世界的适应条件,可能的话,通过理性的目的——手段设定,提高人的适应能力。而卡理斯玛力量是奠基于对启示与英雄的信仰,对一种宣示之意义与价值的情绪性确信,也奠基于英雄性。此种信仰,是将人“从内部”革命起,再依据其革命的意愿来形塑外在事物与秩序。

第三,卡理斯玛支配。卡理斯玛的支配通常产生于非常的状态下,包括外在的,特别是政治或经济的非常状态,或内在精神的,特别是宗教的非常状态或者内在、外在一起的非常状态。它是由人群对于异常事态的集体兴奋,以及对英雄性的归依而形成的。卡理斯玛与传统相互渗透,两者的力量都是奠基于恭顺关系、恭顺义务的归依上,此种关系义务总是带有某种宗教的神圣性。两者之间的管道是流通的,有此种结合,那些所有经济与社会权势的拥有者掠夺卡理斯玛为利害关注的工具,用以正当化其本身的财产,这种做法源自于卡理斯玛的权威。卡理斯玛支配者若想转化为一种持久的制度,面临的首要基本问题是寻找后继者的问题,要求继承的人真正具有卡理斯玛的“承认”问题。手段之一,首先,相信卡理斯玛担纲者本身有资格指定他的继承人;其次,就是扈从的指名权。即支配的参与者,门徒与扈从是最适合指认出有资格的继承者的人。

2.4对支配类型的评价

官僚制支配、传统型支配和卡理斯玛型支配三种支配,建立在三种不同的“妥当性”基础上。这三种支配模式是一种理想模型,并没有前后发展顺序。前两种支配是日常性支配,第三种支配是非日常性支配,传统支配形式中的家长制支配的根源在于“家长在家共同体内的权威”,在这个共同体中,家长这个支配者的权威是和依附者个人的“恭敬”相联系,恭敬的含义很广,不仅是两者之间的人身关系,还是一种对传统本身的恭敬。这是其成为真正的支配,与家权力区别的主要原因。传统型支配和卡理斯玛支配,这两种支配方式把合法性与支配者个人的某种特质相联系,支配者行使支配行为的合法性无须从法律中获得,第三种支配方式法制型支配或官僚型支配,但是把合法性和合法律性统一起来。韦伯对合法性和合法律性统一条件是通过三种理论路径进行分析:不同理想类型的关联;现代国家发展的历史条件分析;现代法律特点分析。得出统一的条件是:法律必须满足主体目的理性行动的需求;法律必须服从于现代国家的理性化控制;法律必须具有自治性质,韦伯希望通过个体的力量、特质去改变或者克服官僚制的弊端,有点理想化,具有乌托邦的气息。

3韦伯的支配理论对研究中国社会的意义

3.1对政府统治理念的思考

韦伯认为有效的政府需要政治权威,拥有权威则意味着拥有比权力更多的东西,当然,前提是这些权力是合法的,因此,迪安认为韦伯是最早为资本主义国家做出解释和辩护的人之一。不同的是,有的政府依赖于臣民传统的忠诚,有的则依赖于领袖的个人魅力。现代资本主义时代的主要特征是基于合理性(Rationality)和对权威的理性服从的新型政府。了解韦伯的支配理论对于我们了解社会政策出台的目的,其实现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我们理解政治团体相互间为了自身的权力和为了以消费手段及盈利手段来给养在其支配之下的团体成员而发生领导权的竞争,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

3.2对政策执行的思考

随着支配制的逐步理性化,支配者行为受到理性的限制和约束,虽然处于层级的上方,但是如果违反权限规定,下层的可以提出申诉,因为他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下命令,他只是法律的执行者。而卡理斯玛及家产制支配下的支配者却没有明文的法律制度限定,他们对支配者有完全的支配权,包括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自由,传统是唯一约束他们的力量。对于我们现在的官吏的管理制度来说,更好的是建立理性化的官僚制,而非发展卡理斯玛和家产制的支配模式,因为公务人员有着明确的职责权限,服从的是上级的权限内的命令,而不是卡理斯玛和家产制支配下的所有命令。对上级没有个人性的义务,避免对后两者支配下的那种盲目的狂热,官员的权限有了规定,就不能胡作非为,从根本上保证了法治高于人治,制约人的不法行为,促进社会的有序性。这其实是人类除去盲目的迷信,无知的过程,从对外界的不了解、恐惧、了解、认识、利用的一个过程,自主性不断增加的一个过程。政策可以担当一个很好的支配工具,当选的领导人支配官僚,中央官员支配同领域内的地方官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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