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不妨“有几条立几条”
2016-06-11曾众
公民导刊 2016年4期
曾众
有这么一种认识:如果一部地方法规或者条例篇幅较短,只有几条甚至十几条内容,不够庄重,也不够严肃,不像一部法。
什么样的体例好,大而全?小而全?“有几条立几条”?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实务界,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不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建成后,各方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有法可依问题解决后,不再刻意追求体系的完整。于是,“有几条立几条”,日渐堪用。
“有几条立几条”,是指在地方立法中,不违背上位法,不照搬上位法,不片面追求体例完美,不贪大求全,根据本地实际,突出本地特点或者民族特色,规范和调整本地事务,最终成熟几条定几条。
好处在于,把立法的工作重点放在解决主要问题、主要矛盾上,便于集中精力攻坚克难;便于办法和措施在执行中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放矢地审议;便于人民普遍地理解和遵守;便于司法者和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更為难得的是,法条一目了然,令部门利益无处藏身。
有几个关键点要把握好:对应的上位法,有哪些规定,如何规定的,要系统性掌握;要了解本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矛盾,对照上住法,以此来细化和补充:措施与方法的可行性如何,征询意见要到位,论证要到位,第三方评估最好也要到位;条文阐述要言简意赅、闲言少叙;审议中,有几条就审议几条;通过时,成熟几条定几条。
“一部法律的规定有很多,但群众最关注的往往就那么几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会不少,实际上关键的问题就那么几个。”吴邦国同志曾这样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是业内人士的术语。而百姓们的话来得更为干脆:“不能被实施,无非一张废纸。”
地方立法在走精细化路线中,不妨“有几条立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