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2016-06-10熊浩
熊浩
摘要: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农民工们用他们的辛勤汗水为我们打下了现代化的基础,对于这群特殊人群社会理应予以更多的关注。农民工工伤事故频发,其工伤保险理应受到各方的关注。因此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探讨研究在当今更具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问题、原因及对策,希望借此引起更多关注,改善农民工的生活工作环境。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60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4-0046-02
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国内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已发生重大转变,城市第二、三产业对劳动力需求的与日俱增吸引着来自农村的大量劳动力,由此形成独具特色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兼具农民与工人的双重身份,是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目前,农民工依然是我国城市建设和推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生力军,他们的生活工作状况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尤其是社会保障问题,这将关乎现代化的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农民工的工伤风险现状分析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亿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加290万人,增长2.8%。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住房公积金5.5%,比上年分别提高1.2、0.5、0.5、0.7、0.6和0.5个百分点。外出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均有提高。外出农民工在工伤、医疗、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参保率高于本地农民工,在养老、失业和生育方面的参保率低于本地农民工。
从分行业看,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几个行业中,制造业农民工“五险一金”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34.2%、医疗保险22.1%、养老保险21.4%、失业保险13.1%、生育保险9.3%、住房公积金5.3%,分别是参保率最低的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2.3倍、医疗保险4.1倍、养老保险5.5倍、失业保险6.2倍、生育保险7.9倍、住房公积金5.9倍。每个行业的农民工参保率不尽相同,但在这些高危行业中,农民工的参保率都不高,特别是与现时利益相关的工伤保险。据统计,我国建筑业的90%、煤矿采掘業的80%、纺织服装业的60%是农民工,在这些行业中,农民工占总伤亡人数的80%以上。因此,针对这些严峻的现实,我国有必要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生存权益。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政府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国内某些城市已经开始考虑将农民工工伤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而深圳最早有此想法并付诸实践。然而,结果令人尴尬,退保现象大量出现。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存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工伤保险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长久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都一直偏重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也很少,事实上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就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自然给了那些不法之人以逃避问题的借口和理由,使职业康复问题处于了一种“上无政策、下无对策”的尴尬局面,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一般发生工伤事故后都享受不到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工伤补偿待遇,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解决问题,给个几万元草草了事,根本就谈不上职业康复。
2.企业责任的缺失,企业逃保漏保现象严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
3.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参保率很低。上文参保率的数据表明目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依旧较低,没有形成自我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此外,部分农民工在参加保险后还存在着大量的退保现象。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原因
1.城乡二元结构及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流动性较强。首先,中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制度上给农民工群体设置了一个很高的门槛,落户农村的农民工无法加入城镇社会保险的行列,被排斥在完善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外面。其次,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流动性大且不稳定,这样的工作特点和性质使得企业宁愿承担风险也不愿投保。最后,农民工集中在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季节性招工,工作时间短,工作地点不固定,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资金紧缺在城市难以为继,必然返回农村,而投了保的农民工一旦离开当地就不能继续享受保险权益。
2.企业经济效益与农民工工伤风险的防范保障存在冲突。一方面,参保成本太高,中小企业负担不起。而大中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认为为农民工投保不值得。寻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为降低成本往往通过雇佣临时工甚至私下招工来逃避为农民工购买保险的义务,不惜一切代价逃避属于自己的社会责任,不愿意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保障。另一方面,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不强,在收入可观的前提下一般不会要求企业为其投保。社会上还存在着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提高收入换不投保的现象。
3.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农民工很少加入到像工会那样的正式组织,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对策
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需要各类主体共同努力,各司其职,全力配合,从预防——补偿——康复三个阶段对存在的问题各个击破,形成良好的工伤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下面逐一从政府系统、企业系统、农民工系统及工会系统提出解决方案。
1.政府系统的职责:加强政府职能,完善法制建设。加快建立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相关法规。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性,应该统筹城乡二元结构,建立覆盖全国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关农民工签订合同的问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法律救济的问题、工伤事故责任的惩罚问题等,从而全方位地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2.用工单位系统的职责:提高参保意识,规范用工招工程序,在追求利益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點。首先,企业要真正承担起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的社会责任,自觉地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改善工作环境,改进工作条件,防止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与其他单位产生牵连的应积极帮助农民工争取求偿。其次,企业要构建劳资双方利益均衡机制,考虑到劳务企业对参保资金的承受能力,在制定法规之前企业应派出代表与政府及农民工代表协商拟定参保额度。再次,企业应配合其他主体积极开拓多元化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通过商业宣传活动吸纳更多的社保基金,与其他部门协调共建,形成企业、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认定机构各职能部门的良性配合机制。
3.农民工自身的责任: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一方面,农民工群体应该提高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培养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通过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学校等途径学习高技术含量的技能,脱离廉价劳动力的标签。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应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职业培训,通过这种有力的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整体的综合素质,增强竞争力,从而能够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农民工群体应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学习《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生活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抵制侵害,维护权益。
4.社会及工会组织的职责:组织农民工维权,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在整个社会中的重要性认识。社会应加快构建农民工群体的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民工侵权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工会运用集体的力量,配合政府部门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为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工会可行使团结权,有组织、有计划地领导农民工与资本利益抗衡,指导权益受侵害的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赔偿。对于经济困难、求偿艰辛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依法获得各种补助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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