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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赠房后结婚:赠房合同能否等同于AA协议?

2016-06-08若星

妇女生活 2016年6期
关键词:李丽过户财产

若星

一对再婚夫妻,定下终身大事时,恰逢男方购置一套二手房,遂在买受人一栏加上女方名字,并约定房屋产权共同拥有。后来,两人办了酒席,扯了证,夫妻一场又分道扬镳,只是房屋仍让两人藕断丝连。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男方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要求女方搬离。可当初约定产权共有,女方自然不肯罢休。

2016年初,一场房屋争夺大战在法庭上演。

房屋转让协议上加了名

2007年底,离异的钱刚经过一段时间调整,终于从失败的婚姻阴影中走了出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李丽。钱刚三十出头,李丽年近三十,两人都没有孩子,曾经的婚姻没有成为障碍,相同的婚姻经历,倒是拉近了两人之间的距离。有过婚姻的人更加理性,也更加现实,交往几个月后,两人才彼此投下满意票,定下终身大事。

婚事敲定了,房子在哪里?钱刚离婚时近乎净身出户,这几年,靠着努力工作攒下一些钱,也一直准备买房,可由于婚事没定下来,他也就不着急。如今,眼看就要和李丽谈婚论嫁了,钱刚觉得也到了该买房的时候了。他仔细一盘算,买新房,资金缺口不小,于是钱刚只能降低标准,把目光瞄向二手房。看房的事儿,钱刚没告诉女友,先是悄悄进行,毕竟,李丽还没答应嫁给他,买房的资金,他也没打算要女友掏腰包。一边是买房进行时,一边是恋爱进行时,房子一选定,钱刚求婚也成功了。

“钱刚,我们的新房怎么办?”2008年5月的一天,李丽主动跟钱刚商量房子的事。两人还没领结婚证,但既然已定下婚事,李丽自然不想“裸婚”!

“房子我已经看好了。”见女友询问,钱刚将签字不久的房屋转让合同拿了出来,向女友介绍了房屋的位置、面积,并将合同递给女友。

可男友买好房子,带给李丽的不是惊喜,而是不悦。她接过房屋转让合同,一字一句仔细阅读,越看越不高兴。

看女友的脸色越来越不对劲儿,摸不着头脑的钱刚惴惴不安地问道:“怎么了?”

“你买房怎么没跟我商量?”李丽问得很直接。

“不是想给你个惊喜嘛!”以为李丽对房子不满意,钱刚急忙解释,可这解释根本无法驱散女友脸上的乌云。两人说了半天,钱刚终于明白,女友不是对房子的位置和面积不满意,而是对房子的权属有意见。转让合同中买受人一栏,只有他钱刚一个人的名字,其他共有人情况一栏,是一个大大的“无”字。购房款是钱刚一个人支付,合同这样签没什么不对,可女友已经确定,婚事已经商定,女友有意见,就不能单纯用法律眼光来看。要结婚了,房权证上加个名字,是当地时下流行的做法,女友的要求其实也不过分。

找到了问题的根源,便有了解决方案,钱刚爽快地答应给女友加上名字,并付诸实施。2008年6月的一天,钱刚带着李丽,来到卖房者家中,把各自保管的房屋转让合同拿出来,添加了“房屋产权归钱刚、李丽共有”的字样。卖房者和钱刚、李丽,三人均在合同文本改动处摁了手印,李丽的加名行动宣告完成。

加名成功,了却了李丽的一桩心事,也扫清了二人婚姻道路上的最后一道障碍。2008年底,钱刚和李丽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亲朋好友的祝贺声中,走进了婚姻殿堂。

离婚了房屋没过户

钱刚和李丽的婚姻生活拉开了序幕,激情过后,柴米油盐成为生活主题。刚开始,两人倒也过得平静幸福,可没过多久,随着两人相互了解的加深,再加上包容的不足,他们的隔阂越来越深。2012年初,一件小事触发了夫妻大战,两人之间蓄积已久的矛盾像火山一般爆发了。

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12点,钱刚应酬完毕,带着醉意回家,哪料,他却进不了屋——大门被从里面反锁了。他一边打电话,一边敲门,过了好一阵儿,李丽才来到门边,却不开门。

“现在才回来,你看看几点了?还喝了酒?把我的话当耳边风!”隔着门,李丽就嗅到门缝里飘进来的丝丝酒味,也感受到了丈夫话里带着的浓浓醉意。丈夫过多的应酬,李丽向来反对;丈夫经常性的醉酒,更是让李丽厌烦不已。于是她故意反锁了房门,想让丈夫长长记性。钱刚好说歹说,李丽就是不开门。

有家难归,有门难进,钱刚十分恼火。其实,他也是一肚子苦水。人在江湖飘,应酬少不了,妻子不理解,两人的矛盾日积月累,愈来愈深。那天,钱刚被妻子挡在门外,苦求无效,酒劲上来了,火气也上来了,咚咚咚把门砸得山响,几乎就要破门而入了,李丽才极不情愿地开门,把他放了进来。

进屋后,两人又是一场口舌之战,钱刚恼怒之下打了妻子一耳光。李丽哭着进了卧室,钱刚则睡在了沙发上。第二天,钱刚再三给妻子赔不是,可妻子却不肯原谅他。

夫妻俩随后陷入冷战,僵持两个多月仍没有丝毫缓和的迹象。2012年4月,丧失耐心的钱刚搬出去另行租房居住,与妻子正式分居了。

分居是婚姻的风向标,往往是分手的前兆。2014年3月,钱刚和李丽对彼此再无留恋,分手的时刻最终来临。两人没有孩子,离婚很简单,就是财产问题。可他们分居期间,李丽一直住着那套婚房,钱刚没有提及,离婚时便未作处理。

分居时,李丽住着那套房子,离婚后,李丽仍然住着那套房子。但由于种种原因,那套房子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法律角度看,钱刚和李丽都不是房主。因为离婚时拖泥带水,搁置了房子的分割,最终埋下纠纷隐患,让钱刚和李丽婚事虽了,“房事”难断。

钱刚一直惦记着那套房子,离婚时未提及,只是因为不想让房子来搅浑离婚的事儿。现在离了婚,他没有顾忌了,开始着手收回房子。对李丽下逐客令之前,钱刚做足了功课,到房产局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随后便要求前妻搬离。

面对前夫咄咄逼人的气势,李丽哪会逆来顺受?

房屋分割遇难题

“我不同意。”李丽的回答很简单,她自有不搬的道理。房子购买时,两人已经在一起,购房款跟她没关系,但转让协议的买受人中有她的名字,协议写得明确,她是房屋的共有人。有白纸黑字的协议为证,凭什么要她无条件搬离?李丽认为,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相当于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了房屋的权属。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了,应当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原则来分割。

前妻抛出“共有说”,钱刚并不认同。钱刚表示,房屋购买于结婚前,购房款系其个人独资,决定了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同意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从法律上讲,叫作赠与,既然是赠与,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他与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没有交付至李丽手中,现在他反悔了,撤销赠与是他的权利。婚姻已经结束,赠与已经撤销,李丽再无居住于房屋中的合理依据,应当搬离。

前夫PK前妻,房屋究竟如何分割?钱刚不急,房权证写上了他的名字,他准备打持久战;李丽本来也不急,可禁不住前夫屡屡催促,气恼之下,干脆一纸诉状将钱刚告上了法庭。诉状中,李丽阐述了房屋的购买经过及她与钱刚的婚姻历程,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她和钱刚共有。

前妻选择法律途径,钱刚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他牢牢地抓住两点,前妻对于房子未出资,前妻的名字从未登上房权证。2015年底,法官试图从两人曾经的感情入手,希望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可钱刚毫不松口,调解大门完全封闭。非此即彼,非彼即此,几年夫妻情能否影响协议,房屋究竟属钱刚个人所有还是二人共有呢?

2016年初,湘中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房屋系不动产,权利转移以过户为准,未登记过户,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财产姓私姓共,悉听尊便。AA制约定了,财产权属从约定,房屋即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不影响配偶依据约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如果适用《合同法》,由于未登记过户,权利未转移,钱刚有权撤销;但如果适用《婚姻法》,则过户与否,不影响权属的约定,钱刚撤销无效,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行分割。适用不同的法律,决定了不同的结果,显然,这是本案的焦点。那么,李丽的加名行为到底由《合同法》说话,还是由《婚姻法》来说话呢?关键在于协议达成的时间。众所周知,婚姻会将夫妻的感情乃至财产捆绑在一起,结婚后,可以不分彼此,但结婚前,依然是泾渭分明,一方给另一方财物,只能归于赠与范畴。婚前婚后两重天,即便婚前同居,不是夫妻胜似夫妻同样如此。由于李丽的加名行为在婚前,只能视为钱刚将房屋一半产权赠与李丽,此后因未及时过户,只能视为赠与未完成,钱刚有权撤销。钱刚将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视为钱刚对赠与的撤销,房屋所有权归属钱刚个人所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要求享有诉争房屋共有权的诉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后

缔结婚姻时,房权证加名是个热门话题。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可感情绝不是婚姻的全部,特别是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今天,又有谁会对财产,特别是房子视而不见?更何况,当今房价畸高,房屋往往是夫妻财产的大头,甚至全部。加名,对于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真的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应当理解,也应当支持。但本案告诉人们,这加名也是个技术活儿,还得抓住时机,找准地方。

先说找准地方。千万别像李丽那样,把名字加在房屋转让协议或者购房合同文本上,这样的加名不保险。如果不能及时过户或者办理房权证,而夫妻间又出现纠纷甚至离婚,很可能鸡飞蛋打,就像李丽一样,因配偶反悔撤销赠与而“赔了丈夫又折兵”。加名,一定要加在房权证上,只有找准地方,房屋的权属才算进了保险箱。

再来说抓住时机。如果房权证一时半会儿加不上名,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婚后签订协议。即便婚前已经在转让协议、购房合同上加了名,登记结婚后,仍然要再签订一个财产协议,约定房屋的权属。这真的很重要,不然,就很可能像李丽一样遭受惨痛的损失。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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