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社》对中国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启示
2016-06-08贾明峣
【摘 要】 文章阐述了列宁在《论合作社》中强调发展农产品流通合作社的原则: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国家用政策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发展合作社遵循自愿原则,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探讨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对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给予重要启示: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国家应大力扶持综合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
【关键词】 列宁;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综合合作社;启示
列宁的《论合作社》集中体现了他领导俄国革命以来的合作社思想,在《论合作社》中列宁总结了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发展合作社要遵循的原则。列宁在苏俄进行的合作社实践不仅使得农民经济从战争的创伤中迅速恢复,给苏俄农业生产带来了良性发展,还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农业理论,给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农业合作社提供了理论依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民合作社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民收入增长。但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遭遇了以缺乏资金为主的诸多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瓶颈期。农民综合合作社由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融合了金融的功能,因而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资金不足的发展瓶颈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对于当前中国农业综合合作社发展的启示有:倡导农民建立农民综合合作社,国家应扶持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发展,大力培养专业人才。
一、列宁关于发展合作社和发展合作社应该遵循的原则
1923年,列宁在病中口授了《论合作社》,在此之中,列宁总结新经济政策以来合作社的性质、特点以及发展合作社的四条原则,并对此做了阐述。
对于合作社的性质,列宁认为,新经济政策实施两年以来,合作社的性质由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变为了社会主义性质。新经济政策实施两年,相比“战时共产主义”时期,苏俄经济状况大为改善,国家掌握了大部分的生产资料,无产阶级与农民联系更加紧密,政权更加巩固。列宁认为,这一切的成果都是通过合作社获得的。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合作社的性质发生了转变,列宁认为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1]对合作社性质的转变给予了高度肯定。
对于合作社的特点,列宁这样阐述:农业合作社一方面是农民乐于接受的经济组织,有利于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另一方面,它发现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合适程度。首先,合作社是作为小农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经济的中间环节而存在的,它存在的目的是引导参与合作社的农民适应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其次,发展合作社应该首先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农民在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中买卖缴纳粮食税剩下的粮食,长此以往,在流通合作社经济影响下,农民逐渐认同公有制,逐渐接受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从在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中自由贸易变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自主生产。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后,各种合作社的联系愈加紧密,最终发展成为社会化大生产。
对于如何发展合作社和发展合作社应该遵循的原则,列宁用了大量篇幅阐述:
1、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
新经济政策实行后,列宁强调要大力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他认识到从流通领域比从生产领域组织农民参与合作社更能吸引农民,这样的合作社是容易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2]俄国作为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生产力水平极度不发达,要想通过消除商品经济、消除私人资本,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是行不通的,而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既能促进商品交换,又能改造小农经济,既满足了小农私人占有土地的愿望,维护了小农的经济利益,又能培养小农的集体意识,为今后将合作社推向生产领域、最终完成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打下基础。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就必须从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开始。
2、国家用政策支持合作社的发展
列宁非常重视合作社的发展,在他看来对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应该等同于对重工业的财政支持,他是这样描述贷款给合作社的国家资金:“应该比贷给私人企业的多些,即使稍微多一点也好,甚至和给重工业等部门一样多。”[3]此外,他强调应该给予合作社税收上的优惠,奖励参与合作社流转的农民,还敦促政府要“善于找出我们对合作化的‘奖励方式(和奖励条件),找出我们能用来充分帮助合作社的奖励方式”,[4]并要求必须将一切政策付诸行动。
3、发展合作社遵循自愿原则
列宁指出发展合作社应该“检查农民参加的情况,检查参加的自觉性及质量”,[5]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动性,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他认为能够调动农民积极性的联合都是由农民自由发起的,并且经过实践检验了其好处的。列宁认为一旦合作制发展成功,就会使小农经济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可见,列宁相信只要通过合作社的优越性吸引农民自愿参与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就能使他们逐渐被社会主义改造,从而将流通领域的合作社过渡到生产领域的合作社。诚然,发展合作社涉及到农民的觉悟,但这归根结底还是生产力的问题,在当时俄国生产力水平低的条件下,列宁这样的认识更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例如,农民在自愿参与了共同加工和销售谷物的合作社以后,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他们必然想要共同生产谷物,这样一来,发展生产领域的合作社就会水到渠成。此外,列宁还强调必须依靠典型示范作用,利用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做榜样,而不是国家扶持的,证明合作社的优越性。在这个过程中,农民自己选择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国家充当辅助的作用,使合作社制度能因势利导,引导农民过渡到社会主义。
4、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
列宁十分重视农民的文化建设,他在《论合作社》中提到当前面临着两个划时代的主要任务,其中一个“就是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这种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就其经济目的来说,就是合作化。”[6]在列宁看来,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对合作制有利无弊,社会主义制度这种上层建筑是基于人人读书、识字、有见识这些物质基础之上的。他是这样论述的“如果不经过这一历史时代,不做到人人识字,没有足够的见识,没有充分教会居民读书看报,没有做到这一点的物质基础,没有一定的保障,如防备歉收、饥荒等等的保障——没有以上这些条件,我们就达不到自己的目的。”[7]然而,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一个时代来完成,列宁早已认识到这一点,他还认为,完全实现合作化甚至有赖于一场文化革命。总而言之,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的目的就是“使我国居民‘文明到能够懂得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一切好处,并参加进去。”[8]
概括地说,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就是通过发展流通领域的专业合作社来不断加深其与生产领域的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系,从而达到社会化大生产,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小农的目的的思想。列宁的合作社思想是基于处理好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平衡好社会主义改造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关系,采用渐进的方式变革生产关系,遵循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主体论的规律,充分利用合作社的优越性和人民群众的自主选择,发展社会主义的思想。
二、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对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给予重要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发展,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瓶颈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突破这一瓶颈?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对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给予重要启示。其意义就在于倡导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以及国家应扶持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发展,大力培养专业人才。
列宁切合俄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不断变化着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他的合作社思想发展成熟的过程中无不体现着与时俱进的优秀品质。列宁关于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社的思想对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就是倡导我们要与时俱进,建立符合农业现代化要求的农民综合合作社。
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共耕制将合作社收归国有,实行集体农庄耕种,有效的帮助苏俄取得了战争的胜利。但到了新经济政策时期,集体农庄不能满足小农私人占有土地愿望的弊端凸显,难以再有发展。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与此类似。简单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合作社主要从事农村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单项合作。[9](如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供销合作社等)改革开放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符合中国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要求,所以成为中国合作组织的主体,并一直沿用至今。但改革的愈加深化,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部因素越来越多,这些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物质资本。包括注册资金多少、有无专门的办公场所、有无为社员服务的组织(如冷库)等。第二,组织资本。包括机构设置是否完善、资金借贷难易度、市场资源(如销售网络)等。第三,人力资本。包括是否有专业的管理人才、是否有教育指导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人才、是否有进行农产品开发研究的科研人员等。[10]这些制约因素长期存在,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呈现“小、散、弱”的特点,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解除这些限制因素,现行条件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难以更进一步发展。
在集体农庄不再符合苏俄当时的社会实际发展要求的情况下,于是列宁果断放弃了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农庄,基于当时苏俄社会不能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实际发展要求,创造性的提出要通过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来吸引小农加入合作社。列宁设想这样能促使小农从事农产品贸易,在贸易交流的基础上从事生产合作,从而使各领域的合作社联系越来越紧密,最终完成对小农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对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的启示意义在于发展合作社不能局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应该着眼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融合和联系,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
1、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
农民综合合作社,相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就是指兼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多项事业的农民合作社。就其功能而言,农民综合合作社是能集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农民信贷、保险、养老等各项功能于一体的合作组织。[11]换句话说,农民综合合作社就是综合了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的大规模合作组织。
在当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既重要又必要。首先,农民综合合作社能解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诸多制约因素,从而发展农民利益,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列宁的合作社思想中处处体现着维护人民利益的原则,他认为农民合作社作为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组织,必须以农民的利益为服务目标。习近平总书记也曾说道“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由于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在因素一直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难以进一步发展农民的利益。农民综合合作社是由具有生产、供销、信用等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的统一法人,它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也就意味着农民综合合作社拥有更多的资金、更完善的服务设施、更完备的产业生产销售链条等。这样一来,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因素和组织因素就得以解除。因此,必须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从而达到进一步发展农民的利益的目的。其次,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还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列宁关于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社的思想符合了新经济政策时期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从而为社会主义改造小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出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可以将更多现代生产要素、经营模式、发展理念引入农村”,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要求。农民合作社作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必须走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前沿,积极引入新的发展模式和新业态。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正是符合推进农业现代化进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社会发展的要求的合作社发展模式,所以有必要大力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最后,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也是农民的愿望。列宁认为小农具有逐利性,可以通过合作社的优越性吸引他们主动参与,从而逐渐改造小农。在当前政府提供技术指导的人员不足、国家能给予农民的养老保险不高等情况下,发展合作社不能过于依赖国家和政府。农民综合合作社能给农民提供技术指导、信贷、保险、养老等服务,这不仅能缓解国家的养老压力,还能够给农民带来更多的方便、满足农民追求更多利益的愿望,也必将是农民所期盼的合作社发展模式。
农民综合合作社对于中国来说毕竟是新生事物,其进一步发展需要理论的指导和政策的引领。列宁合作社思想中关于如何发展合作社的理论,为中国发展好农民综合合作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价值。
2、国家应大力扶持综合合作社的发展
列宁关于国家应扶持合作社的发展的观点对于中国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有重要启示。列宁认为国家应该重视合作社的发展,通过采用增加贷款和给予奖励等方式来鼓励合作社的发展。放到中国来看,只有有了国家的大力扶持,农民综合合作社才能发展的更好。第一,学习列宁增加给合作社的贷款的方式,给予农民综合合作社更多的贷款、放低贷款的利息,加大合作社购买农用机械的补贴力度、购买种子的补贴力度等。第二,应出台相应法律,维护农民的利益。再好的合作社模式也需要法律的保障,2014年河北省邯郸市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卷款逃逸,[12]折射出合作社制度的缺失和监督的缺位,加之农民综合合作社兼有金融功能,就更应保障农民的利益。对此,国家应修订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农民综合合作社相关法律,严格界定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属性特征,明确各方义务和权利,避免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再次发生。第三,应多建设合作社高校。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1月,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128.88万户,服务了全国三分之一的农户,但由于乡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服务合作社的人员少,大部分合作社没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需要成百上千万的合作社技术和管理专业人才,这需要国家广建专门的合作社高校,培养更多的合作社专业人才,帮助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发展。
3、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
列宁认为苏俄人民知识水平普遍偏低,应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才能提高农民的觉悟,引导更多的农民参加合作社。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放到当今来看,会给与我们重要的启发。首先,据统计截至2010年,我国人口粗文盲率为4.08%,其中90%分布在农村。[13]在农民知识水平有限的前提下,很多农民难以认识到加入合作社的好处,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宣扬农民综合合作社相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以及加入农民综合合作社后他们能获得那些更多的利益,以提高农民的觉悟,并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其次,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需要增强农民维权的意识,向农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律细节,使农民能分清不同种类的合作社,自主选择、自愿参与。
【参考文献】
[1][2][3][4][5][6][7][8] 中共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申龙均,韩忠富.我国加快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初探[J].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
[10] 郭红东,楼栋,胡卓红,林迪.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因素分析——基于浙江省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9(8).
[11] 申龙均,韩忠富.韩国综合农协对我国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启示[J].经济纵横,2014(5).
[12] 金微.河北多家农村合作社“跑路”村民称利息是银行5倍[N].科技日报,2014-07-01(7).
[13] 孔祥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应关注5个问题[J].农村经营管理,2015(4).
【作者简介】
贾明峣(1991-)男,四川凉山人,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列宁农业思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