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款,法律如何认定
2016-06-07
伴侣 2016年6期
问:
杜鹏和我结婚两年后,加入父母经营的个体服装生意。为扩大共同经营的生意,杜鹏与我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从今日起,双方实行AA制,经济相互独立,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同时,杜鹏提出向我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写明:借款期限为18个月,逾期不还按年5%违约金计算。随后,我将我们夫妻婚后所积攒的20万元转入丈夫杜鹏提供的账户。如今两年过去了,但杜鹏因经营不佳,直到今年3月也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杜鹏还认为,所借款是夫妻共有财产,谁都有权使用,所以借条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我现在打算离婚并要求杜鹏还款,请问法律支持吗?
答:
杜鹏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可在离婚的同时,依法主张借款中的10万元及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杜鹏是在你们双方明确约定经济AA制之后,以个人名义向你借款用于个人(与他人合伙)经营之用。但由于出借款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你可对其中二分之一份额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