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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化的角度推动逻辑学科的发展
——以图尔敏的论证思想为例

2016-06-07李先龙张晓芒

李先龙,张晓芒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300071)



从历史化的角度推动逻辑学科的发展
——以图尔敏的论证思想为例

李先龙,张晓芒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把逻辑学的研究成果应用到实际生活的论证中,一直是逻辑学研究的一个关注点;而形式化的逻辑系统不能恰如其分地解释非形式化的论证原型,也一直是逻辑学家们希望解决的问题。如果以这个问题为出发点,分析产生此问题的原因,就可以指出从不同角度评价论证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同时,借助图尔敏有关论证的思想,也可以说明解决此问题的方向,继而得到一种启示,逻辑学发展的新动力在于研究的历史化。其一,逻辑史的研究可以和逻辑哲学的研究相辅相承;其二,为逻辑史研究探寻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新的研究方法,继而为逻辑学科寻找新的发展线索;其三,有助于不同文化间的交流,有助于呼应目前对批判性思维教育的现实要求。

[关键词]论证评价;图尔敏;逻辑史

逻辑史,作为一门学科史的研究,是伴随着逻辑学的发展而产生的。但是,从近年的逻辑史研究来看,逻辑史的研究中多少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便是逻辑史的研究范围问题。不过,这个问题在西方逻辑史研究中表现得并不明显。因为,即使没有人能够给“逻辑”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并不影响西方学者按其约定俗成的学科传统来划定逻辑学的研究范围。按此,西方逻辑史所研究的就是该划定范围内的逻辑学学科发展史。然而,近代中国以来,随着中西文化的接触与碰撞,逻辑史研究范围的问题遇到了挑战。这种中西文化碰撞下出现的挑战,就如同近代科学对传统学术的挑战一样,产生了新的问题。这种问题在近二十年来的中国逻辑史研究中尤其明显。

亦即,我们需要重新思考“逻辑”和“逻辑史”之间的关系。西方逻辑起源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研究。自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以后,学者们对于逻辑的理解、研究和发展构成了西方逻辑史的内容,学者对前人的逻辑研究脉络做出的研究就构成了逻辑史的研究。然而,对于中国学者而言,“逻辑学”实属舶来品,中国学者在逻辑学领域内的研究源于近代梁启超等人的工作,更早期的学者关于论证的思想和探究并未被纳入逻辑学的研究领域[1]6。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古代的相应思想是经过了近代学者的挖掘和理解后,才成为了我们现在所谈论的中国逻辑史的研究对象,“中国逻辑史”源自于中国逻辑史的研究。这一点是和西方逻辑史研究的不同之处。中国逻辑史研究需要在中国传统逻辑思想和中西逻辑思想比较这两种研究中不断转换。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中国逻辑史学说的建立,就是在推理(论证)①论证是用已经为真的判断确定某一判断的真或假的推理过程。论证的核心是论证所包含的推理,评价一个论证的好坏就是评论这个论证中使用的推理的好坏。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必严格区分推理和论证。本文以下如未作特殊说明,并不区分使用“推理”和“论证”。所用“论证”均指“论证”中包含的具体“推理”。问题上进行了一次中西文化的比较。因此,这种逻辑史的研究范围,就不可避免地渗透着不同阶段的不同研究者对于逻辑的研究和理解。

一、逻辑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从逻辑史的研究来看,逻辑的起源并不是纯粹的理论活动,而是一门和实践相关的学问(亚里士多德在创建逻辑学时并未把逻辑学归类为实践学科,事实上亚里士多德从未把逻辑学放在任何一个学科分类之中)。从形式上看,亚氏逻辑学受到了古希腊几何学的影响;从处理问题的类型上看,亚氏逻辑学又和古希腊的论辩之风相关。故而,亚里士多德需要创造出一种可以在论辩中按照一定方式来保证正确使用推理的方法,逻辑学产生的原因之一很可能就是亚里士多德想把几何学的证明方式导引入论辩之中,从而澄清论辩以避免其陷入诡辩。

但是在几何学范围内所探讨的推理和在论辩之中所讨论的推理是有区别的。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这点区别,他把论证分成了两类:“证明的推理”和“辩证的推理”。“当推理由以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和原初的时,或当我们对于它们的最初知识是来自于某些原初的和真实的前提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就是辩证的推理”[2]353。因此,从对推理的前提的要求中,我们可以看到,“证明的推理”和“辩证的推理”对推理得出的结论的要求也应该是不同的:“证明的推理”要求得到真实的结论;“辩证的推理”则强调结论的可接受性。

不过,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无论是“证明的推理”还是“辩证的推理”,区别仅在于对前提和结论的要求上,对于推理方法而言则是无差别的,即通过三段论的方式进行推理。从证明的前提出发,通过三段论可以得到真实的结论;从辩证的前提出发,通过无差别的三段论就可以得到普遍可接受的结论。应该说,在亚氏逻辑学中,对两种推理的评价是一致的,一个好的三段论,既能保证“证明的推理”是有效的,又能保证“辩证的推理”是可接受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仅通过三段论的方式就可以说服他人认可自己的推理。关于这一点,亚里士多德做出了说明:“它在单纯的意义上可以说是最有效力的说服论证。”[2]336从广泛的意义上讲,影响推理的说服效力的因素还包括演说者的品格和听者所处的心境[2]338。

因此,在推理的实际应用当中,由于修辞因素的影响,使得有效的推理和可接受的推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亚里士多德在《分析篇》、《论题篇》和《修辞术》中对推理的讨论,参考苏珊·哈克(Susan Haack)的方法,可以把论证的评价分为三类:逻辑的、实质的、修辞的[3]21。

从逻辑的角度评价一个论证是好的,即是说,前提和结论之间存在着恰当的联系,这个“恰当的联系”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讲的“证明的关系”。按照实质性评价一个论证是好的,则是要考虑这个论证的前提和结论是否都是真实的,以致这个论证可以被普遍接受。从修辞上说一个论证是好的,其实就是说这个论证具备足够的说服力以说服其他人。虽然一个论证的说服力和该论证的有效性、前提与结论的真实性都存在一定的关系,“但事实上,人们常常被那些非有效论证、或者被那些具有假前提的论证所说服”[3]21。因此,我们仍然有必要把修辞作为一个独立的论证评价标准。

按照逻辑的评价,我们可以把论证分为“有效的”和“无效的”;按照实质的评价,我们可以把论证分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按照修辞的评价,我们可以把论证分为“能说服人的”和“不能说服人的”。由是,我们可能会对一个论证产生如表1的八种评价[4]。

第(1)种和第(8)种评价,是评价论证的理想状态,即一个逻辑上有效的论证是可以为人所接受并且能够说服人的;一个逻辑上无效的论证在不为人接受的同时也不能说服任何人。第(2)种和第(6)种评价,在常识上是不会出现的,因为一个人已经接受了某个论证但仍然没有被这个论证所说服的情况是无法想象的。第(3)种和第(7)种评价,说明一个人可以被自己并不接受的论证说服。第(4)种和(5)种评价,表示了逻辑上有效的论证并不为人所接受同时也不能说服人,而逻辑上无效的论证却是为人所接受并且能说服人的。

(表1)

第(3)种和第(7)种论证评价的出现正好导致了一些逻辑谬误的产生,这些谬误的产生是由于评价论证的人受到了论证者的非论证因素的影响,例如以解释代替论证等。第(4)种和第(5)种论证评价的出现恰恰表明了逻辑系统内的论证和实际生活中的论证是有偏差的,这种偏差是由于在逻辑系统内强调的有效的形式论证与处于系统外部的非形式原型之间存在差别。

进一步深入探究为什么会存在(3)、(4)、(5)、(7)这四种情况。其中一部分原因可以从逻辑学学科进行研究的层面进行解释。逻辑学学科所研究的论证可以分为三个层面:语用层面、语义层面、语法层面。语用层面研究的论证通常是使用日常语言进行的未经形式化的实际论证,语义层面和语法层面研究的都是在由非形式原型翻译成的形式论证基础上进行的。语义层面的研究可以保证人们所做的论证是有效的,而语法层面的研究可以保证人们能够从论证的前提中得出一个结论。从这三个层面出发,论证的评价将呈现出如下图所示的关系:

(图1)

语义层面保证的是实质的评价,语义与语法的沟通保证的是逻辑的评价,语义和语用的沟通保证的是修辞的评价。我们似可以如是说:对现实生活中的非形式论证进行语用层面的研究是研究论证的原初力量,在语义层面上对实质的形式论证的研究是为了保证由实际论证中提炼出的形式论证尽可能贴近其原型,而语法层面的研究则保证了人们可以得到结论并且表明了得到什么结论。一个可靠并且完备的逻辑系统可以保证语义和语法上的一致,但目前把语用和语义建立起相应的一致的关系还是很困难的。如德福林(Keith Devlin)认为,条件句蕴涵悖论是由于斯多葛学者以及现代逻辑学家对蕴涵关系的形式化处理不当造成的,“对于实际世界的现象,要想得到一个明确的数学定义,我们经常得付出类似的代价。为某些观念写下明确的定义,某些特征可能照顾不到,因而使原来的观念多少有点走样”[5]67。这个困难源于我们对待语用和语义、语法出发点的不一样。

二、图尔敏的论证思想及启示

图尔敏(Toulmin)在对论证应用的研究中,曾指出两个不同的出发点:一种是把逻辑看作是一门心理学,关注的是人的思维规律,意在把人的推理过程一般化和形式化;另一种是把逻辑作为社会学科来发展,逻辑是人在社会进化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逻辑不再是单独个体与生俱来的,而是会受到教育的影响[6]3。

毋庸置疑,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使用论证时,往往是针对某个特定事件,出于某种目的进行的。或是自然探索,或是政治诉求,人们做论证的方式、产生的影响、目的的达成,所有的这些因素,人们原本是应该平等看待的。而在平等看待的情况下,论证成败往往并不能单纯地取决于该论证本身的特性,而是要看这个论证能否取代与之竞争的论证,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取代与之竞争的论证。然而图尔敏称,有一种不平衡在17世纪中期发展起来,论证的方法上升到“哲学的”或者“理性的”层面来思考,而其他的方面并未被看作是“哲学的”或“理性的”[7]15。因此,图尔敏所强调的“回到论证”,则是试图通过对论证的重新构建以恢复到原来的平衡之中。

思考逻辑学家对论证的处理方式,他们会选择舍弃实际论证中的一些实质内容,从而可以在形式化的系统中考查论证的有效性。这种舍弃是对形式系统适用性的增强,从而使得一个逻辑系统不仅仅能够适用于某一个具体的论证,还能够适用于某一类论证,通过研究一个形式系统便可以研究一类论证。但毋庸讳言的是,这种舍弃也削弱了逻辑系统的适用性,因为每个具体的论证都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境中提出的,舍弃了实质内容的形式系统在适用具体论证时缺失了对特定情境的解释,这也导致在逻辑系统中进行的论证缺少了说服力。

正因为如此,图尔敏批评了这种强调逻辑系统有效性却使论证缺少了说服力的做法。他所强调的论证的评价,既要考虑论证的形式,又依赖于论证的实质内容。因此,图尔敏实际上是在经验化的基础上对论证的有效性做出了扩展,试图覆盖论证评价的逻辑的、实质的、修辞的三个方面。“自从图尔敏扩展了有效性概念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逻辑学家的任务不仅要提出不涉及论证领域而普遍适用的形式有效的形式系统,而且要发展涉及特定论证领域具有宽泛意义上的有效性的论证系统”[8]。这种思想倾向也如图尔敏自己所说:“逻辑不但会更加经验化,而且势必也会越来越历史化。”[6]237图尔敏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把逻辑带向了历史的研究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图尔敏对论证的思考中,我们看到逻辑哲学的研究和逻辑史的研究之间有了交集。

首先,逻辑史的研究与逻辑哲学的研究可以起到相辅相承的作用。图尔敏在研究逻辑学所关注的问题时,发现“纵观逻辑学的发展史,逻辑学是背向于在不同领域所使用和批评论证的方式的,使得逻辑彻底成为了完全由其自身而发展的理论研究,远离实践所关心的内容,而成为纯数学的一个分支。可是即使在逻辑史的整个阶段,总是有一些关心逻辑的应用问题,然而对于理解这些逻辑应用的重要问题几乎无人问津”[6]2~3。针对于此,我们认为,逻辑史的研究能促进逻辑哲学中的一些问题的研究,图尔敏也正是在逻辑的历史发展中发现了理解论证的思想根源,进而发现了在理解论证中出现的问题的发展与演化。这也就是说逻辑史的研究有助于逻辑哲学的研究“从静态的现象描述到动态的历史”[9]28的转变。与此同时,逻辑哲学的研究,如形式的逻辑系统与非形式的论证原型之间是否恰当的问题,也有助于理解逻辑在历史中的发展与变革,有助于逻辑史的研究从历史现象的研究进一步转向探究历史变革背后的原因。

其次,对于逻辑史的研究而言,并不能停留在单纯的研究逻辑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上,还要进一步在研究逻辑史的过程中,找出逻辑学发展的线索,以及在其发展中、历史的结点上产生的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对问题的研究进展,引发的人们观念的转变。当然,我们并不认为可以通过研究逻辑史得出解决逻辑问题的方法,但是逻辑史的研究仍然可以为当今的逻辑学研究提供启示。原因在于,不同时代的研究倾向是不同的,近代数学的发展影响了逻辑学的研究方法,从而大大地促进了逻辑学的研究。但是,我们仍然不敢说逻辑学的数学化是一种一劳永逸的方法;相反,在数理逻辑的推动下,很多逻辑哲学问题被系统性地提了出来。例如,推理的有效性问题,逻辑与非逻辑的划界问题,等等。可以说,数理逻辑的产生和发展使逻辑学抛开了日常推理的影响和生活经验的限制。不过,在分析和解决随之而来的问题的时候,图尔敏的关注点和其他逻辑学家有所不同,他关注到了逻辑的历史化过程,“图尔敏论证模式刻画了实际论证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是一个符合人类决策的‘理性过程’特征的认识的模式,更适用于论证的描述、分析和评价”[8]。因此,图尔敏对论证的研究是对论证本身的回归,也可以看作是以历史化的观点来看待逻辑。从这个角度讲,逻辑史的研究对解决在逻辑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哲学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最后,逻辑哲学的研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良逻辑史研究的方式。温公颐先生曾指出,逻辑史的研究,应该“以问题为主……我想这样才能有助于我们当前学问的探讨和学术的发展”[10]5~10。任晓明、桂起权二教授也提出了“逻辑哲学的中心任务就是去研究各种逻辑系统是如何产生和发展起来的”[9]12的观点。故而我们认为,逻辑史的研究和逻辑哲学的研究有志趣相投的部分,逻辑哲学的研究有助于围绕问题来展开逻辑史的研究,围绕问题展开的逻辑史研究与图尔敏的逻辑学研究类似,又从历史化的角度重新看待逻辑,从而为逻辑学提供新的研究视角,推动逻辑学科的发展。

三、对逻辑史研究重要性的思考

逻辑史的研究,作为一门学科史的研究,回归到了学科史的研究方式中。学科史的研究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人物为中心而展开的研究;另一种是以问题为中心而展开的研究。

以人物为中心而展开的学科史研究适合梳理各种思想的历史顺序,从而揭示该学科思想的产生与演化进程。由于很多学者所涉及的领域并非是单一的,因此,可以较容易地在人物研究中找出学科之间的交叉点,从而发现各学科相互影响而发展的历史。从逻辑史的研究来看,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当我们把逻辑学作为一门工具学科的时候,我们就必须考虑逻辑作为一门工具所要应用的情境的影响,以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逻辑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能够更好地评价逻辑学在其发展中体现出的工具性。例如,从逻辑史的角度看,在图尔敏的思想中,当把逻辑学应用在伦理研究领域内的时候,图尔敏把以几何学为模型描述论证的方式更改为采用法律模型的方法来描述论证。所以,在我们以人物为中心而展开逻辑史研究时,更需要注意到逻辑学受到的其他学科的影响,以及学科交叉对逻辑学发展起到的作用。

以问题为中心而展开研究通常是把研究的焦点放在关于学科的思想、观点和方法的系统性研究上。这种研究能够较全面地展现一个问题的研究历史与现状,有助于深入了解某一问题的研究进程。因此,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以问题为中心的逻辑史研究更有助于推动学术发展。

当然,以问题为中心展开的研究也不能离开以人物为中心展开的研究,以人物为中心展开的研究可以说是以问题为中心展开的研究的先导。因为以问题为中心展开的研究要求研究者必须首先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问题的提出背景、提出原因,以及期望能够达到的解决效果,这就需要先对问题提出者的思想与生活的时代历史文化背景进行研究。不过,此时研究的重心已不在人物上,而是在问题的解决上。因此,当我们把相似的问题置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中时,该问题可能导向不同的方向发展。

以图尔敏的研究为例,图尔敏区分了逻辑学发展的不同背景,即几何学背景和法律背景,指出了逻辑学的几何模型与法律模型之间的区别,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论证模型。实际上,图尔敏的论证模型仍然是在继续探讨逻辑系统并不完全适用现实的论证原型的问题。但是图尔敏期望达到的解决效果并不是对形式系统的修正,而是对“有效性”的修正。图尔敏的论证模型是图尔敏对“有效性”这个概念的理解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图尔敏指出了逻辑势必更加经验化和历史化的趋势,这也是把问题与对问题的期望联系起来的结果。

然而,对问题的期望往往与社会文化环境相关。亦即,从历史的角度看待逻辑,论证的成败与文化传统相关。古希腊与中国先秦时代的社会文化是不同的,即使亚里士多德与先秦先贤遇到相似的逻辑问题,在解决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同的期望。先秦先贤更倾向于把逻辑研究的结果应用到现实生活中,所以形成了更利于说明问题的推类的逻辑方法。这也是逻辑经验化与历史化的具体体现。其实,亚里士多德用几何模型来建构论证与图尔敏用法律模型来建构论证的背后也是分别受古希腊文化和现代社会文化的影响。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到培根的归纳推理,再到现代的非形式逻辑,人们对逻辑的认识是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而变化的,这也是逻辑经验化与历史化的体现。所以,以问题为中心展开的研究与以逻辑和文化的关系进行的研究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脱离了问题来研究逻辑与文化,就失去了逻辑与文化之间的联结点,很难说明逻辑与文化是以何种方式相互影响的;脱离了文化来研究逻辑,就不能很好地说明逻辑问题提出的原因和人们期望达到的解决效果,从而也很难达到逻辑系统与现实论证原型的一致。

基于上,我们认为,形式化的逻辑系统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非形式的现实论证原型。为此,我们通过对论证评价方式的分析,指出逻辑从形式化的研究转向非形式的原因,并以图尔敏的研究为例,通过他对逻辑的历史发展的研究说明了他关于论证的法律模型的思想来源与合理性,同时也印证了逻辑势必会更加历史化的趋势。因此,本文仍然是基于逻辑哲学中相关问题的研究。

不过,在对图尔敏有关论证的思想研究中我们发现,如果以问题为中心展开逻辑史的研究,那么这种逻辑史的研究就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存在交集,并且以问题为中心展开的逻辑史的研究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可以起到相辅相承的作用。从而,我们可以看到以问题为中心而展开的逻辑史的研究同样存在很大的价值。回顾逻辑史的研究,大多是以人物为中心而展开的,诸如肖尔兹所著《简明逻辑史》、涅尔夫妇所著《逻辑学的发展》、杜米特留的四卷本《逻辑史》以及近年来陆续出版的《逻辑史手册》,主要都是以人物(学派)为中心而展开的逻辑史研究。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尝试着从逻辑学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着手,以这些问题为中心展开逻辑史的研究。

尽管如此,我们也并未以该问题展开逻辑史的研究。我们的研究是以研究图尔敏的研究为中心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仍然是以人物为中心而展开的研究。然而,通过前文论述所得到的观点,“从以人物为中心的研究转向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仍然是我们在以人物(图尔敏)为中心展开的研究中获得的。因此,我们又从逻辑史的研究中看到,除了前文提及的逻辑史研究一是可以梳理逻辑思想的历史发展脉络、二是可以与逻辑哲学研究相互促进之外,第三点重要性在于,在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中体现了以人物为中心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以人物为中心的研究中看到了以问题为中心进行研究的重要性。似可以这么说,我们是想从逻辑史的研究中发现进而调整(修正)逻辑史研究的方向。这可以看作是逻辑史的研究对自身也起到了反馈作用,这种反馈作用是可以以逻辑史研究促使改良逻辑史研究自身的。

如果说我们的研究可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其一是,现代社会伴随着不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接受和拒绝论证时也会受到各自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新的时期,逻辑史的研究有助于人们更新对逻辑的认识。文化的交流与融合需要为不同文化的人提供共同的“有理说得清”的平台。那么,以历史化的眼界来看待逻辑,将有助于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不同文化的交流融合也会促进人们对逻辑产生新的认识。逻辑史的研究则为多文化下的逻辑发展提供了进入点;反过来也深化了对逻辑(史)的研究的认识。其二是,当前中国对于批判性思维教育的呼唤日益高涨。但批判性思维的学科属性及其功用是什么?它与逻辑学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对它的发生、发展的研究仍然要回到图尔敏,甚至回到亚里士多德,回到中国先秦时代,亦即回到历史的研究中。因此,即使从如何认识批判性思维,如何展开对它的研究,推动实际的课程教育,逻辑学的历史化仍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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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温公颐.《先秦逻辑史》编写中的几个问题[M]//中国逻辑学会中国逻辑史专业委员会.回顾与前瞻:中国逻辑史研究30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熊显长]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6)03-0034-06

[收稿日期]2016-01-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4BZX077

[作者简介]李先龙(1988-),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南开大学哲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张晓芒(1955-),男,山西太原人,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逻辑学与逻辑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