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
2016-06-06侯怡辰
侯怡辰
摘要: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当前深化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基于此,本文从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出发,探讨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当前面临的相关问题,阐述了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并且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建议
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作为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2014年11月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各家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缴纳保险费,一旦银行出现危机,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赔付额。
三、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必要性
长久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政府为担保的隐性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并没有建立显性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与信用社等大量兴起。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占全部商业银行资产总额比例呈逐年稳步增长态势。这些银行对于风险的防范以及运用资金的能力有待提高,又急于盲目扩大经营范围,最终濒临倒闭。如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省 30 多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事件以及2013 年8 月江苏连云港莫哈特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倒闭案等。由此可看出我国部分商业银行中存在的金融风险已日益显露。它不仅给政府财政带来沉重负担,也会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出现扭曲。由此可见,我国银行监管机构不敢放开危机银行破产退出程序的原因之一,正是缺乏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四、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限额问题。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险额度问题。存款保险拟实行限额偿付,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
(二)保险费用问题。对于保险费率如何定价的问题,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基础费率,二是风险差别费率。基础费率都是一样的,而差别费率则根据不同机构面临的风险状况、存款结构等区别。保险费率不会按银行大小决定,而是按照风险特点决定的。这种机制可以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做好自己的业务,提升自身产品和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风险。
(三)强制参保衍生道德风险。在强制保险下,所有符合条件的存款机构都被纳入商业银行存款保险体系之中。当隐性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变为显性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时,因为有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的保障,商业银行倾向于将资金运用于获益较大、风险也较大的投资,由此导致商业银行的风险增加;从储户方面讲,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不了解,就会造成过度依赖于商业银行存款保险,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意识,不加选择地存款,甚至只考虑资金的收益率。
五、我国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促进直接融资市场的繁荣,建设结构优化的投融资渠道。随着我国金融改革迈入新里程,应允许商业银行破产,打破中国存款“本金无风险”的旧有机制,政府不应再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运营承担隐性担保。这样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市场的繁荣,建设结构优化的投融资渠道。
(二)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各方的责任。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隐性担保向保险机构显性担保的彻底转变,这些做法都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的责任,明确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的法人地位。
(三)明确了商业银行存款的风险属性,监督商业银行的经济行为。允许银行破产,赋予银行存款本金风险,将超过一定限额的银行存款从社会主体的“无风险资产”推动为“风险资产”,系统地削弱银行体系的资产创造能力,并真正推动货币创造效应低的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此约束了商业银行的经济行为,抑制了货币过度扩张。
(四)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价格发现,纠正资金价格“双轨制”和市场的扭曲。利率市场化成为金融改革主流,是提升金融市场效率的必然举措,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只有利率市场化,才能真正改善信贷的质量、效率,提高风险价格,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工作,强化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的经营意识。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价格发现,纠正资金价格“双轨制”和市场的扭曲现象,促进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进而提升竞争力,并形成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增强市场配置资金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
(五)拓宽社会公众的资金投资渠道和方式,加强金融机构体系的全方位建设工作。改变储户对银行存款的无风险传统意识,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让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到公平竞争中来,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推进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让市场在资本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增加我国金融机构的活力,提升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控制力和市场化经营的竞争力,逐步提高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所占的比重,积极培育和发展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市场,拓宽社会公众的资金投资渠道和方式,加强金融机构体系的全方位建设工作。
(六)维护我国银行业的公信力。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加强社会公众对银行信心的有力推手,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存款权益和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经营风险挂钩,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受到来自监管部门的监管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七)为商业银行退出市场提供安全有效的路径。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储户的经济利益,减少政府及监管机构的财政及资金支出,有利于构建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风险管控的重视程度,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有利于银行业资源的全面优化配置,真正实现优胜劣汰,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六、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在先。一是使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有法可依。二是法制化强制保险,有法必依。三是建立完善银行业破产法等金融法规,执法必严。
(二)规则体系和组织架构的设定。建立规则体系和组织框架是制度建立的核心策略。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规则体系和组织架构的设定上应基于政府主导的存款保险体系展开,构建起突出政府主办的管理模式。为了建立一个高效、完整、权威的存款保险机构运作规则体系,首先要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则指南和法律规章,要启动存款保险制度立法程序。在存款保险制度职能上,必须保障存款保险机构功能相对完善,应当附加监管和快速纠正功能,以真正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作用。要重视对中小金融机构以及民间资本运作模式的研判,对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各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目标。
(三)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政府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是符合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情的选择,这将使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准行政机构能够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经法规授权直接行使对髙风险投保机构的监测、处罚、处置、重组等权利,而对投保机构进行有效管理。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应当涵盖:一是监管检测,制定、执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监测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必要时对问题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专项检查。二是对问题投保机构的早期纠正措施。当出现挤兑、破产的风险时及时援助。三是接管与处置破产银行。
(四)参保方式与参保资格的确定。根据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要求,在参保制度设计上,选择以强制性存款保险为主的参保方式;参保机构的范围需要全面,要覆盖到国内社会所有符合要求的公众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添加金融机构到存款保险体系中之前,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参保资格和投标申请进行验证和审查,以排除那些风险极大或者以及没有重生机会的金融机构。
(五)管理参保金融机构资格准入。应严格管理参保金融机构资格准入、审批、风险监管等职能,严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建立整套切实可行的风险评级体系,使尽可能多的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参与进来。根据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持续盈利能力等综合指标施行差别浮动费率制度,如可根据缴纳保费期间的长短酌情给予适当优惠,最大程度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依据通货膨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适度 调整,适时返还保险金,妥善处理银行破产所遇到的难题。
(六)存款保险制度构建中政府的作用。在构建政府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政府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有效作用:一是监管和决策作用,建立起对存款保险制度体系的有效监管体系,严密监测、及时发现各类风险。二是调整和协调作用,政府应要通过对相关部门的调整和协调,促进政府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开展切实有效的合作。三是通过在法律法规建设、信用评级风险控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保障存款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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