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权制度研究
2016-06-06张欢
张欢
摘 要:作为权利质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著作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两方面属性,真正能起到鼓励创作作用的是著作权的财产属性,因其能将智力成果转化为物质利益,所以更能激发创作激情。设立著作权质权有助于将著作权通过质押获取资金,这是著作权融资的一种新途径,然而自国家出台《著作权质押登记合同办法》以来,并没有多少的案例证明著作权质押的繁荣,也既是说著作权质权仍是停留在法律规范层面而在实际中发挥作用。文化产业和知识产权的发展,必须要发挥著作权质权的作用。
关键词:权利质权;著作权质权;著作权融资;著作权质权设立
一、著作权质权渊源及其概念
质权是大陆法系的民法部门中一种古老的担保物权,源自于古罗马时代的罗马法中,在罗马法的信托让与下,其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因此质权便产生了,质权有罗马的“拳头”转化而来,意思是用于质权之物要亲手交付。起初质权只设立在动产之上,从尤士丁尼时期开始“可以永佃权、地上权、用益权等都可以作为权利的标的。”这也就成为了早期的权利质权,而正是有了权利质权,才有可能在后期发展出著作权财产权质权的概念。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故也可称其为“经济权利”,体现的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财产收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的双重属性之一,相对于人身权利,是著作权真正给权利人带来价值的权利,所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对著作财产权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也同样如此。
对于著作权质权的在法理上的依据,我觉得应该先从民法理论上进行探究。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权利质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所以著作财产权作为物权法上的一种权利进行质押,是符合民法规定的。
二、著作权质权的特征
著作权质权在性质上是权利质权,因而具有权利质权的一般特征。著作权因其自身特征,也呈现出与其他权利质权不同的特征。第一,著作权质权的出质物是著作权财产权,这是与其他权利质权在根本上的区分,著作权质权所有的不同皆源于著作权本身的特殊性。第二,出质人(即著作权人)在出质时仅仅将著作权的财产权出质而保留了人格权,这与著作权转让是同样的法理,在著作权转让中由于著作权有属于人身性的权利,所以在二元论中认为著作权人只能转让财产权而不能转让人身权,所以在出质时出质人即著作权人同样保留了人身权利。第三,著作权质权可以作为出质物的标的有很多,且各项权利是相互独立的。第四,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当然也具有知识产权的特点—期限行和地域性。
三、著作权质权与著作权质押的区分及著作权质权的设立
有人将著作权质权与著作权质押混为一谈,这是不科学的。正如我国学者所指出“权利质押意在强调权利的动态行为特征,而权利质权是意在强调权利的静态性特征,是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质押合同作为民事合同,首先要具备一般民事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其次是要符合《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所规定的特殊要件:①质押合同的标的物是著作权的财产权方面而不包括人身权,因为我国立法上采用的是“二元一体”的著作权制度,且规定了只有财产权方可转让或出质,人身权由于其属性而不能成为转让的标的;②出质人必须是著作权人或有权出质的人,如著作权财产权的受让人可以就其受让的权利设立质权;③当事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必须就那些质权出质和出质时间做出明确约定;④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订立书面的著作权质押合同。
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质权自向有关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后成立,并不以合同成立或交付动产为要件,所以我国的立法规定了著作权质押登记是著作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这与西方国家的做法是不同的,西方国家的登记是指著作权质权登记,我国则是指质押合同登记,也即前者是权利登记而后者是合同登记。
四、目前著作权质权立法上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现行的担保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后形成,较之于抵押、保证和留置等制度,权利质权制度发展的较晚。由于市场的强烈需求和立法上的仓促,使得权利质权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较多漏洞和矛盾,但是,在现今社会立法技术已经愈加完善,需要对权利质权制度予以科学完善的立法,在立法时如果过于注重本法自身的逻辑很容易与其他法律规定产生冲突使得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无所适从。
首先要从法律上进行完善,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制度,目前我国涉及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法律主要有《担保法》、《物权法》和国家版权总局颁布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但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比较模糊的规定,且相互之间有冲突的地方,所以对这些法律进行完善和协调。其次是建立完整的著作权价值评估体系,现今著作权之所以难以质押,根本原因在于其价值评估的难度较大,且价值浮动较大,对于著作权出质担保产生了较大影响,所以建立完善这一评估制度甚至以法律进行规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五、结语
知识经济的到来预示着知识产权的社会重要性将会越来越大。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著作权质押制度目前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不仅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同时也有涉及到制度的设计,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著作权质押在目前中国进展的困难的局面出现。
著作权质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担保手段,在国外已经得到长足的发展,然而目前我国的著作权等相关制度利用率不高的困境主要是理论准备的不足和立法的不够完善造成的,积极进行著作权质权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创新,并注意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于我国的著作权质权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唯有重视著作质权等相关知识产权质权的制度建设,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著作权质权才能为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陈祥健.《担保物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0月.
[3]李春华,董文晶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4]吴晨曦,王玉莹:《权利质权?亦或是权利抵押权》.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报,2004年7月.
[5]冯文瑞.《著作财产权质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钟青.《权利质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