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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2016-06-06夏明莉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立法

夏明莉

摘 要:由于职务作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现行《著作权法》在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文章通过对职务作品基本概念的阐述,对国际上存在的职务作品立法模式的比较以及对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及其归属制度立法现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

一、概述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二)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

(1)作品的作者是该法人或其他工作组织的工作人员,与该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创作该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该法人或其他工作组织的工作任务。2013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工作任务”作出明确规定,即公民在该法人或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也就是说作者之所以创作该作品是为了完成其本职工作。

(3)作品与作者单位的业务活动相联系。如作品性质与单位业务性质不符则不属于职务作品,但并非所有与单位业务活动相关的作品都是职务作品,若非为了履行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即使作品性质与单位业务活动性质相符,也不视为职务作品。

(4)作者完成作品受自己意志支配。在具体创作中,作者对整体或局部的构思及完成需要体现自己的思想、风格、手法,所以职务作品的创作主体仍然是自然人,只能体现自然人的个人意志。

二、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有关职务作品著作权的相关立法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划分为三种情形,即一般情况下创作者享有著作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此外的例外情形,法律、法规还允许当事人以合同方式对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

2013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并详细说明了何为“工作任务”、“物质技术条件”及“完成之日”,对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计算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对自然人在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作出规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明确的赋予创作人所属单位,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同类情况下单位的利益。

(二)我国职务作品归属制度存在的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文化事业的日益繁荣,现行的立法有关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也日渐凸显。

1.单位的“优先使用权”不合理

《著作权法》规定单位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两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且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单位在享有优先使用权的同时阻断作者作为著作权人的自由处分权,这种“优先”是独占,是不公平的。

2.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依据不充分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担责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由单位享有著作权,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奖励请求权。忽视作品凝结的个人因素,仅凭其使用了物质技术条件、单位担责而将著作权从创作人手中“夺走”,明显依据不足。

3.特殊职务作品的人身权未得到保障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但《著作权法》中仅提及署名权归作者,那么其他人身权该属于哪一方呢?

4.创作人财产权利保障存在缺陷

法律赋予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取得报酬、与单位按约定比例的权利,也规定了单位可以给予创作人奖励的义务,但“可以”的任意性色彩一词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争议。没有明文规定奖励的数额和方式,也没有规定约定的具体原则。在实践中,职务创作人与单位保持着劳务或雇佣关系,供职单位给予创作人工资报酬,创作的奖励没有具体可行的参考依据,往往导致创作人的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

三、完善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乎职务作品创作人及其所在单位双方的利益。完善可行的著作权法应兼顾各方利益,在职务作品的个人独创性和单位投入性之间,平衡创作人和单位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激励职务作品创作人创作作品

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晶,融入了作者的个人思想和特质。一个国家或民族智力创作的多少、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创作者的态度。确定职务作品作者的权利,对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加以保护有利于提高创作积极性。

(二)保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利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作品类型如电影、计算机软件在社会生活中不断普及,单位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作品的创作已渐渐由自由独立的个人创作向由单位组织或委托的多个作者进行的集体创作模式转变,由个性创作向投资人投资创作转变。单位为职务作品的创作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和外部支持,并对作品创作风险担责,在职务作品产生的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鼓励单位对职务作品的投资和关注对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极为重要。

(三)平衡职务作品创作人及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

如果职务作品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受不到任何利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归单位享有,进行了额外的脑力劳动的职务创作者没有受到自己的智力成果带来的好处,在工资酬劳和福利水平上与单位普通劳动者相同,那么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必将消失殆尽;相反,所有的利益都由创作者享有,为职务作品的创作投入了物质技术条件及大量投资的单位的积极性将受挫。因此,我们必须平衡职务作品创作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使之既能激发个人创作激情又不挫伤单位投资创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阿部浩二.《各国著作权法的异同及其原因》.《法学译丛》,1992年第二期.

[2]袁泳.《版权激励智力创作还是保护经济投资》.《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11期.

[3]徐亮泽.《知识产权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

[4]汤宗舜.《著作权法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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