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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限制之合理使用

2016-06-06刘文超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限制合理使用正当性

刘文超

摘 要: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制度,力求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以及鼓励创作与方便接近之间找到平衡点,作为著作权法中最模糊和最受争议的一种制度,其存在有合理性及正当性,但如何在实务中认定合理使用,值得我们去探讨。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限制;公众利益;正当性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除此之外还有法定许可适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制度。由于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有法律明文规定,较易认定,所以在此着重讨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这一概念的提出首先来自美国的Folsom·Marshall一案,最初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该案中被告利用原告出版的《华盛顿总统文集》一书制作了《华盛顿的一生》。在该案判决中,Story法官首次提出,在决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考量利用行为的性质与目的,利用他人作品的程度与价值,利用行为对作品销售的影响,以及是否构成对原作的替代等因素。①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既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②关于合理使用,主要包含以下特征:①主体不特定,即除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尚未发表的作品由于无法为公众所知自然也不存在对著作权限制的问题;③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这也是合理使用区别于法定许可的一个重要特点;④既不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⑤范围具有法定性,这也是认定是否为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标准;⑥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合理使用制度最直观的考虑是不允许使用他人作品会阻碍自由表达与交流思想,它最关注的是非营利目的的使用。③

合理使用制度之所以是著作权法中最具争议的部分,是因为它处在权利与限制的交界处,它的使用范畴的扩大或缩小,都会对著作权法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合理使用是如此的重要,我国著作权法却在认定合理使用上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对比中美两国立法中对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合理使用是持开放式的态度,只要符合四个标准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而我国的规定是穷尽式列举,在适用上限制很大。这也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技术有很大关系,于我国而言,著作权法几乎是舶来品,其中既有英美著作权法的痕迹,也有大陆著作权法的烙印,这种兼容并包体现了立法者试图吸收两大法系著作权法优点的努力,但也反映了本国著作权传统的缺失。④

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有其存在的正当性。首先,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的基本抗辩理由。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一种制度,当某一行为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人利益时,被告不仅可以列举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从事侵权活动,而且也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对抗原告的主张。对于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证明责任,首先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其次就是援引《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进行抗辩,以证明自己是合法使用行为。

合理使用制定的正当性之二在于平衡了鼓励创作与公众接近。现代的著作权观念讲求将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进行平衡,因为知识作品的创造通常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吸收借鉴前人优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对知识权利的保护不可以像对普通的财产权那样进行绝对的保护,而应该在保护作者利益的同时不忘兼顾公众利益,使社会能够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分享文明创造成果。所以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也要确保未来作者能够接近著作权作品,进而能够在原作品基础上创作属于自己的新作品。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⑤著作权法制度发展至今,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既要保护创作者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在保护的同时统筹协调、兼顾公共利益。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共存于著作权制度之中,为维持作品创作者、著作权邻接权人、作品传播和作品使用者的平衡共同发挥作用⑥所以,现在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利益平衡的精神。⑦

从经济学角度来考虑,合理使用也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从经济学上探讨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在于分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经济理性。从经济学上来看,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体现的是著作权法实施的社会成本和收益间的平衡。合理使用制度在现今的环境下,应当予以扩展,以符合日益发展的社会。特别是在现今的网络时代,信息和知识告诉传播,人们接近创作作品更加方便,利用前人作品进行改编的行为也层出不穷,关于此类行为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还是合理使用行为,现今著作权法的规定显然不能处理。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方面寻求平衡,既要保证能够激励创作激情,促进文化传播,又要保证权利人之外的公众能够接近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既有作品。著作权法的核心思想就是利益平衡,既不能让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让这一权利阻碍创作,这也与民法的基本思想相一致。但目前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限制方面的固定仍有待改善,这不仅仅体现在合理使用制度上立法范式的不合理,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方面也存在立法上的不足,所以,如何根据新环境改善相关立法,以增强实践中的操作性,明确相关行为界限,是我国立法部门仍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注释:

①see Folsom v. Marsh, 9F. Cas. 342(C.C.D. Mass. 1841), p.348.

②李春华,董文晶主编:《知识产权法》,2014年6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

③冯晓青:《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正当性研究》,《现代法学》,2009年7月第31卷第4期.

④熊琦:《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法学家》2011年第一期.

⑤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⑥徐珊珊:《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⑦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seeFolsomv.Marsh,9F.Cas.342(C.C.D.Mass.1841),p.348.

[2]李春华,董文晶主编.《知识产权法》,2014年6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

[3]冯晓青.《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正当性研究》.《现代法学》,2009年7月第31卷第4期

[4]熊琦.《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法学家》,2011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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