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2016-06-06李美丽
李美丽
摘 要: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而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本文应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科学研究方法,从理论上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深度分析,即从经济学、法哲学、社会学的角度,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评价,讨论了我国法定许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参考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法定许可制度的日臻完善,有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
关键词:著作权;法定许可;完善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著作权限制制度之一,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不经著作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的制度。众所周知,21世纪是知识和信息的世纪,而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对于文学艺术的繁荣、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文笔者将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概述,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概述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定义及特征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我国学者对法定许可的含义已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法定许可是法律在限制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许可权或禁止权时,给予使用人的一种不经许可即使用作品的法定优惠,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分析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之所以被创立,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平衡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也担负着促进知识信息传播和利用等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只有作品的诞生才会有基于作品形成的权利——著作权以及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相关权利(邻接权)。
2.法定许可有利于作品广泛传播
著作权领域市场失灵是指仅仅依靠市场对作品的调节无法达到作品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既不能在最大范围内满足使用人对作品的需求,作者也无法通过市场收回因创作付出劳动和成本。
3.法定许可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能够极大地简便作品的传播手续,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快速流通,降低了社会公众接近和利用作品的“门槛”,而且法定许可许可制度也打破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垄断,以立法的方式赋予了某些担负着传播知识和信息等公共职能的部门享有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已发表的作品直接利用的权利,加速了知识信息的传播速度,也增强了知识信息在市场中的竞争程度,使得社会公众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就获取了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我们在应用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整个著作权制度的根基。其次,我们应遵循鼓励作品传播、促进文化繁荣的原则。《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以促进文化传播和繁荣为立法宗旨。
二、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目前,我国著作权领域法定许可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将进行深入分析。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过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我国总的网络用户已达到 6.32 亿人,手机网民数已达到 5.27 亿人,移动换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出现了大量的“低头一族”。可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最主要的信息获取和传播工具,同样网络转载也成为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
(二)缺乏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
1.著作权人缺乏相应的知情权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是保留了作者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对于著作权人来说获得作品的使用报酬是其最重要的权利,自著作权法定许可实施以来,很少有使用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动支付报酬,不支付报酬的现象却普遍存在。
2.著作权法定许可付酬机制滞后
著作权法定许可报酬支付制度既是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重要区别,也是著作权法定许可能否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是调节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使用人之间利益平衡的重点。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权利,与使用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并转付著作权人,以及进行与著作权相关的诉讼和仲裁。
三、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使用方面存在以上的一些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著作权人的声明制度
著作权人的声明制度,是指作品发表时或发表后,著作权人表明其作品未经其许可,除合理使用外他人不得使用其作品的一项制度。著作权人声明制度产生了著作权人的声明权。所谓声明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明示的方式向他人表明其作品未经其许可,除合理使用外不得非法使用的一项权利。
(二)完善作品使用人的付酬制度
作品使用人的付酬制度,是指作品使用人根据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项制度。作品使用人的付酬制度完善与否,是法定许可制度能否得以顺利推行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付酬制度:第一,完善付酬标准。第二,建立例外协商付酬制度。第三,完善使用者不依法付酬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提高法定许可收转机制的可操作性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依法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而设立的社会团体。(下转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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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第一,变更设立规则,引入竞争机制;第二,建立合理透明的使用费收转分配机制。
四、结语
著作权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应该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不应该盲目追求著作权法保护的高度。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应该坚持与我国的科学、文化、技术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盲目的跟进国外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同时也不能忽视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协调各方的利益平衡才是著作权法最重要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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