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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诉法下的侦查机制

2016-06-06满文艳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侦查人权腐败

满文艳

摘 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并且腐败官员的职务越来越高,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多。无论在哪个方面腐败变得都更加复杂,现行法律满足不了现行腐败。对于反腐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败的惩罚机制”。

关键词:腐败;侦查;人权;影响

一、新刑诉法的相关理念

新刑诉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影响很大,包括程序上的影响也包括执法理念的影响。新刑诉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推出了对人权的保障。这主要表现表现在新刑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以及对一些制度的修改包括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例如新刑诉法规定,采取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件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采取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等等。新刑诉法的这些修改最终目的就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二、新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反贪侦查案件有重大影响,无论是程序上还是执法理念上。这种影响既给侦查人员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更要求侦查人员转变侦查模式运用新刑诉法的相关理念去办案。新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

新刑诉法侦查重心从询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转变为正面接触,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前的秘密调查,传统的侦查模式是“口供中心主义”,然而这种模式容易引发零口供,从而加剧了办案的难度[1]。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侦查人员得到相关线索就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询问犯罪嫌疑人,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寻找相关证据,在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是主要的线索。但是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口供,那么整个案件将会僵持下去,那么也会导致整个案件不能被立案。在新刑诉法下侦查人员的侦查重心转变为正面接触,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前的秘密调查,这就使侦查人员由被动转变为主动。在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去秘密调查犯罪嫌疑人一些犯罪相关证据、基本情况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口供,也不会至于整个案件陷入僵局。这不仅会提高办案的效率、质量,也会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

(二)“律师限制介入”转变为“律师广泛介入”

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律师在侦查阶段是限制介入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收集相关资料的渠道受到相关限制,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新刑诉法下,律师的广泛介入对口供的影响很大,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中,本来没有第三人作为证人,也很难收集相关的资料【2】。律师的介入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正是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不提供口供,会使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增加或者进行翻供。这也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挑战,使办案人员必须要有扎实的功底,敏捷的观察力,对案件能从不同方面进行思考。

(三)证据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完善。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制度,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口供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口供应当予以排除。其次询问过程全程要求录音录像这就使侦查人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即禁止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得相应的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客观记录了审讯的全过程,不仅加强了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更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最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新刑法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说明了侦查人员只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全过程,以及各种细节,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都是侦查人员的责任而与犯罪嫌疑人无关。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案,切实提高其素质和办案质量。

三、新刑诉法下侦查模式的转变

(一)坚持依法办案保障人权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侦查办案的前提,与此同时还要做到依法办案。依法办案主要包括:首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你职位高低,都应该严格办理绝不姑息纵容任何人,其次,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案,摒除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办案中必须做到理性、公正、文明执法;最后,要合理的把握刑事强制措施的尺度,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权衡好运用强制措施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定程序行使刑事强制措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

(二)坚持科学办案,提高办案效率

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也给贪污腐败带来了可能。现在的腐败现象更加趋向智能化、无痕话,因此反贪工作也越来越复杂。腐败的日益复杂化,更要求侦查人员对侦查线索进行分析,提高侦查效率,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其实对于贪污腐败缺少的并不是线索而是对线索的科学分析,从每个线索中得到相应的证据,这就会对办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从而为办案的顺利提供保障,随着腐败分子买的越来越深,这就更要求侦查人员科学办案,提高侦查效率进而提高办案质量。

(三)加强协作,有效惩治腐败

在办案的过程中纪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合作、相互配合,对司法机关的一些新规定相互借鉴和学习。随着新刑诉法颁布,一些原则和程序并引入到检察工作领域,这就要求各机关相互协调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纪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调查取证的合法性等一些程序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两个机关加大之间的配合,以保障以相同的标准去衡量犯罪案件,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四、腐败现象的思考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转变的过程中,腐败现象出现也是正常的。因此腐败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就是没有制定反腐败的机制去制止腐败现象的增长。这个时期的腐败只是在中国这种特定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现象,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贪污腐败一定得到有效的治理。只要各权力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发挥每个机关的作用,问题总会解决。未来经济发达了也可能实现“高薪养廉”,这也是有效治理腐败的一种途径。

参考文献:

[1]王蕾.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思考[J].法律现代化,2007(8):11.

[2]唐厚芝,刑事诉讼法的研究[J],现代法律信息,2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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