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的完善对策浅析
2016-06-06徐东凯
徐东凯
摘 要:目前的新公司法反映出我国关于公司制度方面的改革发展前景,在发展上要将公司治理完善,还需要强化公司法的组成部分,不仅是从立法理念,或者是制度设计方面,都要突破以前只局限原股东治理的结构。在注重股东利益时,还要不断加大利益相关人员的监督,以便利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以监事会为核心,股东会以及董事会之间互相制约的内部治理,以各利益相关人员作为辅助监督,其外部治理为辅助,内外治理起到一个相互关联的新公司治理体系,新公司法比原公司法有显著进步,也为国内公司在治理方面提供出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治理;完善
一、国内新公司法以及治理理念
国内以往公司的治理模式有两种,其中包括:股东本位主义以及利益相关人员治理主义这两种。本位主义观点认为,公司具有三大要素,股为首位,其二为资本、其三为章程这些都来源于股东或者是股东创建,那么股东即为公司最早的财产来源,亦为公司剩余的拥有者,并且是公司治理最为重要的力量。最初的公司是股东创建、其目的是发展壮大股东收益的组织体。但是现代公司治理发展变化,不再把股东视为公司唯一成员与治理主体了,在公司治理方面原则上还将保护股东的利益。利益相关人员治理主义的观点是,在当代社会,公司不应只被看成是谋取股东利益的工具,理应实现公司全部利益者的利益组织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安排,公司管理人员要对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人员负责,不能仅仅只对股东负责。
二、对于新公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及股东大会监督的不足
一般来说,股东的监督职能是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的。在股东大会表决决议的通过方面,新《公司法》第104条仍然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没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最低法定比例。这在实践中易导致在股权绝对集中的情况下,股东大会蜕变为大股东会的弊端;或导致在参会股东所持股份数比例较少情况下也能通过决议的情况。同时,在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计算问题上,新《公司法》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弃权的股份数是否应计入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数中。
(二)董事会监督的不足分析
首先,新《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董事会的监督权。我国原《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具有监督职权。即使是新《公司法》,也只是在第47条关于董事会享有的职权中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约定产物,不见得就规定董事会具有的监督权。
其次,新《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未对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职能进行明确分工,导致两者存在不少矛盾和冲突。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这样,经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形成“一股独大”的现象。
(三)监事会监督的立法不足分析
新《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与国外相比显得简单粗略。对于我国目前形同虚设的监事会来说新《公司法》更应该规定详尽,以对抗强大的、内部人控制的董事会。而我国原《公司法》只有5条,新《公司法》虽然大大扩大了监事会的职权,但也只有9条即第52-57条和第118条。同时,我国即使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有些职权也很简单粗疏。以财务检查权为例,新《公司法》第54条第1款只规定了监事会有此权力,但此项权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却不清楚。
新《公司法》仍未确保监事和监事会的独立性。我国股份公司监事和监事会行权困难和行权懈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控股股东控制监事会成员的人选,监事会成员对大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存在严重的依附性,监事会和监事地位不独立,无法履行监督职能。
三、新公司法以及公司的治理
新公司法经过缜密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以及会议相关事项的规定,并且还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大股东权力的滥用,极大完善股东大会的制度,进而更好的改善了新公司在治理方面的结构。
新公司法注重减弱董事长职权,并相应的增加了董事职权,以此降低其内部人员控制,在法律层面上吸引上市公司并独立其董事制度,让董事会更具有合理结构,强化职能。
监事会身为公司内部监督的机构,其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在公司中,因为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这种前提条件,股东身为公司的拥有者可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来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经过制定以及实施具体的相关经营设计行使经营权,因两者权力分工,而且途径行使不相同,因股东会有其分散性以及非常设性等特点,使其不能很好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缺乏相互制衡,这样就需要建立起独立完善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以外的机构,并给予强大的监督权力,进而有利于公司未来更好的发展。
四、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外部治理
一般来说公司的外部治理是和公司的社会责任有一定关系的。公司的社会责任需要公司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同时,还要尽可能的确保股东利益之外的相关社会利益。
债权人因其对自身债权利益安全的关心对公司的分立、整合、以及违规转移资产等行为予以法定监督,而公司法给出了他们提出意见的程序。新公司的相关规定显示,公司股东随意使用公司法人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严重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那么要对公司债务有一定的附属责任。这是国内公司法中第一次纳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机制,用以避免公司制度的违规操作,从根本确保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法律去制衡债权人和股东间的相关利益。
目前新公司法的侧重点也倾向于保护职工的利益。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显示;“公司一定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关职工自身利益的问题要事先采纳工会以及职工自身的意见,公司决定改制与经营方面的相关问题,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要尊重公司工会的建议,同时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建议。此规定说明了职工参与公司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举措及方式,非常科学的将民主管理和职工合法权益进行有机的结合,让其更有操作性;而且把这些内容在总则中予以深化,从根本提高了此项条款的法律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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