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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劳动关系发展趋势与特征

2016-06-06辛军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经济社会

辛军

摘 要: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劳动关系状况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联,与社会的健康和谐休戚相关。本文分传统阶段和转型阶段对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了概述,以后发展将趋向于创建公平的就业环境,对就业歧视进行司法救济、立法初步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规范、政策推动集体协商,政府协调集体争议、完善社会保险,政府促进就业。

关键词:经济社会;劳动关系;趋势与特征

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领域之一。针对阶段的划分,不同学者有其不同的划分方法和依据。笔者按历史发展视角,将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阶段进行前后延展,划分为传统劳动关系时期和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两个阶段。

一、传统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

(一)二元体制分割下“工厂式”劳动关系模式特征

这一时期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94年开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形成了一种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个别调整和集体调整的“国家包揽、行政隶属、身份差别、终身固定”的“国家行政调节型”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概括地讲主要呈现以下特征:①国家采用了统包统配的方式使用劳动力和与之建立固定工式的终身劳动关系。②是一种工厂式劳动组织过程。劳动关系建立在一种僵硬的体制下,对劳资双方缺乏灵活性调整。二元体制分割下,城市工人享受着完全式的充分就业,而农村工人被隔离在外,体现了制度的不公平性。

(二)市场经济初期的标准化劳动关系模式特征

这一时期是从1994年颁布劳动法到2008年开始。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 劳动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这一时期的模式就是建立在劳动法的基础之上。

1.劳动关系权益结构的标准型

政府在市场经济初期劳动关系调整模式设计中的第一个方面“以劳动合同制度为核心,劳资个体自由合意”已经基本实现,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基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主干的劳动法律体系,该体系以劳动合同制度为核心,以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为基础,试图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来形成和谐劳动关系但由于企业中工会组织的力量一直受到雇主的控制以及“自上而下”的集体协商推进模式中很少有职工的参与。

2.市场经济初期的“个别调整”模式具有自由契约式

自由契约式劳动关系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劳动力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完全建立在市场交易的规则上,建立在自由契约的基础上,劳动关系主要靠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调节,劳动条件在单个劳动者和雇主(用人单位)之间进行约定,政府对劳动关系不进行或很少进行积极干预,劳动者的集体性产业行动一般不具合法性,同时也缺乏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性安排。

3.个别劳动关系协调模式特征

2015 年 3 月国家下发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这一时期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劳动契约的干预性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先后颁布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等。

(2)劳动基准刚性增长。劳动基准是国家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关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为劳动者权益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以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保障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最低程度的劳动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运行趋势与特征

(一)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运行的特征

(1)城市化进程中的流动性继续催生非典型性就业。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至城镇,“农民工”群体,在 “身份”上很特殊,按照传统户籍管理制度划分,他们属于“农民”,没有城市户口,却在城市做着“非农”产业工作。由此滋生了很多非典型性就业岗位。

(2)经济转轨中的雇员职业素质再提升愈加迫切。经济全球化与信息网络一体化的发展,造成了劳动力市场多样化,职位,工作内容多样化,劳动者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职业素质,才有可能适应多元化的职位需求。

(3)企业民主化进程与集体协商的共同推进。以人为本,注重民主化管理是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根本路径。民主管理的实践形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基本制度形式以及实践中存在的多样的沟通表达机制、参与管理的机制。

(二)发展趋势

(1)创建公平的就业环境,对就业歧视进行司法救济。维护就业公平,是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止就业歧视做出了相关规定。对创造一个公平健康的就业环境做出了强制性的要求。

(2)立法初步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规范。我国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3)政策推动集体协商,政府协调集体争议。要在中国建立全面的集体协商及谈判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力成本具有比较优势,是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特点。

(4)完善社会保险,政府促进就业。社会保障体系,除了其“安全网”和“减震器”,体现社会公平的功能外,也有重要的就业促进功能。强调后项功能,对我国政府就业促进有着特殊的意义:社会保障能化解就业风险;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创造条件;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解决“就业公有制偏好”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尤其是自主创业人员是“体制外人员”的问题,从而达到既体现社会公平,又促进就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郭捷,冯彦君,郑尚元,谢德成.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2]李宝元,董青,仇勇,张静.百年中国劳动关系演化的基本路径及走势.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5.

[3]潘泰萍.新世纪中国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转型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4]胡亚莲,孙学敏.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探索.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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