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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系”影视走红值得探究

2016-06-05顾乡

商业文化 2016年32期
关键词:盗墓墓葬笔记

文顾乡

“盗墓系”影视走红值得探究

文顾乡

近来,将热门IP改编为网剧、电影成为影视圈中的潮流。由《鬼吹灯》《盗墓笔记》等小说改编而来的影视作品,更成为了各大网站的流量担当。在电影荧幕上,盗墓题材电影也展现出强大的“吸金”能力,一个例子是:今年暑假上映的《盗墓笔记》,累计票房已破十亿元。

纵观“盗墓系”影视作品,无论是《盗墓笔记》中的闷油瓶,亦或是《鬼吹灯》中的摸金校尉,都被设定为具有英雄主义情结。一行人探墓倒斗,多是“被动”而非“主动”,甚至关乎家国情怀。他们斗尸蹩、躲暗器、找机关……冲过重重关卡,最终不仅成功夺宝,还抱得美人归。

虚拟时空的一个又一个盗墓故事,似乎与当下毫无关联。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近年盗墓案件也屡见报端。在湖南特大盗掘古墓葬系列案中,作案团伙疯狂盗掘了战国时期的大型古墓葬、西汉长沙国王室和贵族墓葬、明代和清代墓葬等十余座古墓葬。结果是,不仅大量文物被盗,文物本体和墓葬历史风貌也遭到严重破坏和损毁。在另一起案件中,有盗墓者称,很多技术手段都是从盗墓小说中习得。这些盗墓者们可能面临的惩罚,我国刑法中写得清清楚楚。如果以此为准绳,那些影视作品中的“英雄”们估计也难逃法网。

就电影《盗墓笔记》中的男主人公吴邪而言,即便他抱着一颗赤诚之心下墓倒斗,以保护文物为目的,但恐怕是选错了方法——依靠警方力量和专业考古人员显然更为妥当。另外,吴邪名下“开张吃三年”的古董铺子、新月饭店,亦是文物盗窃销赃链条中的一环。如此一来,男主人公恐怕还涉嫌刑法中的倒卖文物罪。

回溯至古代中国,历代统治者对盗墓的行为也均是主张严惩的。中国古代以家族为单位,非常重视宗法关系,讲究尊崇先祖,这一点在法律上多有体现。

例如,汉代规定:“发墓者诛,窃盗者刑”,也有“立秋之后,司寇之徒继踵于门,而死市之人血流于路”之说。到了唐代,《唐律疏议》卷一九明确规定:“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元史》“盗贼”条下,则写明“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为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强调伤害尸骸和伤害活人是同样的罪责。《大清律例》“发冢”中,对36种情形分别处罪;其条例计22条,内容亦极详密。

法律之外,社会道德和人类伦理也在禁止盗墓中发挥着作用。盗墓者多“不得好死”“遭报应”等观念,也威慑、规劝人们打消盗墓的念头。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立法者们,以如此严苛的条款来警戒和惩处盗墓者,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坟墓中的财产,更是为了保护和尊重死者,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从古至今,于情、于理、于法,盗墓行为都不被人们所容忍。正因为此,“盗墓系”影视作品缘何走红,也真有值得探究之处。

盗墓行为在影视作品中多包裹着探险的外衣。当受众将盗墓行为转化为探险行为时,其内心往往会弱化盗墓行为违法性的本质,将自己代入为剧中力挽狂澜的“英雄”。另一方面,相较于传统题材的影视作品,“盗墓系”影视创造出的虚拟世界,充满着尸蹩等奇异生物,使得故事情节充满刺激点,观众自然也只顾得上为剧中人物的拼杀捏把汗,祈祷他们此行别丢了小命。最后,“盗墓系”影视大都有当红偶像身影,他们本就拥有大量粉丝群,进而也导致此类作品的追捧者众多。

在“盗墓系”影视作品盛行的同时,也有一种声音值得注意,那就是对盗墓行为的违法性予以否定、批判。当然,我们可以坐在电脑前、电影院里,毫无担忧地欣赏着盗墓者们的冒险故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盗墓行为的违法性,观众们不应当保有清醒的认知。就上述声音来说,言者内心显然已经偏离了法治的轨道,价值判断也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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