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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会计资产要素定义及其确认研究

2016-06-04刘鹏

企业导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款项权责记账

刘鹏

需说明的是,本文认为,军队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应当在整体上与权威机构发布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保持一致,特别是应当和我国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保持一致,以便于使用“通用的会计语言”进行核算和报告。当前,我们都对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这两种会计基础的原则非常了解,但对拨出(或拨入)款项是否应当归属于资产(或负债)要素的争议可能颇大,因为它们要受到人们对“权利和责任配比”所持观念的影响,即拨出款项究竟是按照预算执行后的决算关系理解为下级对本级的借款(这时拨出款项构成本级的资产),还是按照预算批准后的保障关系理解为本级应当结欠下级的款项(这时拨出款项是本级对下级“保障义务”的解除)。这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内容。还需注意,如果没有特别强调的话,本章提到“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时,都是在完全意义下来说的。

一、资产定义及其确认的一般考察

如同其他概念一样,资产的定义也和人们所持有的观念或角度有关,学术界先后流行过不下十余种观点,有学者将其归纳为如下三大类:一是未来经济利益观,即资产是某一会计主体因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拥有或控制的、可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是资产定义中流行时间最久、目前得到普遍认可并对会计实务有较大影响的一种定义。二是成本观,即将会计主体为取得某一资源所放弃或牺牲的另一经济资源的价值作为所取得的资产。三是权利观,即将资产定义为一种权利。这种观点与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有着内在的渊源。尽管对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存在上述争议,但到目前为止,权威机构发布的、用来规范会计实务的相关准则或者公告,还是采用了“未来经济利益观”或者“未来服务潜力观”来定义资产的,并结合成本观和权利观来确认资产。

我国2012年版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八条将资产定义为“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同样,我国2013年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八条也将资产定义为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其中“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需注意的是,尽管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准则界定的资产特征与我国企业会计中的资产特征基本一致,但都在其定义中用“占有或者使用”代替了“拥有或者控制”的用语。这是因为我国行政单位和国有事业单位(占事业单位的绝大比重)对其资产并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我国2015年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其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产生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其中,“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则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总而言之,通过上面的讨论可以认为,资产的最本质特征是它能够为会计主体带来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而言,这种未来的经济利益则主要体现在资产所能提供的服务潜力方面。

二、军队会计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收付实现制

我军现行的《会计规则》将资产定义为“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物资、对下拨款、应收款等”(第九条)。首先我们认为,在这一定义中使用“拥有或控制”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因为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会计界普遍认同的界定,“拥有”资源是指该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会计主体,所有权则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它包括会计主体对某项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而军队单位的资产绝大部分属于自上而下拨入(不管是经费还是物资)形成的,军队任何单位都无权处置本单位的资产,而只有占有、使用及部分组织收益的权利。“控制”资源是指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但会计主体可占有或使用该资源为其服务或提供经济利益。显然,这里的“控制”本身即为占有或使用。事实上,没有“未来服务潜力”的东西列示在会计报表中,可能会误导管理者的判断和决策;反之,具有“未来服务潜力”的资源那怕只以1元的名义金额列示,对管理者的决策也是有用信息。

所以,我们认为,军队会计中资产的定义至少应与我国政府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界定相类同,既要考虑单位过去的业务或事项形成的、对经济资源占有或使用的法定权利,也应考虑经济资源所具有的“未来服务潜力”这一资产的本质特征。至于这些经济资源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特征,自然也是资产确认的条件,可以在定义中加以描述,也可不加描述。但从定义的完整性出发,加以描述更为可取。这样,本文将军队会计资产要素定义为:军队单位过去的业务或事项形成的、由单位占有或使用的、预期能产生服务潜力并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在资产定义中使用“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的用语,不仅为军队单位发生的很多经济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进行会计核算铺平了道路,而且由此出发我们还不难发现,在收付实现制记账基础下,军队会计核算的资产在外延上不仅不能包括实物资产和其他应收款项,也不应包括对下拨出款项。

三、军队会计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权责发生制

在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下,拨出款项是否应划归为资产要素的项目呢?回答是肯定的。诚如上述,从军队单位上下级之间的经费保障与被保障关系来看,军队会计主要是一种限制性拨款会计。现在来看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消减各类具有一定营利性质的单位或项目,直至各级单位完全依靠预算拨款完成军队事业任务。所以总体而言,军队各级单位对财务资源的使用具有双重的权利和责任:一方面,当预算被批准后,有按照规定程序或进度取得拨款收入的权利;收到上级的拨款时,有确保经费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的责任。另一方面,收到上级拨款时,既有对下拨出经费实施保障的责任,又有监督下级是否按照规定使用的权利。

从权责关系来看,军队会计也可看作是一种责任会计。就按照批准的预算对下拨出经费来讲,本级单位有权监管下级单位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而下级单位有责任确保经费运用于预算规定的用途或项目上。在下级单位所履行的责任尚未得到认可之前,本级的监管权利也依然存在。本级会计要反映这种权利,就类似于企业会计中的“递延借项”,我们将其称之为“递延权利”或“递延支出”。这种权利具有暂记性质,当通过决算程序确认下级单位按照规定履行了经费支出的责任后,该权利最终便得以解除,会计上就可以确认实际支出。这正是目前军队会计界对拨款“权责关系”所持的观念:上级按预算对下拨出的款项相当于下级向上级借款,而决算则是下级向上级报销还款的过程。按照这种观念并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的条件下,依据预算对下拨出经费时可以暂记为“递延权利”或称“递延支出”而划归为资产要素类别来确认。但在收付实现制记账基础下,由于对会计事项不能“应计”,当款项流出会计主体时确认为支出,所以“递延权利”或“递延支出”也就无法反映,如果当作资产记录了,就说明所采用的记账基础不是收付实现制而是权责发生制。因此,我军现行的《会计规则》将拨出经费类项目划归为资产要素,实际上使用了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

但是,上述资产确认的权责观念,不仅仅是人们对记账基础选择的认知问题,它还造成大量“同借同贷”的会计业务处理现象。更严重的是,由于非得等待决算下达后才能结转账目(将对下拨出款项结转为支出,本级收到款项结转为收入),从而造成年底收入数大大低于支出数(即收支净额为负数)的“奇怪现象”,致使不少非财务人员难以理解会计报表,其决策相关性当然要大打折扣。因此,我们不得不对决算的功能进行一些讨论。

按照我们对决算内涵的理解决算应当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性报告。然而,我军预算管理却赋予了决算分配经费的功能。这样就导致了以下问题:首先,它消弱了预算应有的控制功能。经费的分配本应由预算来实现,赋予决算分配经费的功能必然使得决算单位更加重视决算而忽视预算控制,因为最终决定单位获得多少经费收入的是决算而不是预算,所以无论年初预算中各个项目是多少数额的经费,只要能通过决算领报就符合决算单位的利益诉求,从而严重消弱了预算的控制功能。其次,它隔断了预算和预算执行成果的联系。决算功能错位的一个简单推论就是,各级单位的决算数据很可能并非来源于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而仅仅是年初预算数据的再现甚至是有意编造出来的高于年初预算的数据,使得决算不能准确反映预算执行的成果如何。再次,它消弱了会计应当提供对决策有用信息的功能。按现行《会计规则》的规定,军队会计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决算,而决算是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才进行的,决算的批复下达时间可能很晚,致使会计的年终结账工作处于两难境地:如果等到决算批复下达后按照核销的经费数额结转账目、确认收入的话,会计信息就会严重滞后;如果年终不等决算批复而直接进行账目结转,就会在年底的账簿上出现支出总是大于收入、甚至收入可能为零的“奇怪现象”。于是,在每年年初开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一般要3个月以上),上年账和当年账并行登记不可避免,最终使得军队会计不能真实、及时、可靠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解决上述问题的最简单方案,就是对拨款记录采用收付实现制记账基础,即上级拨出款项记录为支出,下级收到拨款记录为收入,但对批准的预算不做记录。

解决上述问题还可有另一种方案,其前提就是要承认决算不应该履行应当由预算履行的经费分配功能。事实上,如果将上下级之间的拨款关系理解为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经费保障和被保障的关系,那么预算一旦被批准,本级对上级的收款权利就已经形成,从而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本级就可将批准的预算数额作为“应收上级预算款”确认为资产项目。与此同时,为反映本级按照预算实施开支的责任,应通过“递延收入”的方式将同样的批准预算数作为“向上领报预算”确认为负债项目。此后,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的经费划拨业务,可理解为上级对本级实施经费保障的过程(本质上也是上级的预算执行过程),从而本级可以确认收入(上级确认支出)。即当本级实际收到拨款时,相应的预算收款权利(上级相应的保障责任)就得以解除,同时本级的收入(上级为支出)也得以实现。这样做的理由是,在正常情况下,上下级之间的保障和被保障关系决定了拨出款项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再退回去的,即使退回,只要调整收支记录就可以了。与此类似,决算时(往往在下一年度)如果不可避免地有核增、核减事项,应当理解为“项目单元”的预算调整,按照零基预算方法的要求,视其批复下达的时间是该项目的预算年度还是下年度而调整预算年度的预算或者计入下年度预算。这一方案在整体上来说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但对拨款业务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可以反映经费划拨业务在预算批复及其实际收支方面的真实情况,不至于在会计账簿上出现支出大于收入的现象。本文赞同这一方案。

总而言之,本文认为,在将预算数纳入军队会计核算并采用修正的4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条件下,军队会计中的资产可以被定义为“军队单位过去的业务或事项形成的、由单位占有或使用的、预期能产生服务潜力并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预算款)以及具有递延性质的“对下供应预算”等项目。

参考文献:

[1] 参见:葛家澍、刘峰主编.《会计学导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279页。

[2] 规定中的“应收款”在后来的各种教材中称为“暂付款项”。可参见:何松明主编.《新编军队会计实务》,解放军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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